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勇 靳海山 中国矿业大学、首都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高校理论战线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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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应该以思想理论把握方向,以规范、律令控制过程,以制度、管理稳定秩序,把法治与德治、他律与自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巩固和发展20多年来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顺利发展,不仅要求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而且也要求道德建设再上新台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其中思想道德建设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加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和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这要以广大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为底蕴,以完善的法制和科学规范的严格管理作保证,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前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也需要进行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在这一过程中,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思想、理论把握方向,对推进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至关重要。实践证明,我们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必须有正确的思想理论作指导,否则就会走弯路。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只有邓小平理论才能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才能指引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阐明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为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制和道德的性质、功能和价值等提供了科学依据,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的思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思想,是对治国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价值导向问题。任何时代的法治和德治,都是有一定的价值观作指导的。正确的价值导向,要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国情的特殊条件和国家的宏观目标,反映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它既是人们要实现的共同理想,又是社会行为的普遍原则和标准。

      在当代中国进行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就要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大力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大力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事实证明,主旋律导向正确,大环境健康向上,就能振奋人们的精神,鼓舞群众的斗志,凝聚民族的力量。

      邓小平同志多次讲“两手抓”,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坚持两点论,防止片面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能只一手抓,不能孤立地抓某个方面的工作,也不能一手硬一手软。对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也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

      要把思想理论变为人们的德行和社会风尚,把社会的理想化为可行和必行的规范,从而对个人行为选择的价值取向提出劝导,对个人的行为界限做出明确规定。不经过规范这一环节,思想理论的价值导向就不能转化为个体的德性修养和社会的优良习俗。

      社会规范多种多样,对社会发展起调控作用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非强制性的道德规范。这两类规范都是人类社会为了实现自由和秩序的自我立法。

      任何形式的规范为确保实效,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强制力。道德规范的强制力存在于个体内在的意志控制力和社会群体的舆论压力之中,但只是一种弱势强制力,相对而言,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其强制效力也只有通过个体内在的认同和接受才能发挥作用。而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却来自国家意志和权力机构,行为者无论是否认同和接受,都必须遵照执行,丝毫没有任何自由选择余地。那些与人类共同生活和发展直接相关、必须尊重的规范社会通过国家权力上升为法律规范,并以国家权力作为其约束效力的后盾。可见,强势法规的出现,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强化社会控制的意图,就是以国家权力来维护最基本的精神文明的标志。

      作为现代社会的调控方式,法律不能仅仅是一种技术性、实证性的工具理性,从其根据和起源上来看,它作为一种价值理性而存在。法律规范本身的合理性根据存在于社会经济关系之中,体现在它自身所蕴涵的道德价值理念之中。因此,任何一种法律体系都渗透和体现着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为法律的遵守和实施提供必要的道德支持。

      社会规范的价值合理性根据不在于人的理性本质或意志自由,而在于社会和历史,因此,它对于个体行为的规范作用体现在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他律的。当然,这种他律只有反映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反映所要调节的利益关系,才是正当合理的。强调道德的他律性,并不是轻视道德的自律性。从个体的道德实践和修养来说,道德的自律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实际上,缺乏自律,道德就将形同虚设,一切道德规范要成为有实效的规范,要变为实际的社会道德风尚,只有通过个人的认同和自愿践行,从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律己,把外在的规范要求变为自觉、自愿的行动。道德只能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当一个人自觉自愿地遵从道德规范时,就是从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遵循,自我立法,自觉指导和约束自己,他的行为就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达到了自觉、自主的道德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他律也正是对个体的主体性、主动性的肯定,是人的自我认识、自我完善的过程。人之为人正在于他体现着人的社会性和时代性,因此不能不受社会规范的约束。社会规范的约束不会使人类失去主体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个人越是体现社会规范的共同要求和社会本质,就越具有实现人生价值的自觉性和主体性。古人讲“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是很有道理的。规范的他律通过规范所体现的“应当如何”的要求,由内而外地培养和促进个体遵从规范的自觉性和自主性。规范的自律不只是克制、约束,而在于培养个体的义务感和责任心。一个人越是尊重社会规范,遵守规范的客观要求,严格自制,他的主体性就越强,他的自律程度就越高。任何一个人都是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之中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他越是承担起重大的社会责任,就越是显示出他的主体性、主动性和自律能力。相反,一个不能承担社会责任,不能自制的人,正是缺乏主体性和自律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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