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与道德关系新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西北师范大学图书馆 甘肃 兰州 730070

原文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关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难题。多年来,我国哲学伦理学界对此进行了探讨与争鸣,但仍未得到完满的解决。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受制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决定论和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论是不矛盾的。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可以这样表述:人性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自然性、社会性和主体性的统一,是个性、集团性和共性的统一。人性理论对于伦理学的特殊意义表现为它是伦理学说的理论前提。人性对道德的特殊意义表现为三个层次与方面:第一,人道主义意义;第二,道德价值意义;第三,道德理想意义。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人的本性即他们的需要(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是道德发生和实践的最初动力,不断的人化自己与动物相同的自然本能,丰富人的社会性,弘扬人的主体性,不断使德性超越天性,理性指导约束本能,社会性超越一己偏私、丰富个性,这正是人不断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理想人性的造就成为道德的最终目的,人性论构成各种伦理学说的逻辑出发点和理论前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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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论:问题 文献与争鸣检讨

      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颇具有挑战性的难题,但又是伦理学所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不得到很好解决,就不能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自改革开放、伦理学得到恢复和重建以来,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学术争鸣与讨论。在新时期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得到重建之初,伦理学界的主流坚持了一定的经济关系是构成一定的道德观念和客观基础或者说道德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这无疑是对的。但是以笔者之见,这只是一种哲学世界观意义的正确理论,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这固然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理论立场和前提,但是仅此还是不够的,把历史唯物主义的一般结论直接作为伦理学理论,这显然是简单化的,缺乏深入研究的。因此,在80年代初,曾钊新先生提出了人性是道德的第二土壤的观点(注:曾钊新:《论道德的第二土壤》,《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6期。),该文认为:“道德产生于经济生活中,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是产生道德的客观,这是究其最终根底说的。道德毕竟是在社会意识领域驰骋的具体形式,人性则是社会意识的广阔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是产生道德的第二土壤。”“道德把人的共同欲望和渴求用广泛遵守的戒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调整和维持这种已有的社会联系的行为规范。它是普遍遵守和制约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人性的直接从属品,它是人的德行的规范反映。离开人性的道德,只不过是无‘德’之‘道’而已。可见,人性是道德的精神渊薮和根源,道德感情则是人性战胜兽性在感性上的产物。”“人性统帅道德,道德服从人性。”“‘善’是对人性的维护,对道德规范的服从;‘恶’是对人性的破坏,对道德规范的有意违背。”“人性这个东西,既是道德产生的第二土壤,又是道德规范得以确立的思想依据。”“道德命令是发自人性王国的社会矢量。”有些同志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人性不是道德的根源和基础”(注:温克勤:《人性不是道德的根源和基础》,《天津师大学报》,1984年第3期。)。该文的主要论据还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性的社会性、阶级性、时代性的观点,认为旧思想家们的超阶级、超历史的共同人性是从来不存在的。因而“建立在共同人性、普遍人性基础上的人性道德观,在理论前提上就是不能成立的”。笔者以为这种批评的论据是以旧思想家的人性论与马克思主义人性论的区别作为反对人性能否成为道德的基础的根据,显然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不能以旧思想家们的抽象人性来作为道德的基础,那么,能否以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人性作为道德的基础呢?不能简单地把主张人性是道德的主体基础的观点完全等同于旧的人性道德论。另外,该文还认为人的自然性即使是人性,也“依然不能成为道德的根源和基础。人的本能、欲望等自然属性,是无所谓道德不道德的。一般说来,道德不应该无视或鄙弃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应该根据一定的现实条件,使它们得到合理的维持和发展。然而,它们不能构成道德的根源。这是因为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人的本能、欲望都属于个人利益的直接追求,其自然形态往往是很粗野的,甚至是动物性的。因此,历史上的几乎所有的道德家都主张用社会性的规范来约束人的本能、生理欲望,以使之符合于一定的社会秩序和人类共同生活的要求。如荀子讲人“如果顺着情欲去做,必然做出恶事来”。这种观点一方面把道德的基础与道德直接混为一体了,说人性的自然性可以成为道德的基础,并不等于说它就是道德,而是说它可以成为人追求并实践道德的动因、根据,在此意义上,上述观点等于也承认了人的自然性是可以成为道德的基础的。因为“一般说来,道德不应该无视或鄙弃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应该根据一定的现实条件,使它们得到合理的维持和发展”。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用人性中的社会性不断提升人的自然性并使之得到合理满足,这里所谓“合理”就是指它是人的正当个人利益,这怎么会不是道德的基础呢?

