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这样的层次上,无一定的制度保障,任何治国理念都难以实施。道德规范的组织化、制度化,是德治方略能产生应有效用的保证,这是德治制度存在的基础。 一德治制度的价值 作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的手段,道德规范与法律、规章等都符合“社会规范”或“行为约束”这样一种对于“制度”的定义,都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某种约束。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德治,特别在管理国家层次上,决非仅仅是道德规范的宣教化服,还应包括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因为如果把一定的道德要求完全当作个人的选择,不受任何制度的监督制约,就会使这一道德要求的目标和价值尺度因制度体制、社会环境、内外约束程度、个人心理、道德意识结构和素质的差异而改变。道德主体的自律行为的内在逻辑所引起的道德实践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就是制度创设的理由。制度限定了什么是可以做和必须做的,制度决定了人的偏好和选择,在适宜的制度体系中,社会主体的行为才会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形成合乎道德的行为。例如利用制度对诸如“不可贪污”的道德进行教化而且对实施贪污者进行处罚,才有助于强化人们对这种物质欲求合理限度的认识,迫使有抗拒道德教化倾向的人接受这一道德律条。这样,在道德教化之外,适当的制度安排加强了对于自然本性节制的合理限度的维护。二者合作,才能构筑起阻止人的本性欲求中不道德行为极度膨胀的坚固防线,促进良好道德的生成。因此,不论是从道德发展的内在要求,还是从道德实现的手段来看,德治不能仅仅通过一个个社会主体的内在体认去自发完成,而确实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一个有效的制度是必需的。 事实上,当我们提出以德治国这个概念时,就已承认道德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也可通过自上而下的社会强制达到效果,就已内在地包含了要把制度设计和安排作为道德化服的基础。这是因为,制度是人类社会思想借以实现的各种手段,它不过是一种“思想习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是有形的制度社会,任何治国理念都要通过这个制度去实现,制度成为了实现思想的手段。德治,不仅仅把社会倡导的道德精神作为个人或社会团体的自律准则,而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使之成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活动的手段,形成对人们行为的某种约束。特别地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对于德治来说,制度出现于道德发展的全过程,对于社会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的道德实践有着根本性的意义,能直接影响到道德活动的意义和效率。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肯定,如果一个德治过程没有一种理性的制度体系作为基础,它将无法寻找到自身运作的动力源泉,那么德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它存在的合理性也会遭到质疑。 在提倡德治时,不能不提到法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是人类进步的标志。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治国方略上,法治取得的成果明显超过德治,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经过多年努力,法治有着较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庞大而强有力的制度体系已经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忽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相比之下,认为德治只是个人的选择还是社会上根深蒂固的思想,它严重影响了德治的制度建设进程,使得德治的制度建设不是被忽视就是被有意无意地压制,德治的制度建设在夹缝中艰难地生存。从制度对法治的巨大功效可看出,制度对于德治也具有根本性意义,深入探讨制度对于法治作用,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德治制度的重要性。 从历史上德治的经验教训亦可看出德治固有的制度要求。如在古代中国,德治是以“人治”的方式来进行。尽管这种本质上是强人政治的德治制度必然造成一治一乱动荡的社会后果,但也促使我们谋求建立一个制度体系,来保证德治方略的实施。特别是当代,以制度的合理性谋求道德的社会认同,来提高人们遵循道德规范的自觉性,这一方式得到了相当的重视,成为各国加强道德建设的一种主要手段。堪称“亚洲花园”之国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一条成功经验,便是道德立法。对于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法庭很快依法作出判决,加以执行。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使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了强大的后盾和有力的保证,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治环境,也大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再如欧美一些国家中,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人们的行为。美国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的行为,定为犯罪;而把向慈善机构捐助不仅当作一种德行,而且可当成免税依据,鼓励人们更多地参与。法国、德国、瑞士、波兰、挪威等国家不仅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有很缜密措施。道德的制度建设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各国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这些国家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事实上,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用制度来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就有着一整套工作机制和制度,所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江泽民同志提出“以德治国”思想,是把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到了更高的地位,因此,把德治方略的制度基础创设好,并巩固下来,是把当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向前进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二、德治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