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行为的续生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尽举,河南大学政治系副教授,河南开封 47500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善行为的效果和价值都具有二重性。善行为的效果可以分为本事效果和续生效果。善行为的价值也可以分为本事价值和续生价值。善行为的续生价值是随着道德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价值,可按其影响社会的程度分为原生性价值、次生性价值、发散性价值和永恒性价值四种类型,进入永恒性价值的精神也就进入了不朽层次。善行为产生续生价值的基础是个体行为的连续性、个体行为的社会性和人类行为中物质利益关系与思想利益关系间价值的相互转换。行为的续生价值是伦理学界未曾讨论过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拓展新的研究领域。在指导道德实践方面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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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善行为的本事价值和续生价值

      善行为的效果是二重的,可以分为本事效果和续生性效果。善行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善行的目的实现以后,行为过程自然结束,善行就产生了与目的相符的效果,这一效果叫善行的本事效果。本事效果这个概念是注重行为事实本身这件“事”,标志善行作为一件事实所达到的成效。在一般情况下,本事效果是指物质性方面的,如助困行为过程中使对方脱困,是事实性后果,是物质性后果,也是本事效果。

      由于人是有思维、有感情的动物,所以在人的行为过程中,就必然产生思想和情感。在行为过程中,施惠者与受惠者会产生心灵上的互动,如受惠者的感激和施惠者因助人而产生出道德上的自豪和心理上的愉悦等。这种情感随着行为过程的展开而产生,随善行为效果的实现而达到高潮。善行为过程结束,善行为效果实现后,受惠者的感激和施惠者的自豪与愉悦并不随行为的结束而即时结束,行为双方的这种情感会保持相当长的时期。这种情感也是善行所产生的效果,因为它有别于事实效果(在善行为过程结束后继续存在),有别于物质性后果,是属于思想情感方面的,所以我们把它同事实性效果区分开来。又由于这种思想情感在善行为结束后长期存在,所以,我们把它名之为续生效果。续生效果并不是只有思想情感而无效果。正因为续生效果是思想的、情感的,才使它有可能转变为后续行为前的目的、期望和准备,有可能在以后的连续性行为中产生事实性后果,因此,我们在这里使用续生效果这一概念。续生效果这一概念表达的实际意思是:在善行为过程结束以后,善行为过程中互动双方或多方的思想情感活动在继续着,这种思想情感可能导致以后的善行为的持续出现。

      当我们用二元化分析方法分析善行为的效果时,也就同时把二元化分析方法带进了对善行为的价值分析。善行为是有价值的行为。替行为的价值可按上述方法分为本事价值和续生价值。本事价值是指善行这件事实本身的价值。在善行为结束以后,善行为的本身价值即已实现,所以,本事价值是事实性价值,也是即时性价值,事实性价值是指这种价值的实现性特征和获得性特征。它与善行为本身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事实性价值是指物质上的。

      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思想,情感延续到行为过程之后,此时的这种思想情感也是有价值的。其价值在于它对善行为过程中参与的双方或多方的精神情操的陶冶,还在于它对善行为过程中的“在场者”的影响,以及善行为广泛传播之后产生的精神影响。由于这种影响发生在善行为结束之后,是善行为的“后’影响,并且这种行为后影响有一定的精神价值,所以我们称之为善行为的续生价值。

      由于道德是一种实践理性,它即是理性的,又是实践的,因此,道德在本质上就具有二元规定性。我们把善行为的效果区分为本事效果和续生效果,把善行为的价值区分为本事价值和续生价值,也就在具体的理论分析中体现了道德是实践理性这一本质特征,并且在理论分析中把这一特征具体化了。

      二、善行为续生价值的质的规定性

      在善行为的本事效果、续生效果、本事价值、续生价值这几个概念中,我们将着重研究和分析续生价值这一概念,这是由于善行为的本事效果和本事价值,是传统伦理学中已经反复讨论过的问题,在传统伦理学的研究中,人们通常说的道德行为的效果和道德行为的价值,它们所表达的主要意思就是善行为的本事效果和本事价值。我们在这里对于善行为的续生效果和续生价值的研究,是着重于善行为的超事实研究。也就是说,我们在这里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是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研究方法的超越性研究,或者叫超事实研究。我们研究的不是善行为本身,而是由善行为引发的超越善行为本身的后效果和后价值,而在这种后效果和后价值研究中,由于后效果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包含在后价值研究中,所以,我们在这里专门研究善行为的续生价值。

      对善行为续生价值的研究,可以分为质和量两个方面。续生价值的质是讨论续生价值的属性。我们从五个方面规定善行为的质。第一,善行为的续生价值,是一种有别于物质价值的精神价值。前面已经说过,善行为的本事价值主要是指善行为的物质方面的价值,但不完全排除本事价值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是精神价值。例如,有礼貌地对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对他人表示恰如其分的慰问、关切和赞扬等,是有价值的善行为,但这些善行为的本事价值也是精神方面的。尽管有这些特例,但从总的方面看,善行为的本事价值绝大部分是物质方面的。反观善行为的续生价值,主要是指善行为所带给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震撼、启发、影响等等,不包含善行为本身的直接功利性内容。第二,善行为的续生价值,是一种超目的性价值。善行为既然是一种目的性行为、预期性行为,它就必然是一种功利性行为,是一种与效果相联系的行为,是要求本事价值的行为,也就是说善行为的本事价值是被包含在行为目的和行为预期中的。而善行为的续生价值,不是目的性和预期性价值,它是善行为后的“意外”获得,是善行为本事价值实现后的价值附加,是一种超本事价值的超价值。第三,善行为的本事价值和续生价值哪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善行为作为一种道德行为,它首先追求的是行为的直接效果,或者说,在行为之先,善行为的惟一目的是行为的直接效果。例如,抢救落水儿童的善行为(在“行为”前加上“善”这一定语,是为了排除那种为获报答而救人的行为),其行为前的惟一目的只能是行为的直接效果——救人,而不包含其后的续生效果和续生价值——树立榜样、唤起爱心。树立榜样、唤起爱心,只能是救人行为后的“意外”价值和“意外”获得。因此,我们不能说善行为的续生价值比善行为的本事价值更重要。在重要性上,善行为的本事价值大于续生价值。但是,在对社会风尚的影响上,在某种情况下,善行为的续生价值却又可能大于善行为的本事价值。第四,我们对善行为的续生价值的规定,在“续生”而不在“本事”,在善行为体现出的精神的影响而不在善行为事实本身。虽然“续生”必然是“本事”的续生,在续生价值中必然包含着本事价值,但我们既然使用“续生价值”这一概念,它的内涵的主要方面肯定是超越善行事实和效果的,我们研究的重点是“续生”。第五,续生价值是非必然价值。由于善行为的性质、类型各不相同,所以善行为并不必然产生续生价值,有很大一部分善行为的价值止于本事性价值,而不进一步发生续生价值。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善行为都产生续生价值,只有那些大的善行为或具有感动人心的品格的善行为才会产生续生价值。反过来说,我们不能因为某一善行为不具有续生价值而否认这一善行为的本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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