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和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都是当代西方最负盛名的伦理学家。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震惊西方学术界的巨著《正义论》,重开西方现代规范伦理学探究新风,对西方伦理学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81年麦金太尔出版了其代表作《德性之后》,提出“美德伦理”的概念,从文化与哲学的视角,对整个西方道德传统进行了深刻反思。1988年又在其伦理学力作《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中,在系统梳理西方古典伦理学四大传统递嬗的基础上,重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传统,并以此作为批评和替代罗尔斯规范伦理学图式的伦理学理论选择。比较两位大家观察与研究道德伦理问题的特定理论视野与方法,探究两种伦理学理论范型(注:伦理学的理论范型是指对道德现象作价值判断的倾向性思维取向或理论视野与模式。),对于我们在世界多元化交流和分享不同类型的道德文化资源,并导向自己理智的实践的道德规范和文化评价方面都将大有裨益。 一、罗尔斯之规范伦理:义务论的当代发展 20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元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屑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 上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在英美哲学界,规范伦理学开始了一场戏剧性的复兴。在越战期间,很多一直奉公守法的美国公民拒不服从法律应征入伍。他们的道德根据是,反越共的战争是非正义的。但这些人中的许多人也认识到,在民主社会中人们应当服从法律。这些根深蒂固的原则(“不为一场非正义的战争而战斗”和“不违背民主选举的政府所通过的法律”)的冲突给反战者带来严重的道德困境。除此之外,动荡的60年代也使人们陷入道德困境。现代规范伦理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复兴的。 面对当代美国的现实生活,罗尔斯拒绝了17世纪到20世纪英美功利伦理和实用伦理的实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学传统,接受并改造了由洛克、卢棱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水平,从而开拓出一种不仅可以替换而且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解释的另一种正义的系统解释[1]。 罗尔斯在伦理学领域的这种革新具有一种现代整合意义。他把自己的这种正义的系统解释称为康德道德建构主义改造基础上的政治建构主义[2]。而借以达致这一理论目的的方法既不是笛卡尔式的道德形上学,也不是现代元伦理学家们所批评的那种按照假定性的非道德概念来引导出道德概念定义的自然主义,而是在重建社会基本结构“概念前提下发展出来的正义规范伦理。它是规范性的,但不是目的论的;它是义务论的,却又回避了康德对人性的道德形上学预设”[3]。文务论的代表康行为,各种目的论都没有把握住我们的日常道德直觉。人们一般都会认为(即使自己做不到)道德的特点在于完全按照义务感行动。义务感有两个特点:一个普遍性,即它的内容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而无论是幸福还是快乐,都是因人而异的,所以,不能用幸福或功利来解释义务及道德;另一个特点是必然性,它像是一种命令或绝对命令,即使这种义务意味着对于人的感性幸福的伤害也必须服从。相比之下,目的论的特点不是“命令”,而是“权衡”或“劝说”,是否这么做,要看能否带来“好”。所以,义务有一种必须无条件服从的“神圣性”。罗尔斯选择了康德式义务论规范伦理图式,他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建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它对于人的一生自始至终有相当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与“好”不同,好是因人而异的,是应当由每个人通过理性反省自己、决定什么是自己追求的幸福目标,而正义或公正应当是一致的、一次性决定下来,一个群体必须一次性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如何保证群体选择的原则是正义原则呢?罗尔斯提出了“原始状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处于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只有相互合作才能生存与发展,也知道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他们是理性的,也对他人利益没有兴趣,他们对于自己将会进入的社会角色与自然禀赋以及兴趣偏好一无所知,好像是处于“无知之幕”后面一样。这些人拥有平等的选择权利。在这些条件下,他们必然会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普遍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保证自尊的客观条件,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4]。这种正义展开的两个原则是:第一,要求在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行平等,即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必须优先考虑,不得以任何社会整体的功利或效益的名义侵犯之。第二,某些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当它们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即差别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正和秩序,社会分配制度的安排必须以有利于惠顾社会最少数不利者为其宗旨。第一条原则主要是政治制度的原则,第二条原则主要是经济制度的原则。当然,罗尔斯提出这一正义论是作为最抽象、最高的正义原则。按照他的设想,在这些原则下是宪法原则,再往下是一般立法。很明显,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启蒙运动以来的西方核心价值观念一脉相承,其正义论义务规范伦理的实质是对社会的单面性公正安排的道义要求,不是对个人的道义要求。换言之,罗尔斯的正义伦理所指,首先而且主要是社会的规范,而非对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过,罗尔斯的正义论一问世,就被广泛援引到各个道德领域中去;比如,在道德领域中柯尔伯格提出的道德发展理论,就是把罗尔斯规范的作为公平的公正放在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并认为自由主义哲学是代表了最高道德水平的哲学[5]。随后美国另一位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诺齐克以基于权利的“持有正义”理论推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形成“罗诺之争”。其主要争论是在社会经济和利益分配领域里,围绕更强调自由还是平等,是更强调个人权利还是社会福利而展开的。罗尔斯更关注社会制度、社会行为和权益分配的社会宏观机制的公正合理性,而诺奇克侧偏向于论证个人权利资格的获取与维护的公正合理性。这些都属于义务论范围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