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类型

——“斯密悖论”的时代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兆明,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教授、博士,江苏 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以“斯密悖论”为切入点,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探究市场经济主体的社会精神气质与人格类型,进而试图揭示市民道德精神特质对于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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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或者进一步说市场经济有无道德基础,如有,又应当如何理解这种道德基础?几个世纪以来它一直成为整个人类思想界为之兴奋躁动、探索不已的课题之一。对于当代中国而言,对这个问题的合理回答直接承负着中国市场经济、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的历史重任。笔者以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它至少有三个考察层面:市民或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精神气质与人格类型、社会文化背景、制度化了的客观精神。本文试图以亚当·斯密思想为思想资源,通过对所谓“斯密难题”或“斯密悖论”的分析,仅探究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内在精神气质与人格类型。

      本文的旨趣并不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解读“斯密难题”,而是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探究“斯密难题”所隐含着的人文价值精神之要义。本文以为,所谓“斯密难题”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斯密本人通过对于人性的阐释,揭示了一种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的新兴资本主义商业经济的新型人格类型,他的《情操论》、《国富论》正是对他心目中的这种新型人格类型的人格同一性的具体揭示。

      一

      亚当·斯密分别给人类经济思想与伦理思想领域留下了两本具有重要影响的著作,这就是《国富论》与《情操论》。在《国富论》中他以人性恶的经济利己主义为理论预设,取特殊目的论价值立场,构建起自己的全部自由经济思想体系,论证自由经济的合理性;在《情操论》中他则以人性本善的利他主义道义论为理论预设,取道义论或美德论立场,构建起自己的道德思想体系,论证道义美德精神的价值合理性。在后人看来,斯密这两种理论预设与价值立场之间存在着彼此拒斥、否定的关系,即斯密的经济思想与道德思想之间相互拒斥否定,而这种拒斥否定无论对于哪一方均是根本性的。然而,它们却在斯密那儿奇特地共生在一起。这就是所谓著名的斯密难题或斯密悖论。对于斯密难题,近百年来一直成为人们思想探究之谜。是斯密本人思维的模糊混淆、方向不清,还是斯密已经意识到完全不同于封建等级宗法社会的现代性社会(注:虽然现代性社会自身在展开过程中有不同的路径,但是现代性社会的出现却是对于封建社会的否定与取代,英文单词modern society对此意蕴的表达是清楚的。在历史的原初形态上,现代性社会即为资本主义社会。因而,在这里如果不过分拘泥字面,如果不考虑意识形态的影响,那么,用“现代性社会”概念替代“资本主义社会”概念在学理上应当是不成问题的。)具有自己特有的社会精神气质与人格类型,意识到现代性社会是由完全不同于宗法封建等级社会的具有时代性精神气质的人所构成,意识到正是具有现代性精神气质的现代性人成为市场经济的现实物质承负者,并以自己的方式表达了这种深刻独到理解?笔者认为是后进。(注:近来国内学者对“斯密难题”已作了许多有意义的探讨,其中当首推万俊人教授《论市场经济的道德难度》一文中所作的论述。参见万俊人《论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在亚当·斯密时代,道德哲学本身具有百科全书之性质,伦理学与经济学均属于道德哲学范畴,另外,斯密本人一生对于《情操论》多次修订,在反复修订《情操论》过程中写下《国富论》,基于这两个基本事实,应当能够有充足理由认定斯密本人作为一个思想家至少在《国富论》与《情操论》两本书中的思想具有内在的融通自洽性。这就首先从技术、逻辑上排除了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与《情操论》两本书中自身思维混乱相互矛盾之可能性。(注:关于这两个基本事实,可详见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译者序言”,蒋自强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那么,现在又该如何合理理解解释通常所认为的“斯密悖论”现象?

      如果真的如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斯密一方面以利己主义目的论构建起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体系,另一方面又以利他主义道义论构建起德性论思想体系,从而使自己的思想处于一种悖论之中,那么,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斯密自身的思想图景中,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处于一种人格分裂状态:作为一个经济活动的“经济人”以利己、功利为价值追求,作为一个现实的人他又有道德性,(注:这里的“道德性”不是在“善”的意义上使用,而是指人有道德生活的一面。)以利他主义的同情心为价值指向。对此的可能回答是或者经济活动是超道德的,或者人天生就处于人格分裂状态。但是,对于前者,利己主义目的性本身则作出了否定性回答;对于后者,至少理性与丰富的经验世界及直觉均告诉我们:人格分裂至少不能算作是正常人的存在状态——尽管在经济生活中确实不乏如此实例,但实例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必然性。由此只能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活动中有道德,(注:笔者曾从实践的角度论证了道德作为实践理性精神没有自己专有的感性空间域,但它又不外在于那些具有独立感性空间域的诸实践领域,从而在抽象的意义上论证了经济与道德的一体性。参见高兆明《论市场经济的道德评价》,《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并且一般说来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经济利益的人,是以一种人格同一性方式、以一个完整的人(注:这里的“完整的人”不是在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相对于人格片面性意义上而言,而是指上述的有道德性。)的面貌从事经济活动的,且在追求自己利益时至少在价值上是应当自我肯定的。现在,突兀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变成:在斯密本人心目中,生活在以普遍商品交换为客观物质生活资料分配特征的现代性社会(注:这在斯密的语境中是“商业社会”。不过,这种概念替换正如前面注释已曾说明的那样,并不改变问题的实质。)中的人应当是何?具有何种精神气质?换言之,斯密对现代性社会的主体是如何理解与规定的?虽然我们不能直接从斯密本人那儿获得现成答案,但我们却可以通过深入斯密思想,从而领会、揣度隐含其中的真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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