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消费行为的伦理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承宗(1967-),男,湖南耒阳人,湖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系讲师。(湖南 长沙 410079)

原文出处:
许昌师专学报

内容提要:

消费的个体行为决定消费伦理在个体消费行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个体消费有质和量两方面的道德准则,我们以此可以评价个体消费行为道德与否。奢侈、吝啬、不良消费皆为消极消费行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克服之,从而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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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消费虽然具有社会性,但具体的消费行为却只能是单个人的。因此,消费道德主要是一个个体道德问题。本文将主要就个体消费中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探讨。

      一、个体消费行为中的伦理规定

      个体消费行为是个人消耗资源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的过程。消费过程直接处理的似乎是人与资源的关系问题,而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活动。人们消费方式的选择,消费程度的大小,都涉及到价值观的伦理问题。消费中的伦理问题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与个人的健康发展的关系,什么样的消费和消费方式是有利于主体的健康发展的,怎样去实现消费方式的合理化;二是个人消费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问题,包括对他人利益、社会资源利用、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影响。在认识和处理这些消费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有关消费伦理的基本范畴,如合理消费、节俭、奢侈、吝啬等。

      相对于个体其他经济行为而言,个体消费行为中道德的作用更为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消费行为的个人性质更突出,因而法律对其约束较少。例如:对一些大款的挥霍消费,只要他们按价付了钱,法律是无法过问的,道德却可以对其进行评价和约束。又如一些大款自己挥金如土,却不愿拿出一分钱来赞助公益事业,法律也无能为力,道德却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或责难。人们消费行为是否合理,可以说主要靠道德来规范和约束,包括主体内在消费价值观和伦理观的自我约束和社会道德舆论的约束。由于法律能够对个体消费行为进行规范的地方较少,因此,提倡和弘扬消费伦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消费伦理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和相对性。对什么是奢侈,什么是节俭,不同历史条件下、甚至是同一历史条件下不同的人,评价就不一样。黄金首饰在改革开放前是一种奢侈消费,现在却是一种合理消费。过去提倡“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节俭道德,但现在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这种节俭已近于吝啬。又如高收入阶层的人买一部小轿车,人们以为正常,如果月工资只有近千元的工薪阶层职员去买一部小轿车,人们就会视为奢侈。因此,在对个人消费行为进行评价时,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定社会的消费道德,受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影响和规定,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条件下,有着不同的消费道德观和评价标准。同时,消费道德还受社会生活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和制约,人们的生活价值观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消费道德观就不一样。对于一个以事业为人生价值目标的人来说,必然较为崇尚俭朴的消费伦理观;而对于抱有享乐主义人生观的人来说,豪华奢侈的消费才是他们所追求的。此外,文化传统对人们的消费伦理也有重要影响。如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就有崇尚节俭的传统,因而在消费中特别注重对节俭道德的强调,这也是中国近些年以来,一直保持30%以上的高储蓄率、远远高于西方社会储蓄率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在确立社会消费伦理,对个体消费行为进行道德选择和评价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各种因素对人们消费观念的制约作用。

      二、个体消费行为的道德准则

      个体消费行为包含着道德的规定,个体消费必须

      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那么,具体来说,人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消费道德?即什么样的消费行为才是合理的。对此,人们有着种种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加以规定。

      (一)个体消费道德的量的规定

      从量上对个体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道德性进行规定,也就是要确定个体消费多少是合乎道德的、合理的。评价这种道德合理性的范畴就是节俭和适当。也就是说节俭和适当的消费就是合乎道德的、合理的。那么,什么样的消费量是适当的和节俭的?其标准是什么呢?

      1.个人消费与个人收入、财力相适应。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量入为出,个人消费支出等于或少于个人收入和财力。这应该是适当消费的基本规定。但这只是适当消费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具备这一条件还不一定就是适当的。因为对于有些巨富来说,他们挥霍、奢侈,也不会超出他们的收入或财力,但却不能认为他们的挥霍奢侈是正当的。因此,适当消费还应该超出个人收支计算的范围,从社会层面来考察。以下就是从社会层面进行的规定。

      2.个人消费应等于或接近于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个国家所有居民消费水平的平均值。这种社会的平均消费水平反映了当代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社会消费的适当程度。其总量大致相当于当时国民生产总值扣除积累和扩大再生产部分后,可用于居民消费的部分。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达到这种程度的消费是适当的。个人消费如果是等于或接近于这一平均消费水平,也就没有超出社会的适当消费要求,因而是适当的。当然,这一标准也是不全面的,只是一个方面的规定,它应该与第一点结合起来,协调起来才是可行的。因为事实上,总是有很多人的收入达不到社会的平均水平,也总是有一些人要超过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社会既不可能给所有达不到平均水平的人补足,让他们享受到平均消费水平,也不可能强制高收入者只能进行平均水平的消费。所以,比较适当的做法,只能是要求那些高收入者应该在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的前提下来根据自己的收入和财产水平进行适当消费,使自己的消费尽可能去接近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而不是完全不顾当时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而任意挥霍、奢侈浪费。

      3.在资源的社会供给量既定的条件下,个人消费不过多地占用和消耗该种资源,造成资源供应的紧张或短缺。这是从社会资源供给的角度对消费的界定。例如淡水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城市的淡水供应是有限度的,如果一些居民无限制地用水,就会造成城市淡水供应量更为紧张。尽管这些居民付得起水费,但其消费行为过多地占用和消耗了有限的水资源,这就是不适当的消费,是一种奢侈浪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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