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调节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趋势,已要求经济建设必须通过推动生产、促进消费、支持竞争来使市场经济向理性经济发展。所谓理性经济,简单讲:是指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引导市场向着可持续性发展方向运作,使经济建设按其规律性进行。由于市场的趋利性导向作用,使进入市场交换领域的经营者往往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出现以膨胀的物欲取代法律,以功利取代道德,以单纯对财富的追求取代经济发展的状况。如果这种状况长此下去得不到引导和规范,其结果是:不仅传统的伦理道德变得不堪一击,就连法律和法规也会失去应有的作用,这是应当引起我们认真审视的问题。 一般来说,道德的调节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现实规范基础上的,是对人们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自觉、自愿的调整。过去当这一调整建立在计划经济的经济关系上时,道德调节是构筑在政府各级组织对人们工作与生活等各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建构在人们对政府和社会资源等的依赖关系上,由此建立起以奉献、互助、利他等占主导的利益观、价值观、道德观,并成为支撑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的伦理道德体系。然而,当计划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之后,与此相适应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调节却没有随之产生变化和变革,探讨和解决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和冲突,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成为伦理学工作者的迫切任务。 1、道德原则的指导必须跟上价值观念变化的速度 在市场经济的体制和运行模式成为占据人们经济生活的主导之后,由于伦理体系变革的速度,大大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人们利益观的变化速度,这造成了在计划经济的经济基础改变之后,原来支撑利益调节的伦理道德体系失去了基础,尤其当人们逐步打破对“铁饭碗”的依赖,需要构筑新的伦理道德体系来指导工作和生活时,新的伦理道德体系和制度的建立却始终处于缓慢的、逐步的适应上,这样就造成了观念与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对此,政府如何从宏观上重视道德调节的主导性、指导性、时代性三者的结合,探索解决道德原则对经济活动指导乏力的矛盾,确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关键是要把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赋予新的内涵,使之具有广泛的指导性和规定性,能够成为让广大民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明确遵循的利益原则。笔者认为:道德原则对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和人们行为规范的调整和指导是十分必要的,对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作出新的符合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阐释,起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认识:一是从个人与国家整体关系的角度,把集体主义原则的调节赋予刚性的内容。集体主义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应具有要求人们对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无条件遵循的规定性,这也是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基本的准则和规定性的体现;二是从个人与集体关系的角度,把集体主义原则的调节赋予不同层次性和有弹性或柔性的约束。集体主义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应以利益互动原则、生存和发展原则作为调节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层次性和弹性是从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上,个人与集体的生存和发展上,提出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从满足个人与集体的生存需要开始,到个人与集体的发展需要的实现,都可以围绕着基本原则进行规定和调整,同时,个人、集体与社会国家利益的调整,也可以采取由法律刚性的制约到对法律自觉的选择,由不同层次的道德认知水平到高尚的道德境界的规定和要求。因此,把集体主义原则赋予的刚性与弹性的标准,用于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之间的一系列关系,可以以此作为规范各类行为的原则和准则,有利于引导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自觉地作出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考虑,有利于人们对他人的需要作出关注和关怀,有助于人们根据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根据道德调节要适应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要求,确立新的伦理道德体系和制度。 2、从重视“有德”才“有得”上,培养人的羞耻心和责任心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导向,把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和对金钱财富的欲望充分调动起来,然而,如何获得利益?当人们在市场中面临利益的驱动,需要以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理论来规范和指导时,却往往出现了“有德者”难有所“得”,“缺德者”发达致富的现象,这一现象常常使人们产生困惑,也常常让人们感到无所适从。虽然有的经济学专家认为:“中国今天这种状况,并非‘开放’带来的‘外来’影响。对西方社会稍有了解的人都不会否认,功利性确定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但西方国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早已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法律制度,比较成功地将社会成员对功利的追求限制在不损害他人生存的范围内。”(注:刘智峰主编:《道德中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但是,在现阶段,中国如何解决现实存在的矛盾,如何能够在短短的时间内经历别国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跨越不同的社会形态,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尤其是从市场经济的特征上去确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体系,不仅是一个艰难的挑战,也需要有刻不容缓的举措。这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方略的发展和创新,是从法治与德治并举互治的意义上,对政府制定具体的政策和法规提出的讲究实效和重视伦理道义力量调节的要求。 一是在其可行性和科学性的把握上,必须要考虑到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起码要能使按这一政策和规定去做事的人“有所得”。让“缺德”的行为失去利益和市场,才能促使人们逐步养成良好习惯,形成以内在自觉和内心的自责为特征的道德调节机制,才能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到有秩序的市场经济的轨道,在思想道德领域和精神文明领域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是根据现阶段的实际状况,必须要求道德的调节从道德责任法制化的实行开始,从“有德”才“有得”入手,培养人们的责任心和羞耻心,不断提高民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从现代法制国家中人们应有的“法制”观念和“德治”意识上,创造出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上,不断地满足民众对社会生活质量的追求,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新的发展空间和途径。 3、市场经济倡导的“德治”并不与“法治”对立,而是并举互治促进经济增长 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道德调节的作用,形成经营者对法律法规、对市场法则和规则的自觉遵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道德“目的性”的特征体现。市场经济中倡导的法治与德治并不是对立的,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手段,两者是紧密联系、并举互治的。首先,法律手段作为治理国家必须依靠的保障力量,是规范市场秩序最基本、最起码的行为规范准则。在此意义上,德治必须以法律作为道德底线来加强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度;其次,伦理手段作为以人们内在的自律性和自觉性的约束来完善市场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是国家在宏观调控上必须重视的基础手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两方面的约束和调节需要政府根据市场秩序的实际状况来制定具体的伦理调控实施步骤,通过采取强化人们自觉的法制意识来逐步调动道义力量的内在动力作用,也只有当公民自觉的法制意识成为一种道德选择时,道德力量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才能形成促进经济增长,减少市场失灵发生的基础和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