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研究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云萍(1966-),女,福建福清人,厦门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讲师,哲学博士。(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当代美国公共行政学者特里·L·库柏在发展公共行政的民主伦理时,通过历史追溯而将公民品德概念置于更为广阔的带有社群主义倾向的民主社会和契约性政体之中,并总结出公民品德的总则,即“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库柏的研究表明,公民品德是个有着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情境的概念,它是对民主社会伦理道德性质和要求的一种提炼和集中表达;广泛的公共精神和公民品德不可能仅仅是一种道德境界的倡导,也不是对自我利益的简单超越和否定,而是一种在恰当的机制之下达成的公共和个人的“双赢”。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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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民品德的研究是公共行政伦理学的关键问题之一。它不仅涉及我们对公民的普遍伦理期望,而且其背后预设了一系列相配套的价值观念,也隐含了对公共管理者(public administrator)的伦理角色定位。本文试图讨论当代美国公共行政学者特里·L·库柏(Terry L.Cooper)对公民品德以及与之相关的公共管理者的根本责任的研究。在我们对公民品德乃至对整个公共行政伦理的研究刚刚起步的阶段,尤其是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颁布和实施阶段,相信这一讨论能够给予我们一些有益的启发。

      一、公民身份和公民的权利义务概念

      特里·L·库柏是对公共行政伦理学有广泛关怀和深入研究的学者,他所涉足的伦理领域十分广泛,从解决伦理冲突的技巧,到论证公共管理的规范性基础;从关注不同的行政伦理的视角,到聚焦公共人员的品德。[1-5]其中,库柏对公民品德的探讨给人的印象尤其深刻。

      在当代美国的行政伦理学界,对公民身份(cilizenship)的研究兴趣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当库柏在其论著《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最初谈到公共管理者作为公民和公民的雇员的双重身份这一特殊问题时[1](P45-49),曾用“公民管理者”(citizen administrator)这一术语来指称这一独特而复杂的角色的规范意义。[2](P3)那时,公民身份的探讨还没有提上行政伦理学的学术议程,在行政伦理学的职业性会议或出版物中都没有讨论这一主题。到了1983年,乔治·弗雷德里克森(George Frederickson)组织了第一次主要处理公民身份和公共行政问题的会议。在为期三天的学者和实务者参加的会议中,公民身份问题得到与公共行政的几乎所有领域——包括民主理论、伦理学、公共服务、人事行政和微电脑使用——相联系的广泛探讨。自此,公民身份得到学术界的认真关注。许多刊物的文章、学术会议论文、博士论文,都探讨公民身份和公共行政的问题,而且公民身份在研究和教育上的合法性地位得到了承认。[2](P4)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公民身份”是个最近才被发现的概念。恰恰相反,虽然在法律、政治或道德教育的意义上,“公民”对我们都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公民身份概念却要求我们了解整个近代史。托马斯·雅诺斯基根据已有的从法律、道德规范以及社会科学的角度所下的定义作出总结,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主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6](P11)作为具有一定权利的“人格”,公民身份最初只限于一个有限的精英群体,例如雅典的富裕市民,或3世纪英格兰的贵族,然后发展到把民族国家居民中较大的一部分也包括进来,例如先进工业化国家中80%-90%的居民。[6l(P13)

      巴巴利特在《公民资格》一书中[7],援引公民理论的最早研究者之一马歇尔在其论文《公民资格和社会阶级》中对公民资格的发展,及其与社会制度、社会过程尤其是社会阶级的关系的论述,认为从17世纪中叶开始的近代公民资格的发展包含着法律平等的因素,它削弱并最终破坏了封建制度遗留下来的阶级传统特权(例如世袭特权等),从而促成了与私有财产制度紧密相连的阶级体系的诞生。(注:英文"citizenship"可译为“公民资格”或“公民身份”。)因此,正像功利主义的产生反映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对利益调整的需要一样,用马歇尔的话来说,英国近代公民资格制度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正好吻合。[7](P9-11)

      上述可推导出,在人类历史上,公民资格不是天赋的,而是市场经济发展以及随后的争取权利的社会运动的结果。从公民资格概念的内涵及其近代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资格概念是一个反对特权、要求平等权利的产物。这说明,近代公民资格概念本身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概念,而是蕴涵和体现着民主价值的。公民身份是平等(至少是程序性平等)的表述。

      公民身份概念虽然都表达了公民作为一定(主动与被动)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但不同政治哲学理论对公民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不同。根据雅诺斯基的分析,有三种这样的理论。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公民个体权利是首要的,强调道德的重点在于个人及其被动权利,尤其是法律和政治权利。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相反,它强调的是社群、社会或全民的权利,认为要让社会的功能有效地发挥,就不能像自由主义那样以个体及其自由为中心,而要靠相互支持和群体行动。无论是传统的社群主义还是当代的社群主义,其强调的重点都在于社会和相互的义务,并因此区别于自由主义。根据雅诺斯基的分析,在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作为第三条道路的广泛民主理论,它所强调的,是群体和个人在合作和竞争两方面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因此,广泛的民主理论更倾向于直接民主和广泛参与。[6](P23)

      不同的政治哲学理论在对待公民的权利义务的看法上各有千秋,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选择权利而尽量将义务小化,甚至在他人受苦时依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强调通过社区活动将个人利益加以融合,而使公民个人对建立在公正的有道德的基础上的社群的公共善建设作出贡献,并同时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但总体而言,公民身份概念蕴涵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即公民同时是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尤其是在当代的政治和公共行政的情境中,无论是哪一种政治理论,都必须建立在对公民的权利的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之上,所谓的公民品德既以公民的这类权利概念为前提,又往往是对单方面强调公民权利的一种矫正。在这一点上,库柏对公民品德的理解和研究就是一个例证,而且,我们即将看到,库柏的观点具有社群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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