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志宏,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内容提要:

建立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相适应的社会价值体系,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厘清几个重要概念:价值、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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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相适合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体系,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弄清楚什么是价值,什么是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等几个重要的概念问题。

      一

      什么是价值(这里讲的价值不是经济学范畴的价值)?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定义的表述多达数十种。其中最有影响和代表性的有三种,即通常所说的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和关系价值论。

      所谓主观价值论,就是强调人的情感、兴趣、态度和需要的重要性,认为价值就是为人需要、使人愉悦或使人感兴趣的东西。如“价值就等于使人愉悦的事情”、“价值等于所欲求的事物”、“价值是吾人兴趣所在的对象”、“价值是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觉地、有意识地赋予客体的属性,它反映了主体对客体的态度”,这些表述就属于主观价值论。所谓客观价值论,就是突出事物、对象的效用和属性的重要性,认为价值就是主体在客体中所发现的某种东西。价值是寓于客体内部的一种性质,它并不存在于观察它的人本身之中。如“所谓价值,从哲学意义上说,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是指客体满足主体的一种属性”、“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主体化后的功能或属性,也就是已经纳入人类认识和实践范围内的客体的那些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多数人的一般需要的功能或属性”,这些表述就属于客观价值论。所谓关系价值论,就是强调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重要性,认为价值就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如“价值是一关系范畴。它表示的是主体人与客体物之间需要与满足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即利害关系”,这个表述,就属于关系价值论。可以看出,在什么是价值的问题上,三种价值论之间的差别是巨大的。特别是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之间的差别达到了本质上对立的程度。那么,这三种价值论,哪一种更接近价值的本质呢?

      应该说,主观价值论的看法是不可取的。虽然离开了主体,包括主体的情感、需要、兴趣等就无法谈论价值,价值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一点上主观论有合理的一面,但如果因此就把价值说成是以主体为转移,是由主体的情感、需要和兴趣等赋予给客体的,那就走向了极端,成为错误的了。因为这样一来,就把价值完全变成了一种个人体验的东西,否认存在有任何客观的和普遍的价值,从而滑向了唯心主义和相对主义,其结果就像亚伯拉罕·埃德尔所描写的那样:“全看你在什么地点,全看你在什么时间,全看你感觉到什么,全看你感觉如何。全看你得到什么培养,全看是什么东西受到赞赏,今日为是,明日为非,法国之乐,英国之悲。一切看观点如何,不管来自澳大利亚还是廷巴图克,在罗马你就得遵从罗马人的习俗。假如正巧情调相合,那么你就算有了道德”(转引自L.J.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9~10页),成为非常荒谬和有害的东西。

      客观价值论正是因为看到了主观价值论这种错误的结果,所以,反其道而行之,认为价值是事物或对象自身的一种固有属性,它存在于主体之外,不以主体的需要、爱好和愿望为转移。同时,客观价值论主张,应该对价值和价值评价加以区分:价值是先于评价的。如果没有价值,我们又怎么去评价呢?将评价与价值相混淆就好比将知觉与知觉到的对象相混淆一样。知觉并不创造对象,仅把握对象。评价也同样不创造价值,只是评价价值而已。价值的掌握属于主观的范围,但价值在被人掌握之前就存在了。这些是客观价值论的合理的方面,体现了唯物主义的精神。但是,客观价值论因为评价不创造价值就断言价值是独立存在着的事物的客观属性,只能被发现不能被创造,就等于把合理的思想推向了极端,从而走向了另一面。因为价值虽然是实际存在的,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价值不仅可以被发现,而且可以被创造。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地发现价值、利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过程。如果价值只能发现,不能创造,人类高于动物的优越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关系价值论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角度来定义价值,不仅克服了主观价值论的错误,也弥补了客观价值论的不足,不仅吸收了主观价值论的合理成分,也吸取了客观价值论的合理成分,从而更接近于价值的本质。这是关系价值论比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都要合理的地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价值虽然是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但并不等于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如果说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关系或者价值就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利害关系,就等于把价值的起源同价值本身混淆了,因而是不准确的。事实上,价值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本身,而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某种结果。用准确的语言来表述,就是:价值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中产生的那些有用、有利和有益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对价值的看法,也可以称为结果价值论。

      为什么要这样表述价值?它的优点在于:第一,它强调价值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而不是在它们的关系之外产生的,单独的主体或单独的客体都不能产生价值。第二,它说明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某种结果而不是关系、影响和作用本身。第三,它说明这种结果是有用、有利和有益的结果,而不是无用、无利和无益的结果。第四,它虽然强调这种结果是有用、有利和有益的结果,但并不主张这种结果只对主体有用、有利和有益。换句话说,如果这种结果不仅对主体有益而且对客体也有益,或者对主体无益但对客体有益,或者对主体和客体之外的第三方即社会和他人有益,那么就都应该被称之为是有价值的结果。比如,一个人以自己的生命挽救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这种结果,虽然不能说是对主体有用、有利和有益,但却对客体有用、有利和有益,因而是一种有价值的结果。再比如,一个人为了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罪犯同归于尽。这种结果虽然对主体和客体都不利,但却有利于社会和他人,因而也是一种有价值的结果。事实上,同那种只有利于主体的结果比,后两种结果的价值更大,因为它超越了主体的局限性,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为什么在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和不同的民族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普遍的价值?其根源就在于此。如果一个结果只对主体有利,其意义仅限于此,那么不同的主体之间势必就只有不同的价值,而不可能有共同的和普遍的价值。总之,把价值表述为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中产生的那些有用、有利和有益的东西,不仅克服了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片面性,也弥补了关系价值论的不足,从而更加全面、更加科学地反映了价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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