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领域中一门新的边缘学科——经济伦理学悄然兴起,1980年代以后逐步成熟,西方各国的学者发表和出版了大量论文和书籍,尤其是1998年,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后,经济伦理学的地位更见提高。作为经济伦理学中的一个分支,企业伦理学在其中一直倍受青睐,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唐纳森与托马斯·邓菲合著的《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就是一部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伦理的力作。唐纳森和邓菲长期以来致力于商业伦理学的研究,他们是经常性的合作者,在合作创作本书之前,他们就合写过不少经济伦理学方面的论文。本书正是在他们长期合作基础上的一个多少带有总结性的文集——虽然是以专著的形式出现。 与经济伦理学的其他分支相似,企业伦理学具有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特征表现为它具有浓重的建构性,这种建构性曾经遭到像斯蒂格勒这样的杰出经济学家的讽刺性批判,斯蒂格勒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成为一个“说教者”,而应该是一个解释者(《经济学抑或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斯蒂格勒论文精粹》p390-430])。他认为经济学家的职责是揭示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会发生,而不是倡导什么,反对什么,他甚至对斯密的经济伦理观也有所批评。事实上,斯蒂格勒也许将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过于对立了,事实描述与应该是什么并不绝然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对事实的描述和解释也许恰恰是为提倡应然状态作准备。由于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已经变得与自然科学一样越来越具有超地域特征,随着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交往以及文化交往也在进一步深入展开,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各民族的文化差异导致的价值观差异却成为全球融合的巨大障碍,这种障碍除了其他领域之外也非常明显地体现在经济交往领域,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生产管理以及世界经济体的相互交易活动中,经济行为的主体都毫无例外地遇到了这一困惑:单一文化内部的伦理观念已经无法满足这种跨民族跨文化的经济交往,经济学与伦理学如果依然老死不相往来,那么发生在全球范围内的伦理冲突导致的经济冲突就很难在理论上获得解决的可能性支持,于是寻求一种新型的普世经济伦理就成为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共同任务。本书的两位作者就是在此现实需求的背景下进行了开创性工作——早在1982年的时候,本书作者之一的唐纳森就已经开始建构企业的社会契约理论(p24)。 本书一开头即举了1995年的壳牌跨国石油公司事件,该公司总部设在荷兰,在尼日利亚设有分公司,并且推行一项巨额天然气采集计划,因其未能阻止尼日利亚军人政府践踏人权而遭到西方世界的普遍谴责,从而直接导致其在欧洲的贸易遭到抵制,1997年该公司作出了一些积极调整以后,其形象才缓缓回升。该案反映了一个普遍但棘手的问题,即跨国公司该怎样与东道国相处?作者以这个案例为契机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假设在全球经济交往中存在着一种广义上的契约,作者将它命名为综合契约论(P26)。从卢梭到罗尔斯,伦理学家们大致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每一个社会都隐含地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本书作者认为这种社会契约以两种形式存在:一、“假设的或宏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的理性的成员之间假设的协议”,二、“现存的或微观的契约,反映一个共同体内的一种实际的契约”(P26、49),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应然状态的契约和实然状态的契约。综合契约论将这两种形式的契约综合在一起,其目的是扬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为了防止误解,作者声明这种努力的目的是为了使得由此建构的一种企业伦理学能够具有最大限度的普世性,同时具有坚定的原则和极大的灵活,因此它提倡多元反对相对主义,倡导宽容的同时反对无原则(P29)。 作者以此为出发点,构建其一整套的企业综合契约伦理学,居于该学说核心的概念是超规范(指人们对某些深层道德价值观的固定理解,并且假设全球共同体大多数人都持相同态度P37,是一种普遍原则P78,根据这种规范来评判所有其他P59),而实体性超规范(根据各文化的具体情况表述后的超规范P71、P88)、真实伦理规范(指一个群体或共同体内,当相当多的成员持有一种态度,即认为某一特定行为是正确或错误的,并且相当多数成员的行为与那一态度相符时,那里便存在一种真实的规范P131)、道德自由空间(即超规范与真实规范之间的中间地带,在这一范围内,共同体建立的伦理规范代表有关正当行为的集体看法P105)、识别真实伦理规范(作者列举了十项替代作为识别真实规范是否存在的依据P134)则成为该理论子系统中围绕超规范这一核心概念的次一级重要概念。 作者将自己的理论体系建立在自然学说而非单纯的理性论基础上,他们在建立这套综合社会契约论的过程中,几乎汲取了自亚里斯多德至罗尔斯以来所有主要的杰出伦理学思想,其中对洛克完备的自由状态假设、霍布斯的丛林规则假设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假设进行了改造——假定社会契约的参与者集体赞同存在着某种超规范,也假定参与者知道自己的偏好(P35、36),在这里作者将理性人的经济学基本假设添加了社会契约的含义。自从亚当·斯密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被作为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础假设之后,经济学似乎给许多人造成误解:它只关注经济效益,不管其它。这种误解甚至波及到了部分经济学家的研究过程中,例如经济学研究者在解释社会、政治、经济现象时,不考虑其它的可能因素,而单纯地只顾及现象中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将效用形而下化,同时进一步将形而下化的效用短期化,于是效用常常被理解为眼前的经济利益,以这种假设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研究结果往往严重歪曲人的行为本身。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下,长期以来伦理学被逐出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就完全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虽然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还写过一部杰出的伦理学著作《道德情操论》,但是不少经济学家却据此认为亚·斯密是分裂的。从上述可以看出,本书作者虽然依然使用理性人假设,但是他们的使用已经不是传统的使用方式,他们已经将理性人的假设作了一些小小的改进,即该理性人的物质性成分不再像诸如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等人笔下的那么浓重。这种转变从理论渊源上说似乎与经济伦理学的巨擘阿马蒂亚·森对理性人假设的猛烈抨击有关(《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1,p23-32),应当说,森将理性人的自利解释为包含了精神性的“自爱”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比过于物质性的自利更加科学(尽管森的理论前提改革遭到经济学界的激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