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主体性问题密切相关的评价问题已成为价值论研究的重心。评价问题研究的深入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善恶评价问题提供了启示。从认识论、价值论、评价论等视角出发,我们可以对善恶评价的性质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一、善恶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在确立善恶评价的性质之前,我们首先要考察评价的性质和属性。我国哲学界对评价本质的探讨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以往的认识论研究中,我们常常将认识论等同于知识论,认为认识论就是要探讨知识的辩证活动,而将评价活动排斥于外。近年来,随着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评价的本质问题的认识已达成一种共识,即认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能不研究评价问题,评价也是一种认识活动。 从认识对象上看,我们不仅要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且还要认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此外,我们不仅要研究事物的性质和规律,而且也要研究事物的客观规律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事物的属性、规律同人的需要、效用、目的之间的价值关系的评价与确认,也就必然成为认识的一项任务。马克思主义一直非常强调认识世界的目的就是为了改造世界。人们认识事物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和改造事物以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客观的规律是否能给主体带来需要,给什么样的主体带来何种需要,还必须有主体对已认识到的事物规律的再认识、再鉴定和再评价的问题。对于事物的属性、规律、客观性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利与害、损与益、好与坏的关系的判断与鉴别的这种认识,实际上就是价值评价。因此,将价值评价纳入认识论视界,不仅是对传统认识论的开拓和发展,而且也是人类认识自身的结果和成就,缺少了评价,人类就不可能获得对事物、社会和人的完整的认识。 就评价与认知的关系而言,二者其实是不可分割地共同构成了认识论的完整的系统。按通常的理解,认知是指主体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来反映世界,这也就是传统和狭义的认识论的论域。在狭义的认识论中,认知常常要排除主体的因素对客观内容的干扰,因此,带有主体因素的评价问题常常被排除在外。尽管认识必然带有主体性,主体性之于认识宛如影子之于实形,但是人们还是期望认知能与客观对象相符,以达到客观性和真理性的认识。然而,即使在狭义上理解的认知,其与评价也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评价为认知提供了方向、目的和动力,另一方面,主体对事物的认知是促进主体进行合理评价的条件,主体对事物属性的认知愈深刻,对事物的评价也就愈充分、愈合理。评价活动是一个过程,它不单纯是对事物的效果或结果的评价,而是一个含有认知形式的复杂的认知活动,即使是单纯的效果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认知内容的支持与帮助。因此,尽管评价与对客体的符合与反映的认知活动有所区别和不同,但是,评价不仅离不开认知活动,而且是与认知括动相关联的一种认识活动。从评价的功能上看,评价也具有认识的特性和特点。就评价的判断功能而言,当我们对一个事物的价值属性进行判断和辨别时,总是需要比较和鉴别,而比较和鉴别不仅是个人的爱好,还必须具有对相关价值属性的认识和知识。如果我们没有相关的知识和认识能力,我们就很难对事物的价值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尽管我们现时关于事物价值属性的认识和知识可能是在以往的实践或评价中获得的,但是在以往实践中获得的一定的认识和知识,却可以使评价的判断功能得以更好地进行和发挥。就评价的预测功能和选择功能而言,都需要对可能有或现有的价值客体进行比较分析,从而预测或确定哪一个更有价值,或做出更好的价值判断及选择。这里都有一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的问题,因此就更需要认知活动的参与和谋划。就评价的导向功能而言,它是在客观必然性所提供的可能性范围内指向一个合目的的世界,因而也必须有对客观必然性和可能性的认识。总之,评价活动是不可能脱离认识活动而独立存在的,因而从根本上说,评价是一种认识活动。 善恶评价作为价值评价也是一种认识活动,但善恶评价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认知活动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首先,善恶评价与一般的认知在认识对象上是不同的。