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和私德的厘定与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小平 长沙电力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 湖南 长沙 410077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关于公德与私德及其相互关系,是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并由此寻找公民道德建设的可行进路。本文通过对公德与私德的厘定,探讨它们的相互关系,指出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问题和症结所在,提出加强私德涵养和公德建设,并实现两者的转化和贯通,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双重任务。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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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道德建设是当今中国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德与私德及其相互关系。包括: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公德和私德何所指?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如何实现公德与私德的贯通?

      一

      说及公德与私德,不能不提到梁启超。梁启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公德与私德问题的人,他有感于中国几千年来只强调“束身寡过主义”的德育,导致道德“日缩日小”而局促于个人“独善其身”的流弊,于1902年3月写了《论公德》一文,指出中国传统道德“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二焉”,由此“而国民益不复知公德为何物”,因而也就不知“益群”、“利群”、“视国事如己事”。这是梁启超对中国传统道德重私德而轻公德的严肃批评。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梁启超要否定私德的意义和作用的结论。正是为了避免授人以口实,1903年10月至11月,他又写了《论私德》一文,极言私德的重要及其对公德的意义,指出“私德者,人人之粮,而不可须臾离者也”,“断无私德浊下,而公德可以袭取者”,“公德者,私德之推也”。不仅如此,就是在《论公德》一文中,梁启超也还指出,“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注:见《饮冰室合集》之《新民说》,中华书局1936年版。)。遗憾的是,时下一些论者却断章取义,将梁启超放在相互关系中讨论的公德与私德断然分开,更有甚者,将公德的衰微归罪于私德的张扬,进而将公德与私德对立起来。我认为,这不但无助于公民道德建设,而且对公民道德建设十分不利;不但没有抓住公德薄弱的要害,而且也没有抓住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

      那么,何谓公德?何谓私德?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德即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它可以称为公共生活道德、社会道德、交往道德、人际道德等。而对私德,一种比较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它就是“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而且私人生活领域只是私德发生作用的领域。对此,至少有两个问题必须提出来讨论:第一,何为“私人生活领域”?用梁启超的话来说就是“一私人对一私人”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私人生活领域里人与人的关系。那么,既然已经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哪怕是所谓“私人生活领域”里的人与人的关系,其“私人性”又何所指?它是否已经带有了“公共性”?比如,家庭生活领域一般被认为是最典型的私人生活领域,但是,文明社会已经拒绝把家庭暴力、子女教育、婚内强奸等看作是纯粹私人的事而要加以必要的干预了,更遑论家庭以外的“私人生活领域”了。至于职业生活领域,就更不能说是独立于公共生活领域之外的王国。当然,必须承认,私人生活领域具有隐私性,但所谓隐私只不过是个人将其与社会、他人(包括家庭内部的成员)所发生的某些关系遮蔽起来,这种遮蔽是文明社会的公德所认可并加以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在我看来,并不存在一个“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所谓私人生活领域只是公共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当然,某些领域比如家庭生活领域、朋友交往领域等主要具有私人生活的特点,但必然受公共生活的影响,这些领域可以看作是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相交织而不是互不干涉的领域。第二,所谓私人生活领域是否拒绝公德的调节?如果拒绝,则说明公德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而作用范围有限的公德是不成其为“公”德的,或者说,公德是有极大局限的;如果不拒绝,那就意味着公德要对“私人生活领域”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和调节。因此,在我看来,严格地说,私德的根本内涵与其说是所谓“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毋宁说是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它主要是一种个体道德而非关系道德。因此,关于公德与私德的厘定和区分,用梁启超的话来说更为确切,这就是“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注:见《论公德》。)。

      二

      从根本上说,公德与私德只是道德的一体两面,从其本体和根基而言,它们就是一个道德,无所谓公德与私德的区分。试问:“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究竟属于公德还是属于私德?有些人习惯于硬要毫无条件地将本是同一个东西机械地割裂开来,要从不加任何限定的诸如此类的道德规范中找出哪些是公德,哪些私德。我认为,这既是徒劳的,也是无益的——它们仅仅是道德规范而已,既是公德,也是私德,无所谓公德与私德之分。但是,如果这样来理解,即同样的道德规范表现和实施于社会生活领域即为公德,而内化为个体德性即为私德的话,那么,从这个意义也只有从这个意义来说,亦即从道德的存在领域和道德的主体承担者来说,它又可区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或公德和私德。比如,上述20字道德规范,它们作用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就是公德,而内化为个体德性即是私德;正是分别从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的视阈来考查道德,区分公德和私德才是有必要的。这正是讨论公德与私德关系的前提。

      在上述意义上,公德与私德分别具有相互对应的如下特点,即公德具有公度性、他律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而私德则具有私人性、自律性和自决性的特点。公德的公度性意味着公德以整个社会为依托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适性和通约性,而私德的私人性则是指个人德性的私有性。公德的他律性具有义务的特性和外(异)在于个体的特点,而且尽管每一个社会成员可以有自己对公德他律性的不同理解和具有各不相同的内在德性,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且必须遵守公德,这就是公德他律性对个体的基本要求。个体如果能遵守公德,并达到对公德的自觉,那么,这实际上就是个体私德的自律,若如此,私德的自律与公德的他律也就融为一体了。公德的公度性和他律性决定了公德的制度性,公德的公度性和他律性要发挥作用,必须使公德制度化,或者说,必须以制度化作为基础;反过来,公德的制度化又可以保证和强化公德的公度性和他律性。这正是当前成为热点的制度伦理所讨论的重要内容。私德的自决性是道德主体意志自由的表现,它虽然受公德要求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讲,道德抉择是由道德主体自主决定的。

      公德与私德的上述特性为它们之间的相互助益奠定了基础。

      第一,公德和私德的统一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标尺。抽象地讲,公德状况是衡量社会道德水平的标尺,公德建设的目标就是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全民族的道德素质。私德状况则是衡量个体道德境界和内在德性的标尺,私德涵养的目标就是提高个体的道德境界,养成个人美德。但必须认识到,公德状况和私德状况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是整个社会道德状况分别在全社会的范围和个体身上的两种表现,在对整个社会道德状况的衡量中,只有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胜任这一尺度。一个社会缺乏良好的个人德性,何谈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而一个社会的公德状况差,又怎能说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个体的私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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