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经济由传统体制向现代体制转轨的同时,如何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并为体制改革提供伦理论证,则成为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于是,一个新的边缘性、交叉性的学科——制度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界研究的热点。尽管目前对于制度伦理的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但这种探讨很有深入下去的必要。本文试就该学科的研究现状作一综述,以供大家参考。 一、制度伦理概念的界定 关于什么是制度伦理,学界尚无一致公认的定义,总结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制度中心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伦理道德制度化、明文化,主张道德立法。在概念上,常把制度伦理表述为“伦理制度”、“道德制度”等。其中以陈筠泉、王南湜、刘怀玉等为代表。这种观点认为,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进一步深入,社会生活、伦理道德观念均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仅靠传统道德的软约束已经很难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伦理制度化加以保障,而现阶段道德建设所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制度化程度低,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结构失衡、制度供给质量低等特点。因而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就成为他们的切入点,从而倾向于认为制度伦理即伦理制度化。有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的规则,是明文化、外部化的、带有某种强制作用的制度性社会道德规范。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制度伦理是与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和组织行为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这种观点突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调伦理建设必须走制度化的道路。 (二)伦理中心说 这种观点以伦理道德为参照系,认为制度伦理是指制度伦理化,强调制度本身的伦理性、合道德性,主张将“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相区分、相比较进行研究,在概念上,有“制度伦理”、“制度的道德”、“制度德性”、“体制伦理”、“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的道德性”等不同的表述。持此观点的人较多,具代表性的有胡承槐、吕耀怀、方军、钱广荣等。 在明确制度伦理是制度伦理化的同时,有的学者进而分析了制度伦理的两重性。他们认为制度伦理包括制度的伦理(或称制度的外在伦理效应,即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或称制度的内在伦理蕴含,即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这两重含义。 为了与制度中心说相区别,持伦理中心说的学者们强调区分“制度伦理”和“伦理制度”这一对概念。一方面,从二者的含义看,“制度伦理”只能被用来指称在一般的非伦理的制度(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中所蕴含着的道德原则、伦理价值,是“制度中的伦理”,其中的制度是非伦理(非直接的道德规范)的规范组合。而“伦理制度”则是“制度化的伦理”,即以外在于个体以制度形式存在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是明示的道德规范,其中的“制度”本身就是直接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道德性之制度保障的“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发挥保障作用的机制不同。前者主要通过利益机制起作用,后者主要依靠舆论、习俗的外部制约;就力度而言,前者的作用要强于后者;而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角度考虑,后者的意义更为深远。在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同时,各位学者也看到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即在一定社会里,二者在道德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且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的关系:“伦理制度”是“制度伦理”的前提,“制度伦理”为“伦理制度”营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三)双向互动说 还有学者在总结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制度伦理是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统一,它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方面的问题,体现了两者的辩证关系。尽管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占多数,但却体现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其中以梁禹祥、龚天平等为代表。 他们指出,制度伦理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与人们把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即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它们统一并联结于制度伦理范畴,是制度伦理的两个不可分割的侧面。应该把制度伦理理解为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在制度与伦理的双向互动过程中,要求社会制度本身应是合乎道德要求的,而实现这种道德要求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措施。因而,制度伦理建设包括对制度的道德合理性问题的解决和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两方面内容,他们强调二者对道德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这突出体现了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双向互动统一的观点。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制度中心说,从伦理制度化入手探讨道德建设的途径,不啻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伦理中心说,着力区分“制度伦理”与“伦理制度”,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两种观点均有片面性,笔者更倾向于双向互动说。笔者愚见以为,制度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的学科,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体系。制度伦理中的“制度”应是广义的制度,既包括宏观的制度或根本制度,也包括中观体制制度,还包括人们共同遵循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微观制度。制度伦理既不仅仅是与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相并存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这只是制度伦理的一部分),也不仅仅是政治、法律和经济制度等非伦理的制度中蕴含的道德原则(伦理制度也应该包括于其中)。它既是三种层次的制度内在伦理蕴含和外在伦理效应的静态统一,又是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方面的动态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