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逻辑学把一个命题(表达判断的语句)分析为主词和谓词两个基本部分。主词表示判断的对象,谓词则用来规定或说明对象的属性(性质或关系)。在命题中,当谓词所表示的对象的属性不依赖于判断者(或主体)而仅为对象自身独自具有时,我们称这类命题为事实性命题或描述性命题;当谓词所表示的对象的属性不是对象独自具有的,而是对象作为客体与另一对象(主体)的需要发生价值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我们称这类命题为价值命题或评价性命题。如: a.树叶是绿色的。 b.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 c.他是一个卑劣的小人。 d.诚实是一种善。 以上a、b是事实性命题。因为a的谓词“绿的”是对象(树叶)自身具有的性质;b的谓词“老师”的对象(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自身具有的关系。这类属性也称对象的固有属性或自然属性,其谓词称事实性谓词或中性谓词。c、d是价值命题,具体为道德价值命题。它反映一种道德价值关系即道德客体对主体道德需要是否满足的效用关系,c的谓词“卑劣的小人”不是主词“他”所指某人固有的属性,而是他的行为或品性(道德客体)与主体(社会)的道德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即判断者或评价者站在主体的立场上,对他的行为或品性不能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所作的否定性评价。d的谓词“善”是判断者或主体对“诚实”这类行为品性能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所作的肯定性评价。道德关系中,主体的道德需要总是被满足或不被满足,作为道德客体的行为或品性也总是具有正价值或负价值。因此,在道德命题中总是对具有正或负价值的道德客体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这两种评价在命题中是通过褒或贬、扬或抑的道德谓词或非中性谓词来体现的,如“仁慈”“忠诚”“正直”“公平”等等,这些谓词所表示的属性是道德客体在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时所产生的属性,或者说这是道德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赞赏、褒奖,一种肯定性的评价(一般来说,道德客体所具有的属性与主体对客体的评价是有区别的,但是由于这种属性不是对象的自然属性而是与主体关系的产物,因此,除非必要,我们不作区别)。与此相反,“残忍”“虚伪”“邪恶”“贪婪”等谓词,则表示道德客体不能满足主体道德需要所产生的属性,它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谴责、贬斥,一种否定性评价。所有这些相互对立的两类道德谓词,都可以划归为或者说概括为两个最基本、最普遍的道德谓词即“善”与“恶”。由于在道德命题中,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及其需要并未在命题中出现,而且判断者或评价者未必是道德主体,当二者不一致时,判断者能否准确理解或表达主体的道德需要?特别是道德主体是不确定的,同一客体可以同时与不同主体具有道德关系,于是,人们对同一主词表示的道德客体既可以被肯定(有正价值,是善的),又可以被否定(有负价值,是恶的)而疑惑不解,这疑惑又往往导致人们在道德行为选择上的困难,于是人们不断地追问:善究竟是什么?并根据自己对善的理解,作出种种不同的回答。 二 道德谓词“善”(或“善的”),可看做是一个带有空位或变项的道德命题函项,即“X是善的”。X(在本文或是一个空位,或是一命题的主词)表示由主词指称的道德客体,即满足或者不满足主体道德需要的对象,它可以是一个人或者一个人的行为或品性,也可以是一类行为或品性,即既包括一定目的、动机下的行为自身,也包括该行为的效果以及对该行为的道德评价(行为品性)。当我们将X转换为一个表示道德客体的主词时,我们就得到一个道德命题。如: e.苏格拉底是一个善良的人。 f.雷锋给灾区捐款是一善举。 g.偷盗是恶行。 h.诚实是善的品性。 上述e、f为具体的道德命题,表示某个客体(一个人或一个行为)具有善的属性,g、h为一般的道德命题,表示一类客体(一类行为或品性)具有(或不具有)善的属性。由于在命题中道德关系尚不明确:不知道道德主体是谁,便会产生善之疑惑:e对于将苏氏打入死囚的那个道德主体来说,苏未必是善的;f对于一个极端利己主义者来说,给灾区捐款可能是一愚蠢行为。g当偷盗是指获取敌方的商业或军事情报时,敌对的一方认为该行为是恶,而另一方认为这是善;h当医生把实情告诉危急病人,而导致病人病情加重,这或许是医生的职责,但对于病人及亲属,这种“诚实”还是善吗?离开了道德关系的主体或主体的道德需要,我们很难回答X是善的或是恶的。因此“X是善的”只能是一个省略的命题函项,它实际是一个表示道德关系的二元谓词,即X是善的,当且仅当X满足了Y的道德需要。如上述“命题”仍然是含有空位Y的函项: e.苏格拉底是满足Y的道德需要的人。 g.偷盗是不能满足Y的道德需要的行为。 上述命题函项中的Y表示另一主词指称的道德主体——社会,它可以是由所有个人组成的一个母集,也可以是由一部分人组成的一个子集,如家庭、社区、民族、国家等,但道德主体不能是个人(通常我们讲的个体道德只是社会道德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或称内化形式)。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正如集(此为“集合体”而非“类”)与元素一样,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道德价值关系中则强调两者的区别,社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即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全体成员的和平共处,要求自己每一成员的行为只能有利于不能有害于其整体的利益。当个人和整体的利益有可能或实际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放弃、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以维护整体的利益(这最终是维护每个人更根本的利益)。这就是主体的道德需要(欲求或目的)。由于人的道德行为或品性复杂多样,而主体的道德需求又极笼统,某行为是否满足其需要,无论是行为者(客体)还是需求者(主体)都难以迅速有效地做出选择或裁决。因此,道德主体根据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推导出(或者是约定俗成,或者是有意识制定的)相应具体的道德规范。形式上,它是主体(命令者)用命令句向其成员发布的道德律令;内容上,它表现为主体要求其成员应当做(或不做)什么的行为准则,同时也是主体(通过判断者)判定某客体是否善恶的标准。于是,我们可将上述善的定义修改为:X是善的,当且仅当X符合(遵守或履行)了Y的道德规范。与上述例句同义的命题(函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