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幸福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幸福是个深刻而复杂的多元概念:幸福,简单地说,是人生重大的快乐;根本讲来,则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更确切地说,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由此可以看出,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主观形式;而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从而达到生存发展的某种完满,乃是幸福的客观内容。这样,幸福便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 幸福的主观性,细究起来,主要在于:幸福就其自身来说,是一种心理体验,是一种感情,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幸福自身是主观的,因而完全依自己的主观感觉而转移:一个人只要觉得快乐而幸福,他确实就是幸福的;只要觉得不幸,他确实就是不幸的。一个一生追求著书立说、自我实现的书呆子,只要自己完成并出版了一部不朽的巨著,那么,不论他如何穷困,他都会觉得自己是幸福的。但是,一个贪得无厌的百万富翁,虽然拥有巨大的财富,却仍然会因为远远没有实现亿万富翁的目标而痛苦不已,决不会觉得自己拥有了物质幸福。那么,这些人究竟谁真正得到了幸福? 那个书呆子幸福吗?他得到了真正的幸福。因为他的需要、欲望、目的就是著书立说;出版巨著就是他一生最为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他的巨著终于问世,他的最为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便得到了实现,他便会发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的心理体验,因而他才会觉得自己很幸福。所以,书呆子获得了真正的幸福。 那个百万富翁呢?他确实没有得到幸福。因为幸福就是重大的物质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使其所体验到的快乐。这个百万富翁的奋斗目的是亿万富翁,成为亿万富翁是他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他没有成为亿万富翁,他的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便没有得到实现,他便会发生重大的需要、欲望、目的得不到实现的痛苦的心理体验,因而他才会觉得自己很不幸福。 可见,幸福和不幸都是主观的、依当事者自己的主观感觉而转移: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那么,不论在别人看来他是如何的不幸,他都是真正幸福的。反之,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不幸,那么,不论在别人看来他是如何幸福,他都是真正不幸的。所以,有学者说:“断定‘我是幸福的’不会错误,正如断定‘我正在想’或‘我头疼’不会错误一样。”[1](p7)那么,由此能否得出结论说:幸福和不幸完全是主观的而并不具有客观性? 我们关于幸福的概念分析表明,幸福是人们对于重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从而生存发展达到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因而只是就其自身和形式来说,才是一种心理体验,是一种感情,属于主观意识范畴;若就其内容和实质来说,则完全是一种客观的东西。于是,正如一切主观意识形式都是被它所反应的客观的内容所决定一样,每个人的幸福也都是被它所反应的客观内容——重大需要、欲望、目的之实现和生存发展之完满——所决定的。这种决定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大方面:一方面,每个人幸福感的有无决定于他的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和生存发展是否达到完满。这就是说,虽然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觉得幸福与否,并不依他自己的意志为转移,而必然取决于他的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实现和他的生存发展是否达到了某种完满。如果得到了实现,达到了某种完满,他必然感到幸福;如果得不到实现,达不到某种完满,他决不会感到幸福。所以,幸福虽然是一种自己觉得怎样就怎样的主观的东西,却是一种对于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是否得到满足和实现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体验,是一种对于是否达到生存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感受。一句话,人生重大需要、欲望、目的能否实现乃是决定能否产生幸福的心理体验的客观标准;生存和发展是否达到了某种完满则是决定能否产生幸福心理体验的客观实质。 另一方面,每个人所体验的幸福的性质,决定于他得到满足的需要和欲望的客观性质,决定于他达到某种完满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性质。这就是说,虽然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得到了何种幸福、他所享有的幸福的性质却取决于他得到满足的需要的性质,取决于他的达到了某种完满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性质,而决不依其主观感觉为转移。物质需要、消费性需要是人类最低级的需要,而精神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创造性需要则是人类最高级的需要。 总之,幸福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主观性是幸福的快乐的心理体验之本性,是幸福的主观形式之本性,是主观幸福之本性;客观性则是重大需求的满足和生存发展的完满之本性,是幸福的客观内容之本性,是客观幸福之本性。在幸福的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中,主观性或主观幸福——快乐的心理体验——是被动的、被决定的、次要的方面;而客观性或客观幸福——需求的满足和生存发展的完满——则是主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主要的方面。主观幸福和客观幸福的这种关系特别表现在,一个人如果享有客观幸福因而重大需求得到满足、生存发展达到完满,那么,他必定会快乐因而享有主观幸福:重大需要之满足和生存发展之完满,乃是幸福的充分条件。反之,他如果享有主观幸福因而快乐,却未必使重大需求得到满足、生存发展达到完满从而享有客观幸福:快乐的心理体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因为他所享有的主观幸福或幸福的主观形式可能不具有相应的幸福的客观内容或客观幸福。也就是说,他享有的是虚幻的而非真实的幸福:快乐的心理体验仅仅是虚幻幸福的充分条件。 二、幸福的真实性与虚幻性 幸福既然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主客统一物,那么,幸福便不能不与一切主观形式、主观事物一样,既可能与其客观内容相一致,也可能不相一致。不过,幸福的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相符与否的问题,细究起来,极为复杂深邃、扑朔迷离。波吉曼似乎是系统论述这个问题的第一人。他这样写道:“让我们进一步考察我们是怎样来评判一些人是否幸福的。下面的例子将有助于显示我们的思想。假设一个人被问他的幸福理念是什么,他答道:‘被爱、被赞美,或者至少被我的朋友尊敬。但是,我憎恨我的朋友只是假装爱我、尊敬我……’假设这个人所憎恨的事情发生了。他的所谓的朋友巧妙地欺骗了他,使他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们爱他、钦佩他;虽然事实并不如此。这样,他便陷入了幸福的错觉和虚幻。那么,这是一种幸福生活吗?他是一个幸福的人吗?”波吉曼的答案十分微妙:“我们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这个被骗的人是幸福的,但是,同时我们又确实不愿承认这一点。”[2](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