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道德哲学合理性基础的摧毁与重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振林(1956-),女,河南郑州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西方道德哲学“合理性”基础的探索与论证是其道德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主题。它经历了一个由神的外在权威向人的内在权威的摧毁与重构;由有权威的绝对主义向无权威的相对主义的否弃与重构;以及克服相对主义向规范伦理学的复归与重构的漫长而曲折的发展理路。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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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危机是道德权威的缺失和道德相对主义泛滥。这种危机实际上是西方启蒙运动中道德多元化与“民主化”的继续和发展。西方启蒙运动将人从传统道德的外在终极权威中解放出来的积极结果是:民主理智使主体的完全自律成为可能,各个道德行为者能够诉诸于不同的“人性特征”来证明和辩护人所应遵循的道德法则和道德箴言。人就是所有价值判断的最高原则。然而,这种解放的代价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条件下产生的相互对立又不可调和的道德辩护与论证,不仅表现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之间意识形态的冲突,而且表现为无从对话的“诸神之战”。这种“诸神之战”以不同的方式残存在当代道德哲学之中,道德多元论和相对论并贺齐驱,仍然继续着在道德前提上就不可通约、无从对话的道德论争。任何所谓道德言辞都失去了普遍有效的权威性,普遍的道德已经变得不可诠释,道德处于严重的无序状态之中。那么,怎样从理论上化解自律道德行为者与普遍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怎样才能消解这场无休止的道德论争而重构一套既合乎理性又公正的普遍道德原则呢?普遍伦理能否得到合理而公正的诠释和辩护?

      一

      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之一是思考和寻找某种新的道德根据,为道德规范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提供一种证明和辩护,以填补被民主理性驱逐了上帝的外在权威之后而给道德哲学留下的价值本源之空白。如果说,道德的本源不是上帝或神意,那么,是否由人的天然本性使然?人的天然本性具有什么样的本质特征?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是道德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基础?能否从“自然而然的人性”合理地推论出道德禁令从而在二者之间建构牢固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与回答,既开显出现代西方道德哲学在跨越了中世纪封建神学伦理的传统栅栏之后的道德价值取向;也构成了现代西方论证道德的共同本质特征;同时也生成并决定了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多元化及其相互对立又不可调和的诸道德价值体系之间的矛盾与纷争乃至走向失败与终结。

      实际上,现代道德思想家的道德改革并不在于剥夺中古时期的“道德内容”而是它的道德根基,他们从西方道德传统中继承或部分地改变了各种道德规范与道德箴言并力图为之找到某种新的根据。在这个问题上,现代道德思想家的普遍价值取向是以人性对抗神性;依据人性为现代道德的合理性提供一种证明和辩护,从而使道德规范的权威性由神的外在终极律法转向人的内在本性或主体自律的世俗化基础上,在人性与道德规范之间建构一种坚实而可靠的联系。由此揭示与描述人性的本质特征,便自然而然地成为现代道德思想家为资本主义的新道德、新价值进行道德合理性辩护与论证的重中之重。正象麦金太尔在其《德性之后》一书中所概括的那样:现代道德思想家对道德的合理论证的共同见解是:“这种论证的关键前提是描述人性的特征;道德规则须被解释和证明为能期望一个具有这种人性的存在者接受的规则。”[1](P67)所以,尽管以代道德思想家在如何重构新的道德价值观上,具有着不尽相同的思维路向、论证方式和理论构成。但是,所有这些思想家在构建新的世俗化道德有效论证运动中,都将道德法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论证建筑在人性特征的基础上,强调人的价值标准应该以人“本身的品质为标准的”绝对地位。归依人性,“不在别处而只在自身寻找合理证明原理的要求”[2],成了近代道德追求的共识。揭示与描述人性的本质特征,并从其所理解的人性之“是”的前提出发,推论出人之“应该”的道德规则及其戒律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权威性,为人性的本质特征与道德戒律之间必然而坚实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辩护与论证,则构成了现代道德哲学的首要任务与本质特点:即道德论证与论证道德。

