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日至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道德科学研究院和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宣传部、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党委共同举办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六十余位学者,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围绕着“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与‘以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与公民道德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与其他道德问题研究”等专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于《纲要》的意义,与会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纲要》的印发,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因此,根据《纲要》的要求,为加强我国公民的道德建设贡献力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崇高职责。(二)在道德建设方面,《纲要》包含着许多新思想,特别是提出了一个能在全社会得到普遍认同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必将有力地促进今后全社会的道德建设。(三)《纲要》提出“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努力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的要求,在当前的道德建设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何实现社会舆论、法律、政策和道德建设的相互促进作用,在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四)作为多年实践和理论探索的产物,《纲要》吸收了过去的成果,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新的历史与现实条件下,我们要勇于和善于研究新的问题、新的方法和形式,使其有充分发展的天地和强健发展的动力,以有利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五)落实《纲要》,关键要把它作为今后道德建设的一个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把道德建设提到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落实党的以德治国方略的高度,经过公民道德建设的深化和拓展,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一、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与“以德治国”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有的学者认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长治久安、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为此,该学者论述了江泽民“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和落实措施。他指出,在全面贯彻治国方略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和纠正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误解和曲解,或者把两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倾向。他还强调,当前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在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体系。第二,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的同时,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第三,要大力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实践活动。第四,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示范和导向作用。第五,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领域的检查监督。对于建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要求,有的学者认为,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立足于当代的实践,建构既继承历史传统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立足本国又面向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个道德体系的建构应以1996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框架体系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公共生活等各个领域更为具体的道德准则规范。 伦理学的研究要为“以德治国”服务,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服务。有的学者提出,与安邦治国相联系的道德建设总是带有一定政治性的。“以德治国”的实施,需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道德建设:一是与国家政治密切相联系的个体性道德建设;二是与国家政治密切联系的机构和机关的组织性道德建设。在针对个体的道德建设中,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公民道德建设。此外,必须坚持以德治政,以德治官,用道德治理各级组织、政府和机关。有的学者从德法并举的角度探讨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操作体系问题,认为依法治国的操作体系是:享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法律监督;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司法机关负责司法。而以德治国的操作体系是:社会建构道德体系,政府树立道德榜样,媒体进行褒贬导向,民间社会性组织自我约束,个体进行自我修养并自我控制。 对“以德治国”深层的理论意义,有的学者提出了三点看法:一是现代德治不能等同于“人治”:“德治”不存在逻辑上导致“人治”的必然性,“德治”与“人治”不能等义,更何况,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德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基础之上,从而避免了由“德治”导致“人治”的可能。二是现代德治的基础只能是“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理性选择,但两者并非无主次之分,法治是现代德治的基础。当前比较现实而重要的问题,不是德治与法治的地位之争,而是要切实寻找以法促德的途径,从而保证德治的实现。三是现代德治的要义是“善治”:我们今天的德治不是基于“统治”的理念,而是基于“治理”的理论视野,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善治”。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社会主义德治的基本要求。把善治作为德治的主要目标,是区分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分水岭。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还政于民的过程,是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同心同德和良好合作,这恰好也是我们“以德治国”的目的。 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与公民道德建设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为了从整体上把握公民道德各个方面的关系,有学者提出,首先要全面把握公民道德体系的主要内容,《纲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这一概括,是对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框架体系的继承。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科学体系的确立,必将对我国今后的道德建设产生重要的影响。深入地认识和阐发这个科学体系,尽可能地使这一科学体系能够为广大人民所掌握,是我们当前道德建设的一项重大的任务。有的学者从宏观角度对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作了探讨。在论证“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问题时,认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之一,是要从道德上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公民道德建设另一个同样重要的任务,是要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勇于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总之,公民道德建设就是要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在论证“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的问题时,指出:在经济领域,衡量成败的主要指标是效率,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必然的、合理的。但是在道德领域,既不能一味强调效率,也不能一味强调公平,而是应当把效率与公平放到相互结合、相辅相成的位置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