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育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钟尚科(1975-),男,上海交通大学高教研究所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030)

原文出处: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现行道德教育与社会发展的诸多不适应,促使德育研究成为热点。本文从科学认识系统的矛盾运动中演绎出德育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理论,并用来指导德育实践,探索德育的现实有效途径,为我国的道德教育改革提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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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处于转轨时期的我国当代社会,道德滑坡引起人们的忧虑与深思。德育的有效性不佳成为普遍的现实。究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德育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程度不够,确实是很重要却又长期被忽视的原因。道德教育过程中德育主体常常表现为主宰者,不顾客体的发展状况、内在需求,我行我素,将德育客体置于“工具”的地位。要取得良好的效果无异于缘木求鱼。所以,在德育实践中只有注重德育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才能提高德育的有效性进而提高社会道德素质水平。

      一、从哲学角度阐释德育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理论

      主体客体化是指客体作用于主体、影响、限制和改变主体,从而使主体与客体的规定性相适应。道德教育的对象是“人”。“人”作为特殊的客体是德育存在的首要前提。在德育过程中人处于受动地位,这同他作为教育对象的属性有关。但人不是纯粹的被动服从的德育客体,“人”是具有主观意志和意识的。因此,德育客体就不仅以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规定着主体的活动,而且还以自身的意志、意识作用于主体,德育主体的目的活动要受客体自身的目的活动制约,客体在教育过程中所表现的各种思想,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主体实践活动的效果。德育主体客体化表现在许多方面,如:(1)受客体本性的制约,主体不断调整自己的知识,使认识内容更加接近客观现实。对德育主体的要求必然是依据客体客观发展规律加深教育影响,更新德育知识内容,传统道德规范融入时代特色,才能更易于为道德修养者所接受,内化为意义水平上的影响,而不是知行分离的机械水平上的影响。(2)受客体本性的制约,主体不断改变自己的思维操作程序,使推理规则更好地逼近现实。对德育主体的要求是扬弃旧道德观念的束缚,树立现代德育意识。传统的德育观念就是“把一定社会的思想观念、政治准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注:吴鹏:“德育的理想与德育的有效性”,《高等教育研究》,2001年第22卷第5期,第68页。)。其对既定的规范准则与社会现实和受教育者自身状况的版本兼容性考虑不足。(3)受客体本性的制约,主体不断完善自己的实践技能,使主体实际操作与客体相匹配。对德育主体的要求是有效方法的创立。主体客体化的这些表现都可以看成客体对主体的一种“选择”。那些依客体本性完善自己的主体有更多的成功机会,那些未客体化的主体的客观目的很难得以实现。

      德育过程是德育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在强调德育主体客体化的同时,也要发挥客体的主观能动性,即德育客体主体化。客体主体化是指主体作用于客体,影响、限制和改变客体,从而使客体与主体的需要相适应。作为德育客体的“人”,是社会的人,同时又是“自我”的人。人能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客体加以认识和改造,在此意义上,人又充当自身及其全面发展的主体性角色。人在发展过程中受“社会认同感”的影响萌发出对伦理道德知识的需求。“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很少能完满地满足,而是动态地逐渐得到满足,道德修养主体积极外化并不断追求需要的社会价值,成为自我实现的人”(注:卢建华:“现代德育理论新发展窥探”,《教育发展研究》,1999年第6期,第55页。)。所以德育主体要适应客体的自身规律,采用多种方式激活其需求原生状态,使其按主体的目的有意识地对关于道德的知识和信息重新组合,储存下来,借助信息库提供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抽象的道德修养客体所需要的内容。并在道德实践中使其内化为“超我”,“‘超我’是人的道德律,是社会化的产物,是文化传统的运载工具,它源于吸收的传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价值准则。由于‘超我’是出于内心对目无法纪和无政府主义的行为进行约束,所以它能使人变成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成员。”(注:弗洛伊德:《自我与本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6月,第157页。)

      人同外部环境不断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形成稳定又动态的道德素质。道德教育的切入点应定位在客体“我”与“非我”的信息流交换环节。德育主体按客体的需要有意识、有目的地整合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道德知识,采用灵活的德育形式,激发客体对美德的渴求,使其主动地去追求德育主体设置的理想德育目标。也就是在德育过程中德育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相互作用,才能提高德育的有效性。

      二、依据德育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理论,探索德育的现实有效途径

      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月,第2页。)。根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必将发生变化。只有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为道德规范填充“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新内容,道德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既约束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又为个人和社会带来最大利益,满足大多数人和社会需要的作用。如果一种道德与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相对立,它将被人们作为压抑人性的东西加以抵制、反对或抛弃”(注: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6月,第132页。)。现在我党适时提出“努力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月,第6页。)的方向。这就要求德育主体必须适应形式发展的要求,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改进和创新。

      1.活化传统道德资源,融入时代特色

      传统的道德修养理论附着于特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上。德育主体对传统的德行修养理论不能仅停留在条框的抽象说教,要活化其在当代社会闪烁的深层意义。深挖以儒家道德价值取向为主体的民族文化遗产,强化社会共同责任心,进行克服极端利己主义和盲目理想主义的道德重建。如儒家的忠孝,抛开封建伦理纲常的愚忠和巩固宗法的消极意义。“忠”要求对人尽心尽力、诚实负责;“孝”要求尊敬和善待、赡养父母。推而广之,对人诚实守信,对国对家负责。这在当前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放眼社会,官场贪污腐败,商场坑蒙拐骗,生活中的对家庭不负责任等丑恶现象,都因为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缺少责任心。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社会现阶段,欺诈蒙骗可能得一时之利,但长远来说,诚信为经商之本。同理,贪私欲而忘人本,也不会长久。诚信、正义仍是支撑民族德育体系的主要支柱。德育主体对西方道德教育理论在强调意识形态,强调道德的阶级性、政治性的同时,要吸收其“人本性”、“伦理性”的优点。将传统的修身养性理论融汇西方道德教育理论中的先进部分,将党在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大力倡导的“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月,第6页。)的基本道德规范融入根深的儒家文化,在“存在”的现实的砥石上磨砺,加工成德育客体易于消化的教育影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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