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怎样进行道德评价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晨虹(1958- ),女,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哲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几乎任何一种道德规范都是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由此可论定:“合于道德”同“出于道德”的行为都具有道德价值,在对这些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合于道德的效果,出于道德的动机,都是评价根据中的要素。然而自觉主动地出于道德而行动,比消极被动地合于道德而行动,更能体现出道德特有的自律性质,因而更具有道德价值。作为体现着道德特殊性质,决定着评价对象的道德价值程度的评价根据,应把是否出于道德动机视为评价根据系统中根本的、主导方面的、第一性的质,而把不自觉地、被动地仅仅客观上合于道德的行为效果视为从属的、第二性的质。用系统论的语言概括就是,动机的系统质高于效果的系统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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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评价本身并不是制造道德价值,而是根据已确立的道德价值体系,对道德客体做出不同程度的肯定或否定,褒扬或贬抑。

      价值评价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的一种精神活动,属于一种主体对象化的活动。它表明在主客体之间构成的价值关系中,客体是否能够或已经使主体的需要和愿望得到满足。道德评价是道德价值的反映,表达一定社会、时代的道德体系对社会中道德活动现象的善恶价值判断。道德价值评价问题是道德价值中一个深层侧面的问题。

      一、道德价值评价的特殊视角

       道德价值评价也是人类的一种认识活动,但它与认识的“是什么”的认知活动不同,它是一种以把握其伦理意义或价值为目的的认识活动,它所关注的问题的核心,不在于世界本身是什么,而在于世界对人有什么意义,世界应当是什么样的。所以,严格而论,评价是一种主体性活动,评价总是把一定的价值事实同评价主体及其需要联系起来认识。广义地讲,道德价值评价作为价值评价的一种特殊视角,是对一定客体的道德价值的评估和判断。道德评价所反映的对象,是道德事实与评价主体及其所确立的道德体系构成的价值关系。事实上,道德评价中的主客体关系和道德价值中的主客体关系,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首先,道德评价主体和道德价值主体既可能同一,也可能不同一。道德价值主体在一定道德现象中,完全可能变成评价客体中的一部分。道德评价主体在这时候成为一个道德价值关系的超越者,道德评价主体根据所参照的价值体系标准,衡量评价客体的意义。比如,当我们评价某一社会的价值原则或规范体系时,就不仅在评价对象中包容了该价值体系的价值客体,也包含了它的价值主体。因此,在道德评价活动中,道德评价主体和价值主体可能完全同一的时候,评价者所判断评估的是价值客体对自己的意义、价值。在另一种评价活动中,道德评价主体和道德评价客体可能不同一,一定道德价值主体本身就可以成为道德评价的客体对象。当然,也存在着第三种情况,即评价主体和评价客体部分同一,比如,评价者是价值主体中的一员,或价值主体是某评价主体中的一部分。人们很容易把道德价值主体等同于道德评价主体,这是因为在现实的评价活动中,评价主体总是与价值主体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重合。“我”评价一种道德现象是善的,同时意味着这种现象对“我”的道德需要的符合和满足。“我”是价值主体,又是评价主体。在这种重合中,很难区分开“我”作为道德价值主体和“我”作为道德评价主体的逻辑层次,但这种区别又是必须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对同一道德现象,价值评价主体会得出不同的然而都正确的评价结果。

      其次,道德评价是道德价值的一个深层侧面,但并不直接生成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并不能依赖道德评价而存在,道德价值是道德主体和道德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它通过对善与恶的规定来体现主体的道德需要和“应当”的理想追求。既然价值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中,那么价值的存在就不能维系于评价主体一端。因此道德评价本身并不是制造道德价值,而是根据已确立的道德价值体系,对道德客体做出不同程度的肯定或否定,褒扬或贬抑。所以,道德评价所做的主要是揭示价值关系,宁可以引导人们去创造道德价值,但却不能单靠道德评价自身就把道德价值关系创造出来。

      再次,上述特点使道德评价具有很突出的价值规范性和客观性。任何道德评价,都必须以一定的道德价值规范做为评价标准,如果一种道理理论符合这些规范和标准,就是善的,否则就是恶的。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的道德价值规范都是历史地形成的,一种道德价值规范体系一经确立,就带有一定的客观性、普遍性,这就决定了道德评价的另一个特点:它不以评价者个人的需要、好恶、兴趣为转移,“我”可以根据一种现实对“我”有利而说它是“好”的,但“我”不能因此而认为它就是善的,道德的。

      需要注意的是,道德价值规范的客观性、普遍性并不能做为道德先验的论证。人类历史上许多思想家,感受到了道德价值规范客观、普遍的性质以及对行为和评价主体的超越,因而以为道德价值规范是神预先设定的,甚至像柏拉图、黑格尔这样的大思想家,也都认定道德规范是一种先验的自在的非主体的精神理念。事实上道德价值规范不以个体主体为转移,但它却是人类社会主体道德理性与情感的表达。道德价值规范在其根本性质上,是人类主体的道德理想和需要。

      二、道德评价尺度及其合理性

      道德评价尺度指的是那些判断道德现实或善或恶、或对或错的道德标准。道德评价的尺度是一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把握道德评价的尺度,理解其合理性,必须和它的历史性、相对性结合起来。从根本上看,人们确立和调整道德体系,进行道德评价,最终是以对人性的理解和对社会生活的利益要求为基础的。对人的本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社会利益关系“应当怎样”的把握,是构成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形形色色道德要求的直接原因。而对社会生活“应当怎样”的把握,事实上又是从属于对人性的理解的。人们总是根据对人性的理解,根据一定群体的利益愿望,来构造确定善恶的尺度,把那些符合自己人性观念、有利于一定阶级或群体的现象视为善,反之,则视为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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