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以德治国的最重要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海明,(1950-),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王海明,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以德治国的最重要原则是公正:一方面,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每个人一 生下来便都同样是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这是“ 完全平等”的公正原则;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 基本权利,也就是说,人们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与自己所做出的具体贡献的不平等 之比例应该完全平等,这是“比例平等”的公正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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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来,道德一直是国家治理者用来约束被治理者的工具。但到了20世纪后半叶,随着 所谓“制度伦理学”的兴起,人们开始普遍关注国家治理者治理行为的善恶问题。罗尔斯的 《正义论》的巨大影响,无疑是这一关注的结果。随着真正的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国家 治理者的治理行为的道德问题的研究将越来越热,越来越重要。我国目前“以德治国”之治 国方略的提出,正是这一普遍要求的反应。然而,综观古今中外以德治国和制度伦理的研究 可 以看出,以德治国的道德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原则,而是由若干原则组成的道德原则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公正”原则乃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何谓公正?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乃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交换行 为,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1]( P103、10 1 、279)反之,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 的恶行。救人出水火,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但若出于报恩,救的是自己昔日的救命恩人,便 是等利交换的善行,便是公正的行为了。杀人越货,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但若杀的是自己的 救命恩人,便是恩将仇报,便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便是不公正的行为了。

      那么,在人们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中,什么是最根本、最重要、最主要的交换?显 然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交换是公正的根本问题。然而,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显 然不是各个人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那么,社会究竟怎样分配权利与 义务才是公正的?或者说,社会对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分配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显然是贡献:贡 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换言之,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因为权 利与义务,如众所周知,分属“索取”与“贡献”概念而同属“利益”范畴:权利是被权力 所保护的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索取;义务则是被权力所保护的应该且必 须付 出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贡献。一目了然,贡献在先,索取在后:贡献是索取的源泉。因 为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贡献),尔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 个人(索取):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 的利益之交换而已。因此,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多少利益,也就只应该依据每个人贡献了多少 利益:贡献是索取和权利的依据。

      当我们依据贡献对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进行分配时,便会发现公正的根本原则 乃是“平等”: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人人所享有的非 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

      一、完全平等原则

      完全平等是基本权利的分配原则。为什么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呢?如前所 述,一切权利都只应依据于贡献而按贡献分配。于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只应依 据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而按贡献分配。然而,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地分配,岂不意味着: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这岂不自相矛盾?并不矛盾。马克思说 :“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公民权不同的。和公民不同的这个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 是 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作‘人’,只是称作‘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 作人权呢?”因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国家通过人权 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2](P436)。这就是说,人权、基本权利的依据乃在于:每个人都是 缔结、创建社会的一个成员。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正如无数先哲所论,人是社会动物。 脱离社会,人便无法生存。所以,每个人的一切利益,说到底,便都是社会给予的:社会对 于每个人具有最高效用、最大价值。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的结合,不过是每个人所结成的 大集体。因此,每个人不论如何,只要他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创 建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因为若没有社会,任何人连生存都无法维持,又 谈何贡献?没有社会,贝多芬能贡献命运交响曲、曹雪芹能写出《红楼梦》、瓦特能发明蒸 汽机吗?

      所以,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出的一切贡献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不仅如此,须知 每个人的这一贡献还是以自己蒙受相应的损失、牺牲为代价的。因为人们结成任何一个集体 ,都会有得有失。比如,结婚就会失去单身汉的自由,但能生儿育女,得到家庭的温馨。人 类社会也是由一个个人所结成的集体,只不过这个集体并不是每个人自愿结成,而是生来就 有、不可选择的罢了。也就是说,从历史上看,人类并不是先有脱离社会的自然状态,尔后 这些自然状态的个人通过契约而结成社会。但是,正如罗尔斯所说,历史上不存在的东西, 并不妨其在逻辑上存在。从逻辑上看,每个人脱离自然状态而结成社会,也同样有得有失, 如失去自然自由等等。这一点,社会契约论者已经说得很清楚了。那么,每个人在社会中能 得到什么呢?显然,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一分子、 一个人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可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一个人究竟应该得到什么呢?无疑 至少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即享有所谓的人权、基本权利。 进言之,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人权、基本权利,而且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基本权利。 因为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创建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 要的贡献和因其所蒙受的损失上却完全相同——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在成为总统或平民、文豪 或文盲之后才来缔结、创建社会的,而是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 、创建。而每个人一生下来显然完全同样地是结成社会的一分子、一股东,完全同样地参加 了社会的缔结、创建。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就 是因为并且仅仅是因为每个人参与缔结社会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分配给那目不识丁的老百姓与那名振环宇的大总统同样多的基本权利 ,就决不是什么恩赐,而是必须偿还的债务。潘恩(Paine)说得好:“社会并未白送给他什 么。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个股东,从而有权支取股本。”[3](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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