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制度伦理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施惠玲,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北京市,100875

原文出处:
新视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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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影响。他所阐发的理论 被西方学者推崇为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法律哲学、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引 起了西方社会伦理学理论的转向,把人们的目光引向了对制度的伦理基础、制度本身所追求 的价值等制度伦理问题的研究上来。尽管罗尔斯在这部著作中没有明确提出制度伦理这一概 念,但是就其内容和所探讨的问题来看,它实际上是一部论述制度伦理学的著作。中国正处 于制度的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制度伦理观的探讨和分析,有助 于我们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能促进我们对制度伦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关于制度伦理研究的主题和意义

      在《正义论》发表之前,西方学者对制度伦理思想的研究往往是从某一具体学科的较为具 体的问题出发,如在政治哲学理论中,阐明西方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观念和政治价值,为西 方社会的民主制度确定基本的框架,寻找这种民主政体的合法性基础等。在法学理论中,学 者主要就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价值、正义与法律、法律与道德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而 制度伦理涉及的是广泛的综合性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制度伦理的研究不仅仅限 于伦理学,他对社会正义(注:“正义”(justice)一词,在西方的政治理论与道德理论中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 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的被专门 用作评价社会政治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做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其《正义 论》中,则明确地规定,正义是社会主要制度的价值体系。

      )问题的考察涉及到了多学科领域:如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 济学等。其目的是要提出一种综合性的带有普遍意义的制度伦理观,以突显制度伦理对于现 代社会结构、制度的选择、设计的意义。他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即制度伦理原则暗示着社会基 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他把 制度伦理研究的主题集中在“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安排的合理性问题上,其实质是社会的 公平分配及其分配体制。他认为制度伦理就是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的主要制度,在基 本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合理的利益分配方面的正义问题。制度伦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使社 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使社会首要善(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把人的基本权利或社会首要善主要归结为:权利和自由、机会和 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 )得到公平分配。同时,基于一种社 会合作观念,罗尔斯阐述了制度伦理的作用和意义。他指出:“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 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 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 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 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 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 配。”[1]从而维持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定、有效和继续发展。

      二、关于制度的伦理价值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里,明确地肯定了社会制度有其伦理道德基础,有它们自身所诉求的 价值原则,同时制度本身所包含的这些价值原则又成为评价制度的合道德性的根据。他在书 中指出:“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 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种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是正义的。”[2]因此,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 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即制度的价值原则是一个 价值体系序列,为此他提出了他设想的两个正义原则,也就是他理想中的制度所诉求的价值 序列。这两个正义原则可以简要的概括为:第一原则是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包括两个子 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第一原则是调节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它优先于第二原则 ;第二原则是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使之“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 中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我们且不论罗尔斯关于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内涵与实质,值 得注意的是,在这里他把制度的伦理价值原则规定为具有先后秩序甚至是有冲突的价值序列 。事实上罗尔斯在这里阐明了制度伦理的一个基本思想: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它的价值目标 都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制度所诉求的价值是一个价值体系序列,既有基本性的 价值又有派生性的价值;既有意义性的价值又有工具性的价值;这些价值之间因为方向性不 同,必然存在着冲突。那么如何调节价值之间的冲突呢?罗尔斯在此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路 。他认为制度的价值体系序列是一种词典式的序列,“那些在序列中较早的原则相对于较后 的原则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一个原则要到那些先于它的原则或被 充分满足或不被采用之后才被我们考虑”。[4]他赋予自由价值以优先性。优先性是一种对 核心价值的确认。因而,处于体系序列中的价值又可划分为核心价值与次核心价值。制度所 诉求的核心价值是居支配地位的,具有优先性,而次核心价值处于附属地位,但它对核心价 值具有约束作用;核心价值既有可能是基本价值,也有可能是派生价值;既有可能是意义性 价值,也有可能是工具性价值。罗尔斯在他的正义原则中对第一原则的优先性规定,是确认 了自由是一个核心价值。制度伦理的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处于次核心价值地位,它是在确 保了自由价值在制度价值序列中的支配地位之后,从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出发,对 自由的某种限制主要是对经济领域内的自由作恰当的限制,从而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 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可以看出,他对制度价值体系的这种安排是从自由 主义的传统和立场——即社会中的个人权利为出发点的。罗尔斯在谈到制度伦理的两个原则 与自由主义传统价值观念的关系时明确表示:“一旦我们接受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把传统 的自由、平等、博爱观念与 两个正义原则的解释如此地联系起来: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 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博爱相应于差别原则。”[5]在这里,他的倾向性 是非常明显的,但他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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