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当前,行政伦理仍然是中国行政学理论研究中的一块荒漠,因为公共行政的核心甚至是唯一的行动准则和价值取向被认为是行政效率。围绕这一核心,大家对诸如政府职能、行政组织体制、行政管理手段和政府运作机制等等这些直观的、被认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硬件”以及激励竞争机制这些“软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这种管理主义的理论取向的背后是关于行政人的“经济人”假设。在肯定这些研究的成果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见不到真正的人的研究。在这种就效率谈效率、“就事论事”的研究中,只有“会说话的工具”、自私自利的滥用公权者或理性的拜物教信徒,只有严格按照利益逻辑行事的政治市场行为主体。很显然,站在这种立场上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包括当前比较时兴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理论(注:“政治—行政二分法”理论也隐含着这种对行政人的不信任。)的支持者,不会对行政人有任何道德伦理方面的期望;道德伦理被视为不确定性的、靠不住的或软弱无力的行动向导。在这里,理性被有意无意地等同于个人私利的计算能力;“理性人”被错误地等同于“经济人”。这种先诉诸人的理性经验,确认理性和理性人的概念生成的合理性,然后通过例举大量的理性自私现象,人们由于各种原因积累的对人性现实的不满情绪,最后达到以偏概全的目的的做法,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对于盲目接受这种观点的人的精神健康以及人类社会道德境界的提高都有极大的危害。迷信这种观念的人将对他人丧失任何真正的信任,饱尝霍布斯所讲的“自然状态”中人的绝望、恐惧与颤栗(注:索伦·克尔凯郭尔在《致死的疾病》、《恐惧和颤栗》(工人出版社1997年版)中对这些心灵感受作过深度哲学的分析。剔除其神学的观点,索伦·克尔凯郭尔的阐释基本上适用此处的批判。);在这种期待下的人将会变得贪婪、凶狠。这是理论对社会的犯罪。值得庆幸的是,这种理论的信徒并不多,人们在审视它时,往往都会想到一些“非理性的例外”。 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要破除这种“经济人”迷信,批判它对“理性人”的歪曲,提出一种新型却又极其古典的行政人规范,即“德性行政人”,力避理论的绝望和现实的衰败。这里所谓的“行政人”在外延上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可以用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文官”、“事务官”、“公务员”来代替,它泛指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但是在内涵上,这一概念却有其特殊所指:它是具有道德主体性的行政人,而非“政治—行政二分法”中工具性地“执行”公务者;它不仅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这一现实,而且认为一定程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职业自主化倾向的结果,也是行政人进行价值选择、承担伦理责任的依据,因此它拒斥严格的控权论观念,但绝不主张权力的滥用。在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上,我们非常赞同哈耶克的观点,即“外控与内律只有在为自律而外控而不是运用外控反对自律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因此我们反对上述诸种理论的法制规范主义倾向,反对那种“反对自律的外控——用以代替自律的外控”(注:[英]F·A·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否定那种否定自律的可能性的绝对论。我们认为,行政人是理智的,但不一定是自私的、不一定是“经济人”;相反,理智是一种美德,正是由于理智的存在,为其改过从善、抑恶扬德提供了可能性的根据。 提出德性行政人的概念,并不是想把行政人视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而只是想保留一份美好的期望——对于很多现实中的行政人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应当人”——同时也是对现实行政人身上所体现的某些优秀品质的挖掘、肯定与弘扬,为理论工作者更为行政人确立某种令人鼓舞的精神,而不至于滑向绝望的深渊。当然,行政人如同一般人一样,一般人又“同一切生物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需要,而最重要的需要是其生存条件的需要,如食物、住所等。但人又与其它生物不同,人还有精神——认识的、审美的、社会的、政治的——的需要。其中一些需要是迫切的(常常是非常迫切的),每一个都与生存的需要一样,可以自称是最高的……”这种最高的需要就是信仰,断言现代人(包括行政人在内)“失去了信仰几乎是滑稽可笑的”(注:保罗·梯利:《信仰的动力》。转引自[美]R·T·诺兰《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姚新中译,华夏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行政人的内涵不是仅用“权力媒介”和“金钱媒介”就可以通约得了的。我们应该深入探讨这一社会角色到底对于其承担者意味着什么,带来了什么价值困境,对其伦理知识和能力(注:巴纳德认为,行政人员的首要能力是处理冲突性的伦理规范——法律的,技术的,私人的,专业的组织的规范——的能力;行政职位越高,对行政人正视和恰当处理多重价值冲突的能力的要求就越高。Chester I·Barnard.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8.P272.)提出了什么样的特殊要求等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视野既包括行政个体又包括行政组织,既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又包括政策法律的执行等诸方面的价值选择的正确与错误问题,但是,由于行政伦理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在往往是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的抉择与取舍问题,还由于行政组织的非人格性而伦理问题最终是一个人格的问题,所以行政伦理学的关注焦点应该是个体行政人的德性与实践。自古至今,哲学伦理学关于德性的论述颇多,按照麦金太尔的划分,大致有两大相互对立的流派:一是古典亚里士多德主义德性传统;二是现代的情感主义的德性论。(注: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后者包括各种式样的功利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直觉论以及古典和现代的怀疑论。比如当代所谓的元伦理学。对于行政伦理学来说,其中最有诱惑力的是功利主义。尽管功利主义或其修正版对于行政行为不无指导意义,但是,采用它(们)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南,作为行政伦理学的上位理论,将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注:对此问题容另外行文详细论证。)。前述各式管理主义的伦理学基础就是功利主义的。就某种意义上来讲,功利主义已经演变成一种世界性的制度,即广义上的“资本主义”。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批评是其关于人的本性的观点。批评者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