      在80年代后期,在中国伦理学界又进行了一场关于道德本质的影响很大的讨论。肖雪慧在《光明日报》1986年2月3日发表了《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认为“道德从本质上说是人的需要和人的生命活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道德正是人探索、认识、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夏伟东在《哲学研究》1986年第8期发表了与肖文商榷的文章《略论道德的本质》,认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其规范性和约束性,也有同志认为道德的本质是规范性与主体性的统一(注:罗若山:《浅谈道德的规范性和主体性》,《哲学研究》,1987年第3期。)。针对夏文的商榷,肖雪慧还发表了答辩文章:《“道德本质在于约束性”驳论》(注:《哲学研究》,1987年第3期。)。后来肖又发表了《论道德的工具本质》(注:《江海学刊》,1990年第1期。)一文,进一步坚持和论证了自己的观点,认为“道德源于人的需要并服务于人的需要”,道德是一种工具性存在,这就是道德的深层本质”。这种主体论的道德本质论,实际上强调了人的本性即人的需要对道德的根源与动力作用,还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在道德生活中的自我能动性与创造性。而坚持道德的本质在于其规范性与约束性的观点实际上其思维的基本前提还是在道德本质问题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关系决定道德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这两种观点都处于谁也不能说服谁的对立状态,其原因以笔者之见,就在于讨论“道德是什么”、“道德有什么用”这样的关于道德本质与功能的问题总是以回答“道德根源于什么”的关于道德的基础问题为前提的。“约束论”坚持了社会经济关系这个道德的客观基础,“主体论”则强调了人性这个道德的主体基础。因此上述讨论实际上隐含了关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讨论或者说隐含了对道德基础的不同看法,这正是两种观点不能达到统一的根本原因。这一方面说明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对于伦理学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道德的基础究竟是什么?道德能不能有一个客观基础,一个主体基础?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关系决定论与人性主体论是对立的还是可以统一?

      陈楚佳的《论人性与德性》(注:《武汉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对上述问题做了有益的探索,比较委婉地认为上述两者之间是统一的:“社会道德生活的根源深藏于社会经济事实中,社会道德生活的原动力亦非主体本身。然而,经济关系对道德生活的决定,毕竟要经过主体这个环节方能实现。外部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只有变成主体行为的社会价值,才具有善恶的意义。……所以,对道德生活中的主体性的研究和说明,实在是研究道德问题的重要环节。”到了90年代,有的年轻学者则在自己的专著和教材中明确认为人性是道德的基础和伦理学的逻辑起点:“道德和人性问题攸然相关。道德产生于人类规范人性、完善人性的需要。这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伦理学研究必须基于人性的问题之上。没有对人性的把握,就没有对人类行为驱动的认识,就不可能有真正合乎人性的道德规范的产生。”(注:郭夏娟、应杭著:《卑贱与我无缘——伦理学精华》,上海文化出版社、香港海风出版社,1990年版,第34、19页。)钱逊先生在其《人性与道德》(注:见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编:《儒学与道德建设》,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一文中认为:“要为人性正名,承认人性是道德的重要基础。”“道德应该有两个基础:人性的基础和理性的基础;前者是内在的,后者是外在的。现实社会的道德状况是复杂的。不同的人群的道德观念是不同的,人们应该在各种不同的思想之间作出选择;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使自己的一生能有益于社会进步,需要了解社会发展的趋势,因此理论学习是必须的。但只把道德选择建立在理论的基础上还是不够的,还要重视人性的培养。人性的要求是普遍的,它规定了做人的根本准则,任何人都不能例外;这里需要的是唤醒每一个人的良知。理性和良知,同样重要。”《中州学刊》1996年第4期发表了张永的《人性理论的伦理学意义》一文,该文认为我国伦理学界对人性问题研究处于一种“前伦理学层次”,进而该文提出了伦理人性论与一般人性论的联系与区别,论述了“人性理论的伦理学意义”。笔者认为该文对人性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新的拓展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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