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作 者:
雷军 

作者简介:
雷军(1963-),男,湖南津市人,湖南师范大学张公岭校区讲师。(湖南 长沙 410126)

原文出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探究公民个体品德的形成与发展规律,对我们掌握德育科学性、提高德育实效性乃至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个体品德形成与道德发展,是个体内在因素对形成德育影响加工、转化的过程,是个体内部转化机制同外部德育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平衡、整合统一的结果。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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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道德的理论与实践的专门文献,这充分表明了全党全社会对道德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纲要》是我党关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公民道德”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以往我们讲道德建设,多是从社会“整体”角度而言,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而公民道德是从“个体”的角度来讲道德。由于公民个体道德素质是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整体道德面貌的构成因子,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每一个公民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只有每个公民个体都具备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较高的道德水平,才会实现《纲要》中所提出的追求高尚、激励先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目标。因此,研究和探索公民个体道德素质和道德品质形成、发展的特点与规律,对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德育学界普遍认为,个体良好的道德素质集中体现在良好品德的形成与“德行”(道德行为)的实现,这种品德和“德行”的培养、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就构成了德育工作科学性的基本内容。“无力感”、“低效性”作为现代德育面临的主要困境,已为大多数学者所共识,而陷此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德育科学性的缺失,具体表现为对德育规律性的认识的不足。因此,只有在充分认识、掌握与运用德育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增强德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避免或减少盲目性、随意性,尽快走出“无力”与“低效”的困境,从而有效地促进公民个体良好品德的形成,有力地推动全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

      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质,造就高尚的道德行为,是德育的基本目标,也是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形成的前提。然而,有关个体品德与道德行为的形成发展,可以说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需要、情感、意识、观念、行为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且包含着认知、认同、内化、外化等多个环节以及接受、体验、践履、转化等多步骤,可谓是一个涉及教育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领域、多范畴的复杂过程。由于人们的道德品质突出体现了人的理性对人生的作用和意义,“是人的深层次、高层次的素质”,“因而也是最难培养,特别是最难提高的素质。”[1]所以,关于个体品德建构与道德行为、道德素质的形成和培养提高,长期以来一直成为学界的一个重点与难点课题。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人的品德建构和道德发展是有机体与外部环境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实现的。因此,公民个体道德品质与道德行为的形成,是个体的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确切地说,是个体内部机制对外部环境所施加的德育影响进行认知——认同——内化——外化的加工、转化过程,是一个“化理论为德性”[2]与化“德性”为“德行”相统一的“德知——德性——德行”的递进过程。

      1、德知

      所谓“德知”,即道德认知或道德知识,包括对“善的知识”、道德理论与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等的了解、把握。虽然“德知”并不等于“德性”或“德行”,但它却是“生成道德个性和德性主体的重要资源”,是“德性的认知方面”[3],当代伦理学研究证实,品德的建构须以个体的道德内化为基础,而具备必要的道德观念是实现个体道德内化的前提。然而,任何个体的道德观念都不是与生俱来的,必须以一定的道德知识、道德理论的认知和积累为条件。从该意义上讲,没有对道德规范的掌握和道德理论的认知,公民个体“美德”的形成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德知”是“德性”的必然前提。需要说明的是,全面而系统的“德知”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其次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所以,家庭、学校、社会就是影响公民个体品德建构的外部环境与德育外部因素的主体。此外,重视个体的道德需要,是在获取“德知”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的发生都是源于自身的需要,因此,没有道德需要就没有个体进行道德认知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重视并引导个体的道德需要,是提高道德认知的积极性,提高个体对外部德育信息的接受效率的关键。

      2、德性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德性就是一种使人成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4]简言之,德性就是一种良好的品德。道德的根本意义在于成就德性,使人心灵美好、行为合宜。但就德性的形成而言,并非是一件简单明晰之事。总的来说,德性的培养过程,就是“化理论为德性”,从“德知”向德性的转化过程。从二者的特性来看,“德知”是外在于个体的客观存在,而德性是内在于主体的自我品质,是具有内隐性的自我意念,所以,“理论”的客观外在性和德性的内在、内隐性决定了这一转化过程的复杂性。具体而言,“德性培养既是个人之事,又是社会事业;既需要个体的体验与践行,又需要教育的帮助与教化。”[5]首先,个体德性的现实化有赖于道德理论的内化,这是个体一种“自愿而自觉”的而非强制性培养机制。其次,理论的内化需要理解基础上的认同,这一过程是主体内化“理论”以使之内在于主体本身的理解过程。理解是“释义”的过程,是“理论”化为德性的“知善”过程,主体最终在释义和融合中“知善”,即在道德认识中体现善的德性,获得了对理论的理性认识。只有“知善”,才能达到对“善”的认同。而只有在认同的基础上,才会使“善”成为自觉的意识、自身的习惯、自动的要求。再次,理解与认同是以道德体验为前提的。道德体验即个体在理论内化过程中有情感参与的思维理解活动,是感受、思维和行动的有机结合。而这种道德体验则主要是通过道德践履来实现的。确切地讲,道德践履与社会实践为个体道德心理体验提供了主要的空间和途径。人的内在德性的形成与完善,虽然离不开个体主观的认知,但更多需要客观实际的践履,因为只有实践才能建立主观个人认知与客观物质生活的有效联系,通过社会活动和交往的实践,为品德提供一个验证和深化的机会,即使个体不断改善自身道德知识结构,丰富道德情感体验,从而使“德知”得到验证、“德性”得到深化。如果没有道德践履,缺乏道德体验,个体就无法对自己学到的道德规范加以运用,处理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矛盾冲突,也就无法体会到这种规范体系所包含的合理性,从而也就无法达到较高的认同效果。在道德认知与内化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道德情感。有学者认为,人的情感是个体认识结构中最活跃的因素,具有强烈的驱动力,是一切道德的前提。而道德知识如果没有情感的浸润,则无法注入心灵,更谈不上内化,只有情感才是道德内化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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