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价,是人们依据一定的社会生活准则,通过社会舆论、以及个体的自省活动,对人们的某种行为进行的善恶评价。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它是道德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通过它,道德理论得以发挥其社会效能,同时通过道德实践信息的反馈,又可进一步丰富发展理论,增强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本文试从道德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就道德评价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道德评价的要件和基本功能 道德评价要真正发挥其社会功能,首先应明确其要件是什么,就是说,个体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对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历史上不少哲学家对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见诸于世;其一是康德的绝对自由论。他认为,人的意志绝对是自由的,而人应该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绝对的道德责任。其二,是机械必然决定论者。在他们看来,人的行为受到必然性的严格支配,人在铁一般的必然性面前,毫无选择的自由,因而,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谈不上什么道德责任。 这两种观点看似对立,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人为地割裂了自由和必然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和必然是对立统一。没有离开人的活动的历史必然性,也没有不受时空制约的意志自由。在人类行为的选择上,人类个体有一定的自由,但个体选择的条件、范围及其实现的可能性都是由历史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在道德行为中,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自由,但行为能否通畅,意志能否张扬,以及个体行为后面深层的动因,都是由历史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历史必然性在这里是限制主体自由及其程度和范围的客观条件。但是,作为历史活动的能动主体,人们对限制自己活动的种种条件,具有强大的突破能力。在适当的条件下,人的意识,通过实践可以冲破不利的条件和范围的限制,获得更大的行动自由。这时,道德行为的价值也由此达到其最大值。所以,只有在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所能够并且应该选择的范围内,人们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才能接受道德评价。展开说,这有四个方面的内容或要件。 第一,社会已明确地表达符合历史必然性的原则和规范,这是评价个体道德行为的前提条件。社会的生活准则或规范,对社会成员起着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它使人们的行为有所遵循。同时,这一社会规范又必须是符合历史的必然性,要和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生活要求相吻合。如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或者“超过”现实社会,均难以对社会成员起到正确的价值导向作用,也无法成为他们评价善恶的价值标准。 第二,个体对道德行为规范的认识达到了自觉的程度。就是说,个体对于现时的道德善恶有独立的判断能力。这一方面依赖于个体生理上的成熟,大脑、手脚等器官均已健康发育无大的缺陷;另一方面,取决于个体思维素质的完善,其思维方式、知识水平均已达到社会所要求的一般标准,能从理性认识的层面上把握社会生活的准则。 第三,个体行为应当是出于自愿的自主选择。现实生活中的人,处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处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制约之下。在特定的情景条件下,外在的压力有可能驱使个体做出违反其信念的行为。由于在该行为个体面前,没有什么自主选择的余地,因而也就难以承担其相应的社会道德责任。这是一条人道主义原则。 第四,在个体的选择性行为面前,应存在多种的客观可能性。只有这样,个体才能自愿地在符合自己认知能力的基础上,按照社会规范行事。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这几个主要方面是在互动中存在的,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展开和发展的。尤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及准则,完全是一种动态的东西,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稳定性。在特定发展阶段的人类社会,社会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观念,则是社会道德观的现实基础和标准。当然,衡量善恶的社会标准和社会规范也受到民族文化传统支配和强烈的影响,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民族往往有着不尽相同的道德规范。 社会按照自身发展的需要,以特定的道德规范并通过道德评价这一手段熏陶其社会成员,引导个体发展、发挥其特有的社会整后作用。同时,个体则不断地将公认的道德规范内化成为行为的内在尺度,从而和历史的必然性在同一方向上运动,这是道德评价的力量所在。 二、道德评价的现实意义 第一,引导社会成员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明辨是非,增强其道德责任感。道德评价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判明人们的行为的善恶属性,唤起人们的普遍的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感。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常把道德评价比做道德法庭。现实生活告诉我们,这个无形的法庭常常比有形的法庭更有震撼力,因为它所触及的是人的灵魂。当前,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大转折时期,深入地开展道德评价,有助于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有效地克服道德失范现象和道德虚无主义,增强社会成员的道德责任感。 第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德治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然选择,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大创造性发展。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市场经济要健康有序地运行,充分发挥其正价值,就必须将其置于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之下,否则,它就会自发地演变成一股危害社会的祸水,阻碍社会的进步。一句话,市场经济不仅要和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也要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和刚性的法律规范相比,道德当然是一种柔性文化,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和个体的自省,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但二者都有独特的价值和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就是一种互补的协同关系,二者缺一不可。早在两千多年前,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就说过“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这个见解是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