一般意义上的认知所反映和揭示的是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其属性是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以具体个人的目的为转移的。善恶评价的对象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利益价值关系和属性,善与恶在本质上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价值取向,只存在于主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与主体自身的目的和需要紧密相关,因而善恶的评价就带有浓厚的主体性色彩。关于认知的对象与善恶评价的对象的区别,我们可以按照价值论的惯常提法,简单地概括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善恶评价既然是与价值相联系,就必定涉及人的目的、需要,甚至情感和态度。因此,善恶评价作为一种价值评价,即使是对价值事实的判断也离不开主体的目的与需要。另外,一般认知与善恶评价的实现方式也不尽相同。认知的任务是揭示事物的内在的规律性,其对客观规律进行反映和认识时,遵循的是客体方面的尺度,并可以用实验、逻辑推理、理性推导、经验等方式进行验证或检验。善恶评价虽然也要遵循一定的客观尺度,但问题在于其客观尺度不可能脱离人的需要和目的。善恶评价即使可以通过经验归纳、实践总结、理性认识等方式来实现,也不能离开评价主体自身的利益需要或情感状态。因此,善恶评价不仅可以通过理性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情感、态度等非理性的方式来实现。一般的认知与善恶评价更重要的区别,还在于二者在目的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的认知其目的是要达到对事物规律的认识,而善恶评价目的却因主体的需要而不尽相同,但就善恶评价的合理目的而言,是为了祛恶扬善以达到道德生活的和谐及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认知的目的在于求真,善恶评价的目的在于求善。由于认知与善恶评价有着不尽相同之处,因而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将替恶的评价归结于认知或认识,也不能用认知理论的思路和方式来研究善恶评价问题。 二、善恶评价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认识活动 目前学术界对价值本质的探讨方兴未艾,其界定价值的定义也难计其数,概括起来有需要说、属性说、关系说、效用说等几种主要模式,大致而言,多是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中去理解和把握价值现象及其本质规定。当我们从哲学层面去概括和总结价值的一般特性时,常常是从自然事物与主体之间关系的角度去界定价值的本质,而忽视了诸如“人的价值”、“道德的价值”等主体际之间所具有的属性。而自然事物的价值判断显然与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利益价值的道德判断是有根本区别的。道德价值作为人们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所呈现出的正当与否、利害与否以及多少的确认,虽然与一定道德行为和观念对主体的利益需要的满足即有用性密切相联,但更重要的是道德价值作为主体本质的一种要求,其行为和观念是否能体现和弘扬主体的自主性、目的性和超越性,才是其特质之所在。而现有的价值观念仅用效用、属性、关系是无法说明道德价值所具有的理想性和目的性的特质的。如我们说“救人是善的”,不仅是说救人的行为满足了被救者的生存欲望,而且也表明了对救人行为所表现的崇高精神的赞赏和肯定,而蕴含的更深刻的含义却是对人的本质力量,或者更抽象地说,是对人的价值和人的目的性存在的肯定。所以,对价值本质问题的理解,着重点应该是在人的方面,而非物的方面。此外,人们在界定价值的内涵时,又常常是在正价值、有价值的层面来思考,忽视了负价值、无价值实际上也是一种价值形态。正因为如此,人们通过价值定义来确定具体价值的内涵时,也常常忽略了对负价值、零价值、否定价值的考察。而某现象具有道德价值,既可能是属于正当的,也可能是不正当的或恶的。因此,从一般的或抽象的意义上界定价值,也必须全面地思考物的价值与人的价值、正向的价值与负向的价值。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价值不仅包括自然事物和社会事物在内的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和有用与否,而且也体现了对主体的目的性、应然性和理想性的肯定或否定。所以,价值可以界定为主体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中对自身的需要、目的性或应然状态的肯定与否定。而评价就是主体对对象是否符合需要与目的而有无价值、正负价值或价值大小的判断和评定。价值是通过评价而被揭示和掌握的,价值评价也就是一定主体对于相应的事物或事件是否满足一定需要或目的的判断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