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诚信研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的战略决策,积极应对加入WTO之后的全球化市场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诚信的基本含义和特点 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范畴,在人类思想史上一直有着重要的地位。 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诚信作为两个意义相通的概念分而论述的。何谓诚?朱熹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1](P31)。王夫之认为:诚以实心,行实理之谓。诚是人的基本品格;如果离开了诚,人的其他品格则无所依附。“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2](P326)。如果说诚在中国古代思想家那里是一个侧重于主体自我修养的自主性道德规范的话,那么信则是一个侧重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反馈性道德规范。孔子认为:人须“言而有信”[3](P312)。“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3](P312)。作为君主,信尤其重要。“民无信不立”[3](P312);“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3](P312)。荀子也非常重视信:“凡为天下之要,义为本,而信次之,古者禹汤本义务信而天下治,桀纣弃义倍(背)信而天下乱”[4](P313)。孟子则把信放到了与其理想的“善”同等的高度:善人也,信人也。汉代大儒董仲舒在前人重信的基础上,首次将信列入“三纲五常”,认为臣民对君必须守信:“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3](P312)。而君对臣民也要讲信,“明主贤君必于其信”。在此,信的基本含义是“然诺”,即承诺与践诺的统一,“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5](P314)。 上述可见,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看来,诚与信是相通或相近的,其追求的都是“实”,即真实、实在、实事求是。其区别仅在于“诚”强调的是主体的自我修养,而信则是“诚”的外化,是通过主体的实践,借助于客体的反馈而体现出的一种内外统一的道德品格。正是着眼于“诚”与“信”的这种内在统一,隋唐前后的思想家把“诚信”作为一个统一的道德规范放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人“虽有仁智,必以诚信为本。故以诚信为本者,谓之君子。以欺诈为本者,谓之小人。君子虽殒,善名不减。小人虽贵,恶名不除。”[4](P181) 在西方思想家那里,诚信也受到了分外礼遇。社会契约论者基本上把诚信视为人的一种然诺、履约的道德规范。社会契约论的先行者格劳修斯就指出:守约是人的本性,人们订立契约就产生民法,“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5](P170)霍布斯进一步认为:守约为正义之源,无契约即无所谓正义,有约而背约即为不义。其后洛克不仅正面阐述了守信履约的问题,还从问题的反面进行了思考:如果按照契约受人民信托而存在的统治集团背信弃义,违约自是,人民则可以通过革命来将其推翻。美国思想家潘恩则进一步发挥了这一思想:根据契约而建立的政府,不是什么人为牟利而开设的店铺,它完全是人民的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但也可以随时收回。 考察中西思想家关于诚信的主要观点之后,结合现代人类实践赋予诚信范畴的新内涵,笔者认为,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诚实,即真诚、实在、不欺;是言如所思,行如所言,既不欺人,也不自欺;是诚心、诚言、诚行的统一。守信,即守护住信。信包括相信、信赖、信托、信用四层含义。相信即客体通过对主体诚心、诚言、诚行的考察,对主体道德品格的基本认可、肯定。这时,客体对主体仅仅是一种主观判断,尚没有发生任何意义上的利益联系。信赖,则是客体在相信基础上对主体进一步发生的利益相关的肯定性心理趋向。质言之,所谓信赖,是客体对主体以一定利益为基础的相信、依赖和期望的综合表现。这时的客体已经作出了主体可以维护及发展自己某种权益的主观判断。信托则是在信赖的基础上,客体实际地把自己的某些权益托付给主体,让其代为保存、管理和发展。显然,这时的主客体关系已经从纯主观判断领域进入到了客观利益领域,这是信赖的进一步深化和高级化。如果说相信、信托、信赖表述的都是客体态度的话,那么信用则是对主体态度的一种表述。它是主体对相信、信赖和信托的应用,即主体以客体对自己的相信、信赖和信托为例证,进而博得更多人的相信、信赖和信托,使自己能够运用更大的社会资源,去获取更大的社会收益。总之,守护住别人对你的相信、信赖和信托,守护住自己的信用,这就是守信的基本内涵。 在诚信中,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和依据,不诚实,就谈不上守信;而守信则是诚实的外化、深化和扩大化,不守信,诚实也难以表现和证实。诚实和守信,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转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诚信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其一是普遍性。它深深的置根于社会的每个角落,存在于所有群体、个体的一切精神交往、实践交往过程及其关系之中,它既表现为个人之德,又表现为群体之德,还表现为社会公德。在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所有领域,它都存在并发挥着作用。如果社会中缺少最基本的诚信,家庭、邻里、单位、组织乃至国家就无法存在,基本有序的社会生产、生活和交往也无法进行。其二是根本性。诚信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种基本品格。人的本性在于社会性,而社会又总是与人们相互承诺的责任和义务息息相关,是以诚信关系为纽带的。虽然人不可能生而诚信,但社会却会以诚信之网自然罩住每个刚刚出生的人,使其具有诚信的潜在品格。人若完全丧失了诚信,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人的品格。其三是稳定性。诚信存在的基础是一种利益相托关系,其形成决非心血来潮的瞬间完成,而要经过主客体间反复的猜疑、试探、观察、验证继而相信、信赖、信托和信用等多个阶段才可以。但它一旦形成,就必然会带有明显的稳定性,不经历相当多的非诚信事实的反复作用,一般不会缺失。反之,一种诚信系统一旦被破坏,要想恢复和重建,也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其四是进化性。诚信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它也必然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处在不断的进化过程中。相应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计划经济等不同的经济形态或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不同的社会形态,其诚信也必然具有各自独特的内涵和外延。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诚信进化的总趋势必然是内容越来越丰富、合理;社会价值越来越重要和明显;诚信系统各构成单元的相关性、整体性、结构性越来越强化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