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论七题

——兼与罗敏同志商榷

作 者:
林剑 

作者简介:
林剑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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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幸福的概念,在人们日常生活的话语中,即使不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至少也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人们向往幸福,然而,何为幸福?尽管道德哲学家们一次又一次地对此发问,但真正直面这一问题时,其态度大多是谨慎的,通常采用的是经验性的描述,很少有人愿意作出规范性的界定。即便偶有大胆者,其界定也难免受到他人的诘难。

      诚然,要对幸福概念给出一个规范性的界定并不是一件易事,深刻的原因是,任何规范性的界定都意味着一种相对确定性的明确断定,而幸福的内容是历史发展着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因其对生活的意义与价值取向不同,对幸福的理解自然也是变化的。但这是否意味着幸福的概念不可界定,抑或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可任意界说的领域?当然不是的。倘若幸福是不可界定的,那即意味着它是无所指或无内容的,这明显地违反了概念生成的规律。任何概念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主观的形式中却包含着客观的内容。概念只要在人们的生活中生成和出现,也即意味着对它存在着界说的可能。只存在如何界说的问题,不存在能不能界说的问题。幸福的问题也不能视作一个你说是它就是、你说非它即非的问题,倘若真是如此,那即意味着不同的人们对幸福的理解毫无通约性可言,然而一个无通约性的概念是不可能被人们所接受,更不可能在人们的历史性的生活中长久地存在。在有关幸福概念能否界说、如何界说的问题上,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看法是错误的,唯有依据辩证思维的方法,从主客观相统一、灵活性与确定性相统一、抽象与具体相统一、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思路去进行思考和把握。

      幸福的概念尽管是一个公认的模糊的概念,但在语义学中,其含义还是相对统一和明确的。幸福的概念在拉丁语中的表达是beatitudo,基本含义是至福;在英语中的表达是happy,含有幸运、快乐愉快的意蕴;在德语中是selgkeit,意思是极乐;在汉语中,幸福通常是一种“使人心情舒畅的境遇和生活”,这种生活能给人一种称心如意的感觉。从上述几种有代表性的语言的语义看,幸福概念的基本含义是幸运、享受、快乐或称心如意,即心理上的满足。在语义的视野上,幸福通常是与不幸、痛苦、悲惨、不惬意相对立的。

      从伦理学的视野上看,幸福概念的含义也并非是完全地含糊不清或缺乏丝毫的共识。西方伦理学史上围绕着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发生过长期和激烈的争论。在德性与幸福的关系问题上,一派认为幸福即道德,另一派认为,道德即幸福。凡是循着幸福即道德的思路去思考德性与幸福关系的学说,通常被归于幸福主义一派。此处暂不去详论上述两种思维理路谁是谁非,而只是想指出,无论哪一派对幸福概念的理解,都大致地与娱乐、惬意、享受等概念相近或差不多。(石里克,第100页)例如德谟克利特就认为,人的幸福应是:“有必需的物质条件,有节制的享受,而主要是求得心灵的宁静淡泊。”(转引自章海山,第78页)穆勒认为:“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痛苦和丧失掉快乐。”(第7页)

      笔者认为不管幸福的概念多么含糊,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幸福是相对于痛苦而言的;只要人们在肉体上或心灵上感受到痛苦,这种生活便不能判定为好的或幸福的生活。幸福是一种与痛苦相反的体验,离开了痛苦作参照坐标,幸福就是一个捉摸不定的东西了。

      二

      “人总是追求幸福”,在许多道德哲学的视野里,这一判断似乎具有不证自明的公理性,认为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的宿命,人的天性。

      如果从人类总体来看,我们能够相信上述命题的真理性。因为追求幸福是人类作为一个族类总体的终极目标,正是这一终极目标,激发出人类改造世界的无限激情,牵引着人类社会从低级到高级的进化与发展。

      但倘若关涉到个体时,上述的命题便值得怀疑。个人的追求并不总与社会的追求一致:一方面,个人幸福的获得并不必然地导致人类总体的福利的增加;另一方面,人类总体幸福程度的提高也不意味着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的幸福程度必然地提高。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尤其是存在着对抗的社会中,个体生活与族类总体生活的和谐与一致只是相对的,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统一是一种包含着矛盾的统一。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人类总体福祉的增加,通常是以某些个体的幸福的牺牲作为代价的,这差不多是阶级社会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对于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个体而言,其自身幸福的牺牲,通常是人类总体历史推进的客观必然性要求。黑格尔就曾深刻地指出:“对于世界生存的伟大目的,就不应当要求个人的快乐,或者个人的幸福和幸福的环境,而更应该在世界目的之下要求它促成各种善良公正的目的的实现和获得保障。”(第36页)为了人类总体的幸福或福祉的增进,而使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个人的某些甚至全部幸福放弃与牺牲,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要求,而且也是可能的。有人认为:“幸福是无法放弃的,对于幸福,人别无选择。”(罗敏,第32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难以令人苟同:它既不能从逻辑上获得充分的论证,也缺乏充分的经验事实作支撑,并且不具有不证自明的公理性。在逻辑上,上述看法只有从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这一人所熟知的古老命题出发才是可接受的,然而这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在思想史上早已受到许多的反驳与非议。人作为有理性的族类存在物,在逻辑上为何不能在理性的引导下,为了自己种族的整体利益而放弃和牺牲自己的利益呢?在经验事实上,为了国家、民族乃至人类总体的福祉而自愿主动放弃牺牲自己幸福的人并不鲜见,应该说那些在历史上被人们赞誉的伟大历史人物或多或少地都归属于这类人物。对于那些伟大的历史人物来说:“……他们的命运并不是快乐的或者幸福的。他们并没有得到安逸的享受,他们的整个人生是辛劳和困苦,他们整个本性只是他们的热情。当他们的目的达到以后,他们凋谢零落,就像脱却果实的空壳一样。”(黑格尔,第32页)实际上,伟大的历史人物之所以是伟大的,并不在于他们是一个幸福的人,恰恰相反,完全在于他自身快乐或幸福的放弃与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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