哈耶克道德思想的知识论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尚亚军(1969-),男,陕西临潼人,深圳大学助教,从事政治学研究。(广东 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观及其知识论基础影响了其后很多经济学家和哲学家。本文通过对他的道德规则、个体与群体关系、品行与报酬等道德思想的挖掘,探究其中的知识论基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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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当代保守自由主义思潮的代表人物。1974年,鉴于他是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及在经济学界至高无上的地位,与冈纳·缪尔达尔(Cunnar Myrdal)一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在我国,哈耶克的著作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是作为“内参”而出现的,80年代有个别著作公开出版,其理论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我国开始流行。作为一位经济学家,他的声誉几经变化,特别是在关于凯恩斯《货币论》的论战中败阵后,几乎丧失了一流经济学家的地位,但这一经历使他转向政治哲学、法律理论的研究,从而使他成为一个自由主义思想家而名垂青史。哈耶克的思想受英国道德哲学家如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福格森等的影响,在知识论上坚持一种进化论理性主义,而坚决抵制一种对理性滥用的思潮——建构论理性主义。他的经济理论、自由思想、道德哲学等都是以此认识论为基础,本文拟通过对哈耶克道德思想的挖掘进一步探究他的这种知识论基础。

      社会道德作为人们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则体系,无疑需要有一定的知识论基础。道德维系的是社会秩序,整合的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因缺乏深思熟虑的激情冲动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与无序。所以传统上认为,道德就是人理性地处置各种自己如不控制就会产生不道德行为的情绪的过程,认为道德是人理性的、冷静智思的结果,其最大特征就是理性对激情的克制。所以对理性的认识态度,就成为道德知识论基础的关键。

      哈耶克在论说“自由、理性和传统”时,认为存在着思辨的及唯理主义的理论传统和经验的且非系统的理论传统的对立[1](P61)。前者即建构论唯理主义,主要代表是百科全书派、重农学派的学者和卢梭、孔多塞、霍布斯等,他们立基于每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并生而具有智识与善的假设,认为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与无限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个人或组织凭籍理性,足以掌握个人或整个社会组织成员的偏好和需求信息,相信掌握理性知识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出理性的行为。在哈耶克看来,这是一种理性“致命的自负”,秉持这种理性态度的人旨在建构一种乌托邦。后者即进化论理性主义,主要代表是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如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亚当·福格森等,他们立基于对自生自发但未被完全理解的各种传统和制度所做的解释,主张理性的有限性,反对任何形式的对理性的滥用。在此基础上,哈耶克认为,只有在累积性进化的框架内,个人的知识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和发挥作用,“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秉赋。我们的论辩只是旨在表明理性并非万能,而且那种认为理性能够成为其自身的主宰并能控制其自身的发展的信念,却可能摧毁理性。”[1](P80)

      一、道德规则是人类累积而非设计的结果

      建构论唯理主义因对人达致全知全能境界的自信,认为依据现有的知识和信息可以设计出一种完美的社会制度和道德规则。

      哈耶克的进化论理性主义坚决反对的就是对一切社会制度、行为规则的设计,坚信没有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能掌握人类所有的知识和信息,安排好所有人的所有需要。认为作为人类实践与智思相结合的社会秩序规则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都不可能纯粹被人为设计,而只能是历史自然而然演化、累积而来:人类文明结构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种认识,即人始终具有一些较为原始且凶残的本能,因此人们须通过种种制度对这些本能进行制约和教化,然而这些制度既不是出于人的设计,也不是人所能控制的。[1](P69)在自由民主社会,人们遵循的是通过学习和模仿延续、累积下来的人类成功有效的制度和习惯。同样,道德规则并不是人类理性所能得出的结论,道德和正义的标准既不是神授的,也不是原初人性之不可分割的部分,更不是纯粹理性所能揭示的,它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结果,是集无数代人经验的大规模的文化进化过程的产物:

      道德行为规范是由一些抽象的普遍原则组成的,我们被要求去遵守它们,不考虑结果如何,甚至经常不清楚我们为什么应当以这样而不是那样的方式行动。这些原则从来就不是谁发明的,没有哪个人曾成功地为现存的道德行为系统提供一个理性的基础。我认为,这些原则是真正的社会产物,是一个进化和选择过程的结果,是我们本人并不了解的经验的结晶[2](P293)。

      由于个人理性与知识的不完全性,任何个人不可能预制自己未来的行为,由个体组合而成的群体组织更没有可能了解每个人的知识、能力和需要等信息,所以要设计出人人遵从的道德规则是不可能的。也同样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对别人充满道德自信,被哈耶克列为进化论理性主义者的休谟正是基于此认识提出“无赖原则”,即在采纳制度时必须把每个人当作无赖,主张以制度约束充满道德自信的人们,或防止人们天真的道德自信带来不必要的恶果。

      二、个体与群体的共生

      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伦理道德领域的核心话题。哈耶克对群体与个体关系的理解,集中体现在他关于社会及社会秩序的理念中。在现代,“社会”一词被人们频繁地使用着,但要追究其含义,却会因为外延太广、内涵模糊而无法下一个准确定义。哈耶克认为要弄清楚“社会”一词的含义,就得追溯到200年前这个词刚被发现或成为科学讨论对象的年代,当时这个词是用来描述一种自发产生的人类关系秩序,以区别于特意设立的国家组织,它与理性无关,不是逻辑推理的结果,而是一个越越了个人的进化和选择过程的产物。在当时,政治讨论和政治决策仅限于狭窄的上层圈子,为提醒这个阶层承担“社会上人数最多且最贫困的”、几乎或根本没有参与治理国家的那部分人的命运的责任,[2](P291)就出现“社会问题”、“社会状况”等语词。所以“社会”一词出现的目的是为了关心那些没有能力理解、实现自身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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