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像儒家的其他思想一样,儒家的经济思想也贯穿着伦理道德思想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 是从德性的视野来观察、研究经济这一社会现象,我们把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经济思想 体系称之为德性经济思想。确立德性经济思想的理念和价值观的是一条基本的道德原则:“ 贵义贱利”。正如赵靖先生说:“贵义贱利论在孔丘的经济思想体系中处于核心和枢纽的地 位,必须抓住这个核心,才能够对孔丘的经济思想体系有科学的理解。”[1](P44)贵义贱利 论不只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中的基本观点,同样也是儒家经济思想体系的核心和枢纽,它不 但确立了诸如经济的本质和经济活动的价值等本体论、价值论问题,还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 经济政策和人们经济行为的模式。它既使儒家经济思想形成独特的文化个性,还深刻影响着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理论及其实践。 义利之辩作为儒家经济思想的枢纽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作为“利”的经济生活与作为“ 义”的道德规范的关系如何?这个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但在儒家看来,它还是经济学 的基本问题,或者说两者是二而一的问题,因为经济过程和道德过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所 以这一问题的辩难就可确定经济的本质是什么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二是作为“利”的个人功 利与作为“义”的社会功利在经济活动的目标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如何?关于这一问题 的辩难则确定了经济行为的价值目标,这是一个价值论的问题。 一、经济的道德本质 贺麟曾将儒家关于经济与道德关系的思想概括为三个命题:(1)就立国根本而言,道德为立 国之本。(2)就施政次第而言,解决经济或国计民生问题是最为基本的。(3)就道德与经济的 关系而言,国民经济的贫穷,可以引起一般道德的堕落,惟有特别有道德修养的士或君子是 例外。“简言之,他们共同认为道德为目的,经济为工具,道德为立国之本,经济为治国之 用”。[2](P25)贺麟的概括明确指出经济不能决定道德,隐喻地指出经济是由道德决定的。 经济不能决定道德,在儒家看来是明白不过的,这是由道德的本性所决定的,既然道德是人 类精神的自律,其发生的根据来自人心的善端,道德的发生过程是一个自反自足的体证过程 ,那么,任何外在于人类精神的决定论的东西就是和道德的本性相违背的,经济不能决定道 德,政治也不能,尽管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道德在社会上的倡扬。 经济不能决定道德,相反经济是由道德所决定的。经济的道德决定论,使得儒家关于经济 的本质、经济的功能、经济的运行方式,都是在一种德性的视野里进行的,由于这样一种德 性 经济思想符合小农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宗法血缘社会的需要,因而成为封建社会制定经济 政策的指导思想,并影响着社会成员的经济意识。经济的道德本质决定了经济的运行过程实 质上是一个道德实现的过程,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活动的主体首先应是道德主体。儒家认为正人之道是为商之道的前提,经济行 为之合理正当性的前提是经济主体的合道德性。其实,不单是经济行为,一切社会行为均以 正心修身为本。《大学》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先修身齐家,才 能治国平天下。一切社会行为的善恶成败,都由人内在的品性所决定,经济行为作为一种社 会 行为亦当如此。因而,经济活动在本质上就是道德主体实现自己的人生信条、价值观念、伦 理原则并最终通过经营所获得的财富去实现经世济民的人生理想的过程。 第二,经济行为应遵循道德规范。对儒家来说,是否遵循道德规范比是否遵循经济法则如 效率原则更为重要。可以说,整个的经济运行过程,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各环节都 处在伦理规范的调整之下,生产主要不是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获得更多的财富,而是一个遵 循道德规范的求道尽道的过程;交换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彼此互利和可预见的行为,而是一 种道德的默契;分配不是遵循普遍平等的标准而是俭奢有分,以礼为据,取予有度;消费也 不以再生产为目的,而以培养社会道德风气为目标,要求节俭有制。 第三,经济行为的结果亦要受道德的评价。经济的结果必然是社会产品,是具有使用价值 的物品,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儒家认为,经济行为的最终结果不仅需要有使用价值,即 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还要有道德价值,满足人们的道德需要,因此,对于经济产品可做双 重的价值评价,一是有用性评价,二是道德性评价。依据这种评价,经济运行的效益的取得 和财富的增长并非终极目的,要看这种增长是否有利于社会人伦关系的和谐,是否有利于人 的道德修养,如果经济行为带来的东西会导致社会的奢靡风气,会破坏等级名分的秩序,增 加对自然资源的攫取,则这样的经济行为就不是合理的。 总之,经济的本质是由道德所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称之为儒家的德性经济理论, 当 然,它还有另外的一面,即在经济理论内部,是以乐群贵和的价值观来贯彻始终的。 二、经济的道德价值指向 乐群贵和是其伦理学的价值目标,但儒家的德性经济理论的内在价值取向是和伦理学一致 的,其实质是伦理学的具体呈现。它在儒家经济理论中的表现有二个方面: 第一,儒家经济理论从经济主体的人性假设到经济行为的价值追求都是以群体为本位的。 儒家的经济主体从来都不是那种为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算计的、自私的、孤僻的“经济人 ”,而是身负道德责任,处在人伦关系之中的“社会人”,因此,由他所发动的经济行为也 不是纯功利的,而是超越了个人经济利益,包含了更多的社会追求和承担了更大的社会责任 。我国历史上的儒商与西方商人在理想抱负、行事方式、价值追求等方面的区别就能说明这 一点[3]。他们的“经世济民”的商业理想,“重群克己”的工作伦理,“和气生财”的处 事方式,“以和济事”的经营方法等,无不鲜明体现了儒家重群体的价值观念。许多儒商“ 弃儒就贾”是为生活所迫,故而从商首先是以“治生”为目标,但“治生”作为目标,只是 最 基础的目标,只是对生活资料的获得,除此之外他们无一例外地追求着超越个体的更高利益 。“治生”是为了“裕后”或叫做“垂裕后昆”,正如明代著名徽商汪弘所说:“生不能扬 名显亲,亦当丰财裕后。”比“治生裕后”更重要的还有创家立业,家既是个人生命存在之 所,又是价值实现之地,也是生命永恒的依归,所有存在是与家连为一体的,个人没有独立 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因此创家立业就比治生裕后具有价值上的重要性,而作为儒商最高价 值理想的还是经世济民,这一理想使得儒商的经济活动不是谋一己之私利,而是力图对社会 有所作为,不是把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而是去追求更高的超越性的社会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