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黑尔是当代西方伦理学、价值哲学领域最活跃的人物之一,也是元伦理学中继直觉主义、情感主义之后的第三阶段语言分析学派的杰出代表。他主张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属于规定语言,因而其理论被称为“规定主义”;同时,价值判断具有“可普遍化性”,因而其理论被称为“普遍规定主义”。他在《道德语言》、《自由与理性》、《道德思维》等著作中,独到而深入地分析了价值词、价值判断和价值推理,对价值哲学特别是价值语言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一 黑尔发扬元伦理学注重语言逻辑分析的传统,他的价值理论以价值(道德)语言的分析入手且以此为中心。他的代表作《道德语言》就是专门研究价值(道德)语言的,在该书的开始他便说:“在行为问题日益复杂而令人烦恼的这个世界里,存在着一种对我们据以提出并解答这些问题的语言进行理解的巨大需要。因为有关我们道德语言的混乱,不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会导致不必要的实践中的困惑。”(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页。) 价值词是价值语言的核心要素。黑尔着重研究了“善”(好)和“应当”(正当),因为在元伦理学那里,它们是两个最基本的价值词,虽然有以摩尔为代表的“剑桥派”价值论伦理学(主张“善”最基本)与普里查德为代表的“牛津派”义务论伦理学(主张“应当”最基本)之争,但自从罗斯为代表的“牛桥派”折衷调和双方,提出“善”和“应当”都是最基本的价值词以后,元伦理学内部对此再无争论。黑尔在讨论前对价值词作了三点说明:(1)在我们的语言中,几乎每一个词都可以偶尔用作价值词;这引伸出(2)价值词极难定义;(3)价值词既有道德用法,又有非道德用法,只有道德语境中才有道德意义。 黑尔通过举例来说明价值词最为独特的特征之一:“‘善’和其它类似的词是‘附加’特性和‘继发’特性的名称”,即价值词具有附加性和继发性。(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8页。)例如,当我们说一幅画好而另一幅画不好时,也许我们无法具体描绘究竟什么使它们好或不好,但这里总有某种东西使之好或不好,也就是说,这两幅画具有一种或一组特征,而“好”的这一特征在逻辑上便依赖于这一种或一组特征。因此,在“善”(好的)一词的实际使用中,人们自然会产生一种反应,“便是怀疑存在一组共同致使某一事物为善的特征,并着手探查这些特征究竟是什么。”(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9页。)黑尔认为,这便是摩尔称之为“自然主义的”那些伦理学理论的起源。摩尔批判这些理论将“是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等同起来,将某些具有善性的东西混同于善性质,犯了“自然主义谬误”。黑尔基本上同意摩尔的批评,并进一步指出“自然主义理论的错误在于,由于它们试图从事实陈述中推导出价值判断,致使它忽略了价值判断中的规定因素或赞许因素。”(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0页。)不过,摩尔认为,“善”是不能分析、不能定义的,他曾说:“如果我被问到,‘什么是善的’,我的回答是,‘善的就是善的’;并就此了事。或者,如果我被问到,‘怎样给善下定义’,我的回答是:‘不能给它下定义’;并且这就是我必须说的一切。”(注: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2页。)这是黑尔不赞同的。那么,“善”的意义如何获得呢?黑尔从价值词的功能说起。他认为,价值词有一独特功能,即赞许的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够用其它本身并不能发挥这种功能的词来定义价值词,即“作为一个用于赞许的词,‘善’是不能用一组其名称不能用于赞许的特征来定义的。”(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0页。)但是,黑尔接着说:“这并不意味着在被称之为‘善行’(good-making)特征与‘善’之间就没有任何关系,而只是意味着这种关系不是一种蕴涵关系。”(注:R.M.黑尔:《道德语言》,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91页。)那么这种关系是什么关系呢?黑尔指出:是描述性意义(即传达信息如“M是一辆红色的汽车”)与评价性意义(即表达赞许如“M是一辆好汽车”)之间的关系。这两种意义有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可以并且往往被人们用来传达一种纯事实性的或描述性的信息;第二,有时候,我们实际上不是用它们来传达信息,而是要使我们的听者以后能够用“红色的”或“好的”或这类词来提供或获取信息;第三,“红色的”与“好的”两词,都可以改变它们所传达或能够传达的信息的精确性或模糊性。一、二点不难理解,第三点意思是说:我们通常在极不严格上使用“红色的”或“好的”这些词,例如人们有时称介于紫色和橙色之间的汽车为红色的汽车,而“好汽车”的判断者所使用的标准更是存在很大差异。 黑尔认为,价值词“好的”既具有评价性意义,又具有描述性意义,当我们说“好汽车”时我们不仅在赞许它,也暗含着对它的标准的描述,如“这汽车性能可靠”。但两种意义不是地位同等的,描述性意义从属于评价性意义,因为:第一,对于这个词所用于的每一类对象来说,评价性意义是恒定不变的。我们可以用“好的”赞许许多对象,如一辆汽车、一幅画,但赞许理由各不相同,即不同情况下,描述性意义各不相同。第二,对任何一类对象来说,我们都可以用这个词的评价性意义去改变其描述性意义。道德改革者正是根据这一点,才试图运用道德语言左右人们的行为。 价值词的意义依赖于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词的意义会随着标准不同而改变,甚至有时评价性意义会退到从属地位。例如,价值意义不如“好的”充分的一些价值词像“整洁的”、“勤勉的”等,由于这些词所诉诸的价值标准已成为习惯性的一个标志,人们习惯于它所表达的评价性意义而更关注它们的描述性意义是什么了,这样,它们的描述性意义竟成为主要的了。 当分析“应当”及其与“善”(好)的关系时,黑尔指出,前者更直接地体现价值语言的规定性,即:“善”的主要功能是“赞许”,“应当”的主要功能是“规定”。这两种价值词有许多相似性:许多“善”(好)具有的特征,也为“应当”具备。但二者也有区别,“应当”有更强的道德意味和命令语气。 “善”与“应当”这两个典型价值词的使用常常体现价值判断的不同依据,即是说,据不同理由作出的价值判断往往使用不同的价值词。而价值判断的根据有两种:“一种涉及利益,另一种涉及理想。”即“功利论的”和“理想主义的”;一般前一种用“应当”表达,后一种用“善”表达。(注:R.M.Hare,Freedom and Reason.Oxford,1963年,第149页。) 二 价值判断是包含价值词的句子。黑尔对价值词的分析为他研究价值判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黑尔认为:价值判断的基本功能不是描述事实,也不是表达情感(他反对艾耶尔、卡尔纳普等将价值判断归结为情感的表达),而是规定和约束,以影响人们的选择,指导人们的行为。因此,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属于规定语言。他将规定语言分为祈使句(包括单称的和全称的)和价值判断(包括道德的和非道德的)。 规定语言与陈述句是不同的,陈述句用来告诉某人某事是事实,而规定语言则用来告诉某人去使某事成为事实。有两种理论试图将规定语言“还原”为陈述句。第一种理论把规定语言描述为表达说话者心灵的陈述,如将“关上门!”与“我相信你将要去关门”等同。黑尔认为这不对,因为“我相信你将要去关门”并不是一种关于我的心灵的陈述,而是一种关于你关门的试探性陈述。第二种理论是H.G.波耐特博士提出来的,他将“关上门”还原为“或者你将关上门,或者X将要发生”(X对于被告知者来说是某种坏事情)。这种理论也难以成立,因为听者很可能对说话者想在“或者”这个词后面填加的东西莫名其妙,例如“请告诉你父亲我打过电话”这句话如何还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