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是我国古代特别是先秦时期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人们在探讨德治、法治问题时往往要涉及到它,本文试图对其谈些粗浅之见。 一 古人所讲的人治,是指的贤人治政,即由贤能之士治理国政。儒家主张人治。孔子讲:“举贤才”[1]、“举直错(措)诸枉,则民服;举枉错(措)诸直,则民不服”[2]、“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3],“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4]等等,都是强调治政者应该是正直的、公正的、有才能的贤者。由这样的人治政,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因而才能得到百姓的信服,否则“则民不服”。孟子也讲:“虞不用百里奚而亡,秦穆公用之而霸。不用贤则亡,削何可得与?”[5]意思是说,国家不用贤才就会灭亡,岂止是削弱?又说:“不信仁贤,则国空虚”[6]。所以,他强调“惟仁者宜在高位”[7],“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8]。荀子对人治有更多、更深入地论说。他讲:“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9],“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10]。荀子认为法对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必须让有道君子治政才能把国家治理好,治理好国家的根本和关键是“有君子”而不是“有良法”。因为,在他看来,即使有了良法,也还是要靠君子来掌握和贯彻,否则便等于零。“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11]意谓羿(古代传说中的善射者)的高超射法传留了下来,但不是每代都有像羿那样善射的人,禹的治国良法传留了下来,而夏朝不是每代君主都成就王业。他的结论是:“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12]。同时,他认为国家政务是复杂多端而经常变化的,法律既不可能对一切状况概括无遗,又不可能不失时机的随机应变,这样贤能之士临事举措,根据公平中和之道的要求和实际状况而当机立断,则是非常重要的。“法而不议(议,讲论的意思,通过讲论而周洽),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通明其类),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13]即是说,贤者治政,即使法有不至,职有不通的地方,也可以“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14]。这样,“则法虽省,足以遍矣”。[15]如果不是贤者治政。“赠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16]总之荀子认为人治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人治高于法治。所以,当有人问为政时,他回答说:“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17],选拔贤能要不论其出身地位,罢免疲沓之辈要一刻不缓。战国至西汉成书的《礼记·中庸》将儒家的人治思想概括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综上可见,儒家人治主张的基本旨意即在于贤人治政的诉求,将其定位于不要法治乃至于与法治相对立,是不符合儒家人治思想的本来意义的。 在先秦,不仅儒家主张人治,墨家也主张人治。《墨子》一书中有《尚贤》篇。“尚贤”及“尚同”是“墨子十事”之一,“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18]。所谓尚贤,即是让贤良之士治理国政,“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19]、“尚贤者,政之本也”[20]。因此,他强调依据人的贤能授以官职,以杜绝“不能治百人者,使处乎千人之官,不能治千人者,使处乎万人之官”[21]。 二 儒家主张人治,是由它的德治理想所决定的。在儒家看来,要实施德治,就必须“选贤与能”、“尊贤使能”,让贤能之士治政。惟其如此才能做到对民“导之以德、齐之以礼”[22],使民接受德化教育,因羞恶而不犯过错,即所谓“有耻且格”[23]。儒家重视治政者的道德影响作用,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24],所谓“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25]。为此,儒家强调治政者的道德修养。《礼记·大学》提出治政者乃至国君、天子都要“以修身为本”,并提出“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和“格物、致知、诚心、正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修养目的和步骤,要求治政者修“内圣外王之道”,具备“仁且智”的为政素质。孟子还要求天子、国君都必须由贤者来担任,对于有重大过错而坚持不改的国君就应将其废掉,“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26]。可见在儒家那里,人治乃是实现德治理想的前提条件,没有人治也就没有德治。 三 主张人治,并不意味着逻辑地反对法治。儒家、墨家讲人治,都不否认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墨家讲:“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27]儒家孔子将礼、乐、刑、政并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28]。他赞扬春秋时期郑国政治家子产“宽以济猛,猛以济宽”[29]德法兼行的治绩。孟子也讲:“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0]。他是既讲“道揆”又讲“法守”[31]的。荀子更是先秦儒家中最为重视刑法的。他讲:“治之经,礼与刑”[32],“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33]。 将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的是先秦法家。在治理国家中,他们只强调刑法的作用,否认道德的作用。在他们看来,德治不仅不能把国家治理好,而且会使国家危亡。而人治是德治的应有之义,因此,他们排斥德治就必然否定人治。他们不重视治政者的贤德,只强调其权势地位。战国中期的慎到讲:“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而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34]战国末期的韩非也讲:“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故仲尼反为臣,而哀公顾为君,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35]在法家看来,治政者如果掌握了法又拥有权势,那么,虽为“中人之资”也可以把国家治理好,“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36]。而贤君总是凤毛麟角,“千世而一出”,如果“必待贤乃治”是极不现实的,“且夫百日不食,以待粱肉,饿者不活;今待尧舜之贤,乃治当世之民,是犹待梁肉而救饿之说也”[37]。这就是说,法治靠得住而人治是靠不住的。法家反对人治,重势不尊贤还在于维护君主的绝对威严。慎到讲:“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故有道之国,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38]韩非也讲:篡夺君位者“皆贤且智也。……是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39]可见,法家的重势贱贤思想是更加适宜于封建君权制的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