      但是,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能为道德法则提供权威性的根据?或者说什么样的人性特征才能得到合理性的辩护?在对这一至关重要问题的肯认与论证上,他们各持己见,莫衷一是,使得道德哲学这一领域从近代初始就陷入了诸家诸说纷纭争执的局面。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性与神性之争;17世纪英国伦理学史上著名的“利己与利他”之争;18世纪法国浪漫主义的自然主义道德观与机械唯物论的自然主义道德观之争;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初期“特殊论”的英国功利主义与“普遍论”的德国理想主义道德之歧异;贯穿近代始终的传统经验主义道德观与传统理性主义道德观之纷争等,归根到底都是道德根据的歧异与纷争。当现代道德思想家将没有任何社会规定性的抽象自我作为思考的起点,并在自身为道德的合理性与权威性寻找人性的基础时,他们或诉诸于欲望和激情,或诉诸于理性;或将人性界定为自私性恶,或界定为情感性善;或将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作为人性的道德之本,或将趋乐避苦、自保自爱的天然本性作为道德的根基,在道德的前提上进行着互不相容、持续不断的论争。因为,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摆脱了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而确定了自我之后,道德价值可以完全立足于“纯粹由主观性来证明其合理性的选择。”[1](P35)这样,道德判断的标准只能出自于自己,对道德前提的认证可以从自我所理解的任何观点出发,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那种他自以为“是”的人的本质特性。人的自我特性在道德思想家的诠释中,可以是任何东西,可以扮演任何角色。以至于形成多种形式、相互竞争的道德体系之间的“诸神之战”。在这场无止境的战争中,客观的、非个人的道德标准丧失了,人们不仅在理论和实践上丧失了对道德的明辨力,而且无法有客观的标准来判断和识别善与恶,导致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陷入了道德“多元论”和道德相对主义的困境。麦金太尔将这种困境的特点描述为:“道德行为者从传统道德的外在权威中解放出来的代价是,新的自律行为者的任何所谓道德言辞都失去了全部权威性内容。各个道德行为者可以不受外在神的律法、自然目的论或等级制度的权威的约束来表达自己的主张,但问题在于,其他人为什么应该听从他的意见呢?”[1](P87)因此,现代论证道德的合理性运动必然归于失败。

      现代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失败的另一原因还在于:其道德论证无法合乎逻辑地从其所理解的“自然而然的人性”之“是”推出人之道德原则或道德践行之“应该”,在其承继下来的道德原则或禁令与人性之间建立起牢固的联系。麦金太尔认为,在亚里士多德和古典道德的有神论体系中,存在着由未经教化的人性,认识到自身真实目的后可能成为的人和能够使人从前者向后者转化的道德戒律这三方面组成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体系中,作为道德戒律的“目的”是调整和教化人的自然本性,规范和培养人的行为方式,以便使人在认识到自身的真实目的后而成为“能实现其本性的人”,自觉地响应和遵从合理的道德戒律。然而,从近代开始,由于论证道德取消了任何关于“认识到自己真实目的后可能成为的人”的概念,否弃了人性问题上的目的论观念,看不到既是理论又是实践的伦理学的全部意义在于从其现时状态向其真实目的转化。所以,在排除了“本质人性的观念和放弃了目的观念”,切断了道德禁令与本质人性的原始关联之后,其道德体系中就只剩下道德禁令与“自然而然的人性”之两极因素。那么,从未经教化的“自然而然的人性”的“事实”描述中推论出人之“应该”的道德禁令不仅是不可能的,反而,这些道德禁令很可能还会遭到“自然而然的人性”的强烈反对。因为当现代道德思想家根据自己在人性问题上的独特见解而为道德信念寻找合理性基础的同时,又从传统道德哲学承继了一套道德信念,而这套道德信念与现代西方道德思想家所理解的人性概念从产生之时起就是不一致的。所以,当道德思想家试图在其正面论证中把道德禁令置于人性基础上的同时,他们又在各自作出的反面论证中越来越趋向于一条普遍原则:没有任何有效性论证能从纯粹事实性前提中得出任何道德的或评价性的结论。对此,休谟以疑问而非肯定性断言的方式表达了这一普遍原则:人们“从‘是’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应该’的结论”[1](P74)。换言之,即任何用以下形式表达的论据都是无效的:既然人是这样的,人就应该以这种方式行事。休谟这一著名的禁令就象中世纪的表兄弟——奥卡姆的剃刀一样,使自启蒙运动以来的一切现代经典道德哲学都陷入他的禁令无情的砍刀之下。这一被视作无可争议、无可逃避的永恒真理,既是与古典传统最后决裂的信号,又是启蒙哲学家们论证道德合理性运动彻底失败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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