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伦理道德支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兴海,湖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研究所教授,湖南长沙 410004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其作用的发挥直接体现为市场体系的有效动作,表现为市场体系为人们提供越来越多满意度较高的产品和服务。而市场体系有效运作则不但依赖于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环境,而且依赖于相应的道德支持。大量经验事实和伦理研究都一再证明:市场主体合乎伦理的行为(即道德的行为)支持市场体系的运作,而市场主体不合伦理的行为(即不道德的行为)则扭曲市场体系,阻碍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因此,我们寻找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致力于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就必须从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维度把握它的伦理道德支点。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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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把握和寻求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伦理道德支点,首先必须明了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究竟需要哪些条件。据市场学的研究证明,市场体系有效运作至少需要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市场主体拥有可占有和控制(公有或私有)财产的权力;二是市场主体拥有买卖产品和服务的自由选择权;三是市场主体能够获得有关产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或准确信息。这就是说,如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自由选择权和知情需要得不到有效的尊重、维护或满足,市场体系的运作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乃至停滞。所以,无论是从制度层面上还是从道德层面上寻求市场体系运作的支点,都得从满足市场体系运作所需要的上述三项基本条件入手。

      在市场体系有效运作所需要的条件中,市场主体拥有占有和控制财产的权力,无疑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条件。因为离开这一点,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都不会发生,更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广泛交换关系的形成。因之,市场体系运作的伦理道德支点,根本就在于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所得到的道义支持方面。

      有关维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伦理,可称之为产权伦理。与交换直接相关便是产权交易伦理。这一伦理的基本要旨,是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彼此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在未经财产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决不拿走属于社会公有或他人私有的财产(其中包括财产未经其主人同意不能被交换)。根据这一伦理要求,一切形式的构成“商业偷窃”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诸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串通,窃取他人专有信息,在签订和履行合约时作假,以及欺骗顾客、过度推销和不正当定价等等。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产权伦理对市场主体的要求并不是让其放弃自我财产权利以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是要求市场主体不在市场交易中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他人财产和公共财产。这从获取财产的行为方式的正面意义上讲,便是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以自己的投入(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换取自己的收益。因此可以说,公共财产和他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产权伦理的基本理念,而勿“偷窃”则是现代产权伦理的基本准则。

      产权伦理对于财产权利的维护,尽管不及产权法律制度那样直接有效,但却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1)产权伦理作为一种社会共识和基本价值理念,它对市场主体拥有的财产权利的价值认定,既是产权制度得以确立的义理依据,同时也是产权制度得到有效推行的道义基础。缺乏一定道义基础的产权制度实际上是难以维系的。(2)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对于防止诸如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不正当定价之类的侵权行为或偷窃行为的发生,法律的作用固然是至关重要的,但却又是有作用边界的。在法律这种外在的、他律的强制性约束力不能起作用的地方,只能由产权伦理的主体化和人格化所构成的道义力量发挥作用。况且,即便是在法律调控力起作用的地方,不但道义力量的声援和支持是不可或缺的,而且主体的道德自律往往起着基础性的调控作用。(3)当产权伦理的要求一旦由理性规定转化为多数市场主体的精神观念和自律习惯,它实际上就会成为维护“财产权利”的无形而巨大的社会力量。在这种无形的力量的作用下,财产主人之间彼此尊重产权的良好道德秩序就会形成。在现实生活中,产权道德秩序之所以比较“混乱”,并不是因为产权伦理根本不可能起到维护产权的作用,而是因为产权伦理的主体成熟程度还比较低。正是由于产权伦理的主体化成熟度还比较低,因而支持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合乎产权伦理的市场行为还不够普遍,而妨碍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不合产权伦理的市场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因此,可以说,产权伦理及其主体化和人格化,乃是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第一大伦理道德支点。

      (二)

      市场经济是以“普遍交换”和“自由竞争”为其基本特质的。市场体系的有效运作,实际上就意味着普遍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竞争的充分展开。在这里,人们拥有买卖的自由选择权是至关重要的。当人们没有了买卖自由时,市场经济概念所内含的“交易”和“竞争”也就不复存在。因之,市场主体拥有买卖自由,便构成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又一基本前提。伦理道德对市场体系运作的支持也体现在它对买卖自由的价值确认和道义呼应方面。

      直接确认买卖自由的伦理,可称之为交易的自由伦理,其内核在于要求市场主体彼此尊重交易的自由选择权。根据这一伦理要求,一切蓄意妨碍和限制买卖自由的行为,都是不合乎伦理的和不道德的,因而也是应当受到责罚和被禁止的。在商业社会中,这种限制选择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贿赂、胁迫、欺骗和不公平歧视等。贿赂,实际上是通过购买影响力来操纵别人,使受贿人做出背离受托义务,同时也限制他人自由的决策;胁迫,是用威胁或暴力来控制他人,使其做出依其本意不会做的事情(如拒绝与某些顾客的交易);欺骗,是通过误导来操纵他人或某个公司;不公平歧视,则是用某种不恰当的标准来限制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择业自由,它常常导致消费者从能力较低的人那里购买服务。由于贿赂、胁迫、欺骗和不公平歧视是商业生活中常见的背离自由伦理要求的行为类型,因而我们还可从“尊重他人自由选择权”的伦理要求中引出更为具体的伦理准则或准则性道德律令:不以行贿的方式操纵他人,不以威胁或暴力控制他人,不以误导来操纵他人或任何一个公司,不以任何不恰当的标准来限制他人的择业自由。

      自由伦理对买卖自由乃至市场体系运作提供的支持,也体现在间接和直接两个方面。间接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它为一切保护交易自由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价值依据与道义声援;直接的支持则在于它作为一种主体自律力量和习惯力量会造成一系列展现自由价值的买卖行为,并且会抑制和抵制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张。这里,我们可以设想,要是没有大多数人对买卖自由的价值认定和道义确信,若是尊重买卖自由并未成大多数人的约定俗成和行为习惯,一切关于买卖自由的法律还会那么持久有效吗?在法律保护不起作用的地方还能有买卖自由的存在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对买卖自由的法律保护离开一定的道义支持不可能是持久而有效的,没有“尊重买卖自由”作为自律力量和习惯力量起作用,买卖自由的存在是不可想像的。因此,可以说,确认买卖自由的伦理及其主体化和人格化,乃是市场体系有效运作的第二大伦理道德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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