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是道德以“实践—精神”方式把握世界的必然环节。社会道德向个体道德的转化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内化社会道德从而产生、形成、发展和完善自身道德的过程。哲学、伦理学及其它实证科学早已证明,道德不是个体先天就有的,一个人生下来并不具备什么道德,那么,道德何以在个体生存活动中出现,又如何成为个体的一种内在的基本素质?推动个体道德发生的动力系统是什么?对此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道德的本质,更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创设激发独生子女道德发生的道德环境。 一 关于个体道德的发生问题,从心理学角度说,也就是“道德从哪里开始”(注:皮亚杰:《儿童道德判断》,山东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们、心理学家们、伦理学家们都有过深入的研究。皮亚杰对个体道德发生机制的心理学研究,主要着眼于儿童道德判断的发生和发展;认为初生的婴儿到1—2岁的儿童,实际上是一个不知道德为何物的“自我中心主义者”;儿童的道德规则来源于成人的教育;儿童道德是在儿童的协作性活动中产生的,只有在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中才谈得上遵守道德规则问题;儿童道德的发生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他律到自律的过程。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柯尔伯格发展了皮亚杰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三个水平”“六个阶段”的理论,并进一步指出,人的道德判断能力的发展,依赖于智力的发展和社会经验的获得。当代美国心理学家杜拉德和米勒所阐发的内化理论,则证明了儿童的道德是通过学习模仿和认同成人的角色,内化社会道德而来的。皮亚杰到柯尔伯格再到杜拉德和米勒,其对个体发生机制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接近个体道德发生的真实。“但是又不能不看到,由于他们的研究仅仅局限于对儿童道德心理的某一方面的心理学探究,并且只同儿童的简单生活事实相联系,因而其研究所得实际上只有‘解剖学’的意义,即通过揭示儿童的某一道德心理的发生证明整个儿童道德乃至一般个体道德发生的机制和规律。”(注: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103页。)而且,更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始终没有说明推动个体道德生成和发展的动力系统,即个体道德何以发生发展的根本动因。目前国内伦理学界关于个体道德发生或人类道德起源的研究,也较少地涉及到道德发生发展的动力系统,而是笼统地称为“前提条件”。“我们认为,构成个体道德发生的前提条件就是个体道德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关系和自我意识。”(注:唐凯麟、龙兴海:《个体道德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第104页。)“人类的道德最初是怎样发生的呢?……社会关系的形成和意识的产生是道德发生的前提。”(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5页。)不可否认,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关系和自我意识任何一个要素都是个体道德发生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道德需要却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基本动力,社会实践活动不仅仅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的条件,更是个体道德发生发展动力系统中的动力源泉。 个体道德发生的内部条件是指个体道德发生的主观条件,亦即个体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首先,包括个体意识的发展特别是主体自我意识的产生。只有当个体的意识水平发展到能区别自身与环境,区分自我与他人,能反观自身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与众不同的有着自身特殊利益和需要的相对独立的人类个体时,才有产生道德的可能。我们常说,儿童生来是一个“自我中心主义者”,这种“自我”其实是无意识的完全出于本能的反映,也是没有任何道德意义的。自我意识的产生使得道德个体能在社会道德个体化和个体道德社会化的过程中,体现主体的意志。一方面扬弃社会道德的外在性,把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我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又扬弃了社会道德的抽象性,把社会道德的普遍性要求与具体道德情境结合起来,在自我意识的审视中,形成具有个性特征的个体道德。其次,个体道德发生的内部条件还包括个体心智的能力,特别是个体先天就有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劳动创造能力。个体道德虽然不是先天就有的,但是正常的人类个体却是先天就有发生道德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人类个体自身而言则根源于人特有的先天的潜在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劳动创造能力。正是这种先天的潜在能力在存在,为个体认识道德规则、体验道德情感、接受道德教育、形成道德品质提供了内部可能性。实践告诉我们,任何动物无论经过怎样的“教育”都不可能产生道德,动物先天不具备人类所特有的语言能力、思维能力和劳动创造能力是其永远无法产生道德的原因之一。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人所先天就有的这种“可能能力”或“潜在能力”仅仅是为个体道德的产生提供了主观的或生理上的可能性,个体产生道德需要、遵守道德规范并形成完善的个体道德却必须是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完成。正是在后天的社会实践中、在道德教育下,个体才完成了其道德可能性到现实性的转化。没有社会实践,离开了道德教育,个体道德的可能性永远只是可能性而已,而且随着个体年龄的增大,这种“可能能力”逐渐消失,其实现个体道德完善的可能性也日益减少。 个体道德发生的外部条件,首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特别是复杂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关系的存在。道德在本质上不仅是一个价值范畴,而且首先应当是一个关系范畴。它不仅反映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且要对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利益冲突进行以主体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的道德调节,因此,道德只存在于社会关系之中,只有在社会关系发生一定利益冲突的地方和时候才有道德。“凡是在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什么‘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因此,动物也没有道德。当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一问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个体道德需要的强烈程度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成正比,其所处的社会关系越复杂,矛盾越多,利益冲突越尖锐,其对道德的需要也就越强烈。当然,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中都存在着道德问题。个体所面对的社会关系可以分为“自在的社会关系”和“为我或自为的社会关系”两大类。在“自然的社会关系”中,个体主体没有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有自觉的认识,这种关系的建立也并非出于主体的自愿选择和自觉意识,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不存在道德问题。“为我或自为的社会关系”是个体主体自愿选择或自觉意识到的,这种关系的建立、维护、发展都是出于个体主体的自觉。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之中,个体道德则成为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