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西伦理思想的比较可以发现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在西方的伦理传统中,人们考察的德性不仅有伦理德性还有理智德性,而且对于理智德性的重视超过对伦理德性的关照;在中国的伦理学发展中,从先秦诸子开始就将人性问题作为伦理学思考的中心,通过对人性善恶的判分来建立其道德哲学体系。对于理智德性的过分探求,引导出了关于上帝的证明。理智的完满最终只能通过异在的力量来给予证明,因为理智就在人自身之中,人显然无法超出自己去说明自己的完满。这使得西方的宗教传统很早就浸入了哲学的探讨之中。而求性善的证明,则仅仅是为了此生此世的人的存在,为了这个存在的生活的安心和自足。尽管这两个传统给人以方向不同的感觉,对之细加剖析,它们所遵从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立足于人的德性,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特征。这个特征可以概括为人的生命存在的本能,或谓人的生存本体论在两大传统中都是以基础出现的,所不同的只是二者方向的差异。从此出发我们可以一一剖分德性伦理何以可能的种种缘由。 一、生存本体论的前导 德性(aretee)一词是从战神(Aress)派生出来的,拉丁语的对应词virtus的词干vir也是男子。德性并非仅指灵魂而言,物体也可拥有自己的德性。德性可以认作是值得称赞的优秀品质。[1](P.26)汉语中就有鸡有五德、玉有五德的说法,汉语所言“德”同德性表示的是一个意思。《说文解字》说“惪,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惪”,是古“德”字,是一会意字。德所从之“直”,其造文初义是举目正视,在先秦古籍中多用作正直、中正之意。[2]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总结说“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就不但要使这东西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它优秀的功能。……如若这个原则可以普遍适用,那么人的德性就是一种使人成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1](P.38)在这里,德性不仅是品质,而且是具有功能性的品质。对此,麦金太尔曾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指出在亚里士多德及其更为传统的哲学家那里,传统的道德论证包含着一个功能性概念,即在一个事实判断之中已经包含了一种价值的肯定,在“是”中已经有了“应该”。[3](P.75)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分野,以及从是中推不出应该的问题,其根源就是把人当作一个分裂的存在。从人的存在那里,可以离析出很多相互对立的特征,如感性与理性、肉体与灵魂、个性与共性、生物性与社会性,等等。这些对立的特征都是为了哲学思考的必要而设立的,在一个真实的具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那里是没有这些分裂对峙的状态存在的。这就是生存本体论的最大特征。 生存本体论反对把存在和存在者加以区分,并强调对存在者的忽视就是对人的忽视,这是解决人作为伦理本体的二元冲突的根本途径。生存不仅包括生存的基础、生存的状态、生存的主人,以及生存的前途,而且生存本身就是灵魂与肉体、自然与人在历史的生生不已、变动不居的过程中的共存。追求人所希求的生存形式、生存状态,正是人类历史发展本身孜孜以求的目的。生存合乎人类本性的样式必然是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历史观的统一。生存自身的自明性取消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对立状态;生存状态的相融性克服了理性与情感、逻辑与日用常行、个性与共性相分离的状态,生存状态不仅是可信的,也是可爱的;不仅是元学意义上的,也是知识论的对象,而且这种知识论是渗透一切的,或曰广义的知识论;合理的生存样式,又必然是合乎人的目的同时又有规律性可循。 根据以往的哲学,我们可以把人的存在类型概括为如下几种:(1)古希腊型:人是理性的存在物;(2)宗教型:人是造物主的产物;(3)自然科学型:人是自然进化的产物;(4)颓废型:意识、理性和精神的产生是生物的衰落,是生命的弱化;(5)社会存在型: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工具的发明者;(6)心理主义型:人是病态的存在物。[4]反观这些关于存在类型的学说,没有一个对人的描述和表达是详尽无遗、令人满意的。其中的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无法解释超人性的原则,诸如理性和价值原则是如何同作为自然的产物的人相结合在一起的,或者说超过人性的东西是如何下降到人身上,并成为人的存在的本真状态。[4](P.71)对此问题的解答,我们还是回到文章的开头。西方的传统可以溯源到古希腊城邦时代或更早的英雄时代,在那里,人的存在还未曾有明显的分化,而当柏拉图把理性原则作为至上的理念来规定人间事务时,他就已经把人的生存本性引向了理性主义之路。而在中国孔子乃至更早的周人的“德”的观念中,欲性、知性、仁性是统一的,[5]到了孟子那里,对仁性的过分剖析,则为人的生存本性规定了一条内圣的走向。所以出现这些分歧,乃是由于对我们的传统误读造成的。麦金太尔强调传统是活的,并把德性理解为一个历史的实践的过程,理解为一个传承不断的整体。[4](P.280)理性价值原则本来就是作为人的存在的二部分特征,超人性的东西同人原来是属于一体的。“相对于本体意义上的‘有’(being),人自身的‘在’更多地展开于人的生存过程:它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历史实践中的‘在’(existence)。……因此,不能离开人自身的‘在’去对存在作思辩的悬想。”[6](P.10)前文所提出的诸种对人的存在类型的分类,正是离开人自身的“在”去对存在作思辩的悬想的结果,而生存本体论正是没有作这种思辩的悬想。德性作为存在的品质,不仅是历史的、实践的,而且是整体的、如一的。从这种德性本质出发去规定伦理学的方向,建立德性伦理学便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