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首次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概括为“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这其中,“明礼诚信”是紧接着“爱国守法”之后的第二个基本道德规范。这种排列次序,一方面表明诚信规范作为“进德修业之本”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表明,当今中国社会呼唤诚信道德之急切和紧迫。诚如《纲要》所言,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不讲信用、欺骗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种社会公害,不仅仅存在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交换领域,而且在政界、司法界、教育界、学术界乃至新闻出版界,也有程度不同的滋生和蔓延。如人们常讲的“数字出官、官出数字”,就是对政府官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生动描述。这一社会公害倘若继续发展扩大,不仅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危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且会引发人们对他人、对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对国家和政府乃至对执政党的信任危机,使个人丧失人格,使法律丧失威严,使道德丧失魅力,使政府丧失民心,所谓“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就是这个道理。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崇尚的一个基本美德。诚就是真实不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对自己,要真心实意地为善去恶,以诚进德;对他人,要开诚布公,无所隐瞒。信是“五常”之一,其含义也是诚实不欺主要是指在与他人交往中应当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古代先哲们都认为,诚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和从事道德修养的前提,无诚则无德。诚也是一个人为学和立业的根本,无诚则事难成。而信以诚为基础,以义为准绳。诚信要求人们守信履约,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为恶。可以说,中国古代的诚信思想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是一致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早在1762年就曾说过,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因为法律的不完备,商品交易只得依靠道德良心来维系,因而商品交换推动了诚信道德的生长和进步。也就是说,对诚信的需求是与对商品交换的需求同根共生的。现代博弈论中的“囚犯两难选择”也揭示出,假如博弈双方的博弈并非一次性,而是多次的,参与者就会非常关心未来的利润,他们将放弃欺骗的一次性好处,两个参与者都可以很好地达到合作的结果。因为要想成为博弈赢家的最简单战略就是“一报还一报”,即从友好诚信开始,以不讲信用惩罚不讲信用的参与者,直到对方重新合作时为止。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只有坚持诚信,才会产生双赢的结果;背信违约,必将导致两败俱伤的结局。所以,诚信乃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不朽灵魂。我们今天正在建设的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 那么,当今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悖论:一方面社会对诚信有极大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对诚信的有效供给却越来越少,以致于造成普遍的诚信危机呢?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一般是根据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的原则来作出经济选择的。如果人们从不讲诚信行为中得到的好处大于他为此付出的成本或代价,他就会放弃诚信。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备的情况下,背弃诚信所付出的高昂代价将迫使人们遵循诚信,因而选择放弃诚信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只有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一方面市场制度还不健全,我们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对不讲诚信行为的制约和处罚还很薄弱,失信产生的市场代价滞后,有些失信代价甚至在政治权力的保护伞下(如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得到化解;另一方面公民还缺乏现代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许多人还停留在仅靠道德良心来维系商品交易的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水平,使骗子的交易成本极低。因此,要恢复社会对诚信的有效供给,使人们以诚信进德立业,必须标本兼治。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应该优化讲诚信的社会法治环境。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特里莎修女曾经这样说过,如果守规矩,讲良心,有道德会让你吃亏,会使你蒙受损失、遭到打击,那不是你错了,而一定是这个社会出了问题。同样地,如果我们的社会屡屡让诚实守信的老实人蒙受损失、遭到打击,让弄虚作假、坑蒙欺诈者发财致富,升官晋级,心想事成,那就说明我们的社会讲诚信的环境出了问题,亟待改革和优化。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依据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社会的法律体系,便是营造和保护讲诚信的社会环境的第一要务。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由于受儒家重德轻法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多年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的立法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设立,总是“宜粗不宜细”、“宜少不宜多”、多正面鼓励而少批评惩罚。人们往往将诚信建立在道德良心之上,以“君子协定”来维系诚信。而“君子协定”恰恰难以有效维系诚信。除此以外,法律对不讲诚信的恶行惩罚过轻,同样也形成鼓励人们扔掉诚信,在客观上助长不讲信用的社会风气蔓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社会法治的欠缺,才导致人们对固守诚信理念的放弃。因此,我们不仅要完善法制建设,尽可能地堵塞失信者的可乘之机,加大对背信弃义、坑蒙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大力宣传,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讲诚信的根据应该是法律。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符合公民道德基本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