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中的伦理关系

——《资本论》经济伦理思想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1936-),男,吉林临江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导,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道德观念和规范维系的客观关系。商品生产通过使用价值的生产使人具有独自性,同时又通过交换价值的可通约性,使个人与他人发生普遍联系,这就意味着新的伦理关系的产生。经济形式上的交换确立了交换主体客观上的平等,同时也确立了交换主体的意志自由。在经济关系中产生的、由一定的人格主体进行的、以一定自觉意志相对待的关系,就是经济伦理关系。维系和调节这种伦理关系的手段,既有道德的,也有法律的和政治政策的。在正常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每个个别利益的满足就是共同利益的实现。简单流通关系中的服务关系同时也是具有伦理性的关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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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交换中的伦理,是研究资本运行过程经济伦理的一个切入点。正如从商品开始解剖资本主义社会一样,这个切入点也是从最直接、最普遍、最大量的人际交往现象开始,逐步深入解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和一般社会伦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伦理的研究,不仅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伦理的剖析,也是对市场经济化理的研究,并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

      一 商品交换伦理关系的产生

      人类伦理关系的变化、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的进程及其表现形式,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欧洲从15世纪开始,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17世纪英国工业革命后,商品生产在西欧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到18世纪整个欧洲已进入商业的世纪。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以个人独立反对人身依附,以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干涉,从而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商品交换的“自由世界”。在这个“自由世界”里,一切都成了商品,一切都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在商品交换中,商品生产者以同等劳动的价值关系相互对待。这样,商品生产通过使用价值的生产使人具有了独自性,同时又通过交换价值的可通约性,使个人与他人发生普遍联系,这就意味着新的伦理关系的产生。

      伦理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一定道德观念和规范维系的客观关系。在商品交换活动中,交换双方的关系既有人对物的关系,又有人对人的关系。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一方以自觉意志相对待,另一方只是无意识的存在,还不能构成伦理关系。只有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交换双方不仅是作为物的代表,而且是作为有自觉意志的独立人格相互对待,才能构成伦理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活动的进行,使这种经济关系中产生了超出他们双方个人特殊需要(使用价值)的“人”的关系,并且也要求双方意识到这种以“人”相对待的关系。作为意识到的“人”的关系,就包含着人道和平等的要求。如果说,经济形式上的交换确立了交换主体的客观上的平等,那么同时也就确立了交换过程上的人的意志的自由。马克思说,正是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

      平等和自由是相通的。平等就是上述自由的平等。思辩地说,平等就是“人在实践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意识到自己和别人都是一样的人,是人和人的实际的“类行为的本质的同一”[1]。人与人相比较是平等的,才会使人觉得自己是人,自己像个人;人与人相比较如果不平等,就使人觉得自己不像人,被人不当作人看待。封建伦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它不能使人成为平等的、自由的人,因而也就不能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中,尽管强化了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但是在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条件下,个人毕竟有了相对的独立和行动自由。在18世纪,平等的本意就是“个人有权行动”。在商品交换中,不仅产生了平等和自由这种客观的伦理关系,而且在法律上有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道德上也要求人们必须讲人道,尊重人的平等,把人当作平等的人相对待。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商品价值的奥秘在于:它在人们面前,把人的劳动的社会性凝结为劳动产品的价值,反映为物的“天然的社会性”,所以,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种“经济形式的规定性正好构成这些个人借以相互交往(相互对立)的规定性”[2]。由此可见,通过商品交换所揭示的价值,就是揭示不同商品之间的共同性、可通约性,揭示人类劳动和人的价值的同等意义。在这里,价值就是人的活动(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这个命题的意义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了的时代才能揭示出来。人的平等、自由的关系,就是商品价值等同关系所体现的伦理关系和相应的道德要求。

      当然,这只是简单商品交换关系的形式表现。简单商品流通本身不暴露各个交换主体之间的任何区别,因而呈现出平等和以劳动为基础的看起来似乎自由和谐的伦理关系。但是在深入生产过程的考察中,就会看到资本主义关系的真实本质并不是这种表面上的自由和平等,而是本资本控制下的生产过程中的专制和奴役。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的确取得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大的成就,它把所有封建的、宗法的关系都破坏了,无情地斩断了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使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这个过程是一个合乎历史发展的解放的过程,同时又是使人失去尊严和异化的过程。因此,把简单商品交换关系的形式表现不加分析地应用到发达的、深层的资本主义关系中,就会导致理论和理解上的错误。

      二 商品交换过程的伦理关系

      商品交换是物与物的交换。但商品作为物,它不能自己到市场上去自行交换,也不能自己表达自己的“心愿”,而必须由它的主人即商品监护人代表它去进行交换。即使被交换的是活人,作为被卖卖的商品也是要由监护人主宰的。这就是说,要使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实现商品的交换,就必须有商品所有者的意志体现在商品之中,通过这样的人彼此发生关系才能实现交换。这样,在物对物的交换关系实现的过程中,就可以看到人与人的伦理关系的表现形态。

      首先,商品进入市场,形成以商品交换形式存在的物物交换关系。进入交换过程中的物是互不相同的,如果是相同的物那就用不着进行交换。从交换的角度来看,每个商品只是它本身的价值表现形式,它随时准备用自己的“肉体”去同别的商品进行交换,但它作为物本身并没有意识,不知道自己的价值和对方的价值,也感受不到它要与之交换的对象是美是丑,是好是坏。因此它要求它的所有者以人的灵魂来补足它的缺陷,替它感受和思考,替它说话,也就是要求变成能够自主的主体。

      其次,准备进行交换的商品,不仅是不同种的物,而且是属于不同的人所有的物。每个商品所有者都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的所有权,才能进行交换。从一方面说,承认这种所有权,就是肯定了对物的占有的法权关系。从另一方面说,通过双方承认的所有权,它的存在形式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是包含着商品所有者的意志在内的有“灵魂”的存在。不管这种承认形式是否用法律固定下来,它都使这种关系具有了法的意义,即具有了客观性、普遍性意义。因此,公正和信用就成为约束交换双方行为和维系其伦理关系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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