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制度伦理思想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建华(1963-),女,浙江上虞人,复旦大学哲学系博士生,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 (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复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作为一个德性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德性对于个人和城邦幸福的至关重要性。但在个人善与城邦善二者之间,他更强调城邦善的优先性,认为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并进而认为,城邦的善即正义,正义即合法与平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据,是城邦立国的原则和社会安定的基石,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对制度伦理的探索无疑具有久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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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时期也是整个西方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在古代,由于人的社会关系的简单直接,作为社会关系形式的制度规范与作为社会关系内容的价值观之间还没有明确加以区分,制度伦理问题没有象现代社会那样凸现出来,但追求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统一,无疑是亚里士多德伦理学思想的基本价值目标。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制度伦理的探索、对政治成社会公正的极尽推崇无疑具有久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它不仅为西方制度文明发展提供了取之不竭的道德资源,而且对于我国当前制度伦理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更为重要,更为完满”

      作为一个德性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德性对于个人和城邦幸福的至关重要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的城邦必然是道德上最为优良的城邦;而唯有具备基本德性的人组成的城邦,才是幸福的城邦。但在个人善与城邦善二者之间,亚里士多德更强调城邦善的优先性和重要性。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文中明确指出:“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一个人获得善值得嘉奖,一个城邦获得善却更加荣耀,更为神圣。”[1-p5]

      亚里士多德之所以强调城邦善对于个人善的优先性,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人的本性是政治动物。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的生活。”[1-p218]在《政治学》中,他详尽地考察了人类社会组织的起源,认为“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2-p8]这是因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每个人都是与城邦密不可分的,个人如果离开城邦则无法生存。“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大家满足其需要)。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祗。”[2-p9]只有城邦才可以使人们“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

      第二,人的德性是在风俗习惯的熏陶和行为训练的过程中形成的。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善看成是人人有份的事情,认为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优良的城邦。在亚里士多德的理想的城邦中,一个好公民就是一个道德上的至善者,正是这些善人的德性铸成了城邦的幸福。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把个人德性看成是城邦至善的前提。但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的生成决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它既非先天的“良知”,也非后天的“体能”,而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教导和训练逐渐养成的。他指出,人的德性“分为两类:一类是理智的,一类是伦理的。理智德性主要由教导而生成,由培养而增长,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伦理德性则是由风俗习惯沿袭而来,…没有一种伦理德性是自然生成的。…我们的德性既非出于本性,也非反乎本性生成,而是自然地接受了它们,通过习惯而达到完满。”[1-p30~3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如同一切人生来就有成为好工匠或坏工匠的潜能,“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德性”。人们自然具有的是接受德性的能力,先以潜能的形式把它随身携带,然后在风俗习惯的熏陶下把它展示出来。因而,人类的德性决非生而具有,而是取决于后天的塑造和风俗习惯的熏陶。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从小就养成这样或那样的习惯不是件小事情,相反,非常重要,比一切都重要。”[1-p32]

      第三,人的德性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为人的现实活动所决定。亚里士多德认为,不仅人的德性的形成取决于社会环境,而且德性的实现也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进行的。他深刻地指出,“对德性来说知的作用是非常微弱的”,德性作为一种品质来自人的实现活动,是由现实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我们必须先进行实现活动,才能获得这些德性。我们必须制作才能学会。例如,建造房屋,才能成为营造师,弹奏竖琴,才能成为操琴手。同样,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进行节制才能成为节制的,表现勇敢才能成为勇敢的。”[1-p31]“正是在待人接物的行为中,我们有的人成为公正的,有的人成为不公正的。”[1-p31]因此,德性的获得和实现首先在于人类的行动,在于人类去做德性的事,“如果不去做这些事,谁也别想成为有善良的人”。[1-p36]据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德性的获得和实现是同整个城邦的政治活动、生产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相联系的,“人如果离世绝俗,就无法实践其善行,(勇敢、节制、正义、明哲)诸善德实际上就包含在社会的公务和城邦的活动中。”[2-p345]

      亚里士多德从人类的自然本性出发,认为人的德性的产生和实现取决于社会环境和人类的社会实践,取决于后天的塑造和风俗习惯的熏陶,并据此强调制度德性对于个人德性的优先性和重要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虽然聪明睿智,但个人的智能总是有限的,而且人总是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性中固有的恶性等天赋弱点,肉体凡胎的人很少能够超脱,常常会被金钱、权势所诱惑。而“道德与教育”也“并不对所有的人都有力”。只有从小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哺育”,才能养成对高尚的爱好和对丑恶的憎恶的习惯,才能由习惯“养成一种本己德性”。“如果不是从青年起就在正直的法律下长成的话,一个人很难向着德性。”[2-p248]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2-p138]法律制度由于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不因人而异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改动和废止的稳定性以及在适用范围上的统一性,这既能使公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又能使执政者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从而建立起城邦普遍良好的社会秩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善比个人的善更重要、更完满。

      二、“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在确立城邦善对于个人善的优先性的前提下,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探讨了作为城邦善的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2-p9]正义(或公正)原则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最高准则。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正义(公正)是一种基本的美德。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进一步提出,“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1-p103]认为各种德行都可以囊括在“公正”的范畴中。他指出,在各人的种种德性中,唯有公正为他人好处着想,与他人相关;公正不是德性之一种,而是德性整体,不公正则是邪恶整体。”[1-p103~104]很明显,公正已经超乎诸种德性之上。而公正之所以格外受看重,是因为它关系到城邦的共同生活,“公正就是幸福的给予和维护,是政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1-p103]据此,他认为,政治学的终极目的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的善就是正义”。[2-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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