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同时也需要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政治稳定、社会有序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则认识得非常不够,其结果是,尽管我们寄希望于“法治”的应有效果,但由于忽视了“德治”的作用,“法治”也没能达到预期的目的。的确,我国实施法治以来,立法已经日趋完善,执法也不断加强,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众所周知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也已经大大加强,这是值得我们庆贺的。但是,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依然有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正像我们大家所看到的,在我们的社会中,一些领域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比较严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腐化堕落仍然在一些地方蔓延,黄、毒、赌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等观念,在一些人中界限混淆、认识模糊,究竟如何更全面地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求在依法治国的同时,能收到更好的效果,这一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而仔细地反思的。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召开的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先后提出“德治”和“以德治国”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并且明确阐述了在治理国家中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并重的重要性。应当说,这一思想,是有重要的针对性的,也就是说,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他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应当认真地领会这一思想的重要意义。 确实,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和稳定来说,法律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没有法律、没有刑罚,没有政治管理和强制性的约束,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想要保持稳定,是绝对不可能的,对于那些危害国家、危害人民、违法犯罪的人,必须要给予法律的惩罚,否则就不足以维护国家的安定,不能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样,我们也决不能因此而忽视甚或否认道德的重要作用,因为,没有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水平的提高,没有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没有社会主义的明确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观念的清楚界限,不但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一些人之所以犯罪的思想根源。 因此,我们今天需要进一步提高对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道德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德治国,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重视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也就是说,我们要把道德建设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要把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把“法治”和“德治”看做是治国方略的两个同等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我们所说的以德治国的“德治”,同中国历史上儒家的“德治”是什么关系?它们有什么区别和联系?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某些人看来,由于我国历史上儒家所倡导的“德治”实质上是一种“人治”,是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法治”相矛盾的,因此,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只能提倡“法治”,不宜提倡“德治”。这种片面认识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且危害性极大,需要加以澄清和消除。为此,认真地探讨一下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是什么内容,它和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的“德治”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我们要强调“法治”和“德治”并重,我们今天强调“德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究竟在什么地方,这些都是我们应当深入加以研究的。 一、正确认识中国古代的“德治” 有人担心,我国过去儒家的“德治”,总是和“人治”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究竟应当怎样认识中国古代的“德治”思想呢? 为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以及我们今天应当用什么样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对待儒家的“德治”。 在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中,“德治”,也就是“以德治国”的思想,有着长期的历史,是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秦亡以后,汉代的思想家们,在总结秦亡的教训时,一些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认为秦亡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当时的统治者,片面地强调刑罚的作用而否认了道德和道德教育的重要。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的政治统治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应当说,一些儒家的代表人物,看到了道德和道德教育的重要,这是正确的,但是,他们由此而否认“法治”的重要,则是不正确的,尽管儒家在治理国家时,也总是不肯也不能放弃刑罚的作用。 在中国儒家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德治”要求,国家的所有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的遴选和任命,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的,所遴选和任命的这些管理者,都必须是一个道德高尚或至少是一个有道德的人。所谓有道德的人,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其代表人物就是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和孔子等圣人,对于一般人来说,主要是指能够孝顺父母、忠于国家、帮助他人、关心社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