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正义问题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吕小波,南昌航空工业学院社科系 副教授 江西南昌 330034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全能政治逐渐消退,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开 始分化,真正的公共问题由是浮现,其中现代意义的正义观念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正义的 核心要求是平等,但平等绝不意味着平均主义,而是指权利的平等。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平 等,是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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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自古以来,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中心话语之一。而对于什么是正义,至今仍莫衷一 是。从表现上看,正义适合一切社会现象,但是,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正义总是就特定社会 关系而言的,“正义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概念”[1]。虽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是正 义问题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本身并无正义与否的问题,它是一种自 在的存在。只有当人们把这些社会关系以特定价值尺度来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时,才会产 生所谓是否正义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正义是人们对某种社会关系(或反映某种社会关 系的社会现象)所作出的价值评价。其实质是对人生存方式及社会关系是非、善恶、美丑的 追问。

      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正义问题的评价主体和客体都是人和社会。个人与社会相互认识、评 价、审美形成了所谓的个人正义问题和社会主义问题。个人正义是指对个人的存在方式和行 为方式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按照特定的社会拥有的正义价值原则,所作的一种正义与否的评 价。个人正义问题,实质上是指对个人存在及其行为正义与否的追问,这种追问所由之出发 的立场、所运用的尺度都是社会的,社会的利益、秩序、要求永远是个人正义与否的客观尺 度,社会成为个人正义问题的价值主体,个人成为价值客体。

      与个人正义相对应的社会正义,是指个人对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社 会规范,所作的正义与否的评价。社会正义问题本质上讲的是对社会所确立和拥有的各种社 会关系是否正义的追问。与个人正义问题不同,社会正义问题的评价主体是个人,客体是社 会。从评价理论上讲,价值主体的需要是价值评价的尺度与标准。社会正义的评价尺度存在 于价值主体个人的正义价值理想与价值需求之中。但每个个人所拥有所认同的正义价值理想 是不一致的,如果单纯以个人分散的正义价值理想为尺度,那么社会正义会陷入纯粹的相对 主义之中,这些相互冲突的正义价值理想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必须从人的本性需要的高 度,来确定个人对社会的价值评价是否正义。换言之,个人作为评价尺度的正义价值理想, 必须是符合人的本性的需要。

      社会正义评价的客体是社会,社会正义问题反映的是主体对社会的正义价值需求即主体对 公正社会的价值追求。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后,一直都在追求着不同的社会正义理想,思想 家们设计出许多的公正社会的理想模式,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近代莫尔的《乌 托邦》,如此等等都反映了不同时代主体的正义价值理想与需求。应当说,社会正义的核心 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因为作为正义价值关系的客体的社会关系,是靠社会基本制度建立 起来的,因此,社会关系的正义与否,取决于规定这种关系的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与否。正 义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建立,标志着评价个人正义的社会正义价值原则与尺度的建立。在这里 ,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取得同步的发展。

      个人正义问题关注个人是否合乎社会秩序的要求,旨趣在于规范个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 序和生活的正常运转。个人正义问题的提出和解答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宁。但 是,另一方面,个人正义又是以社会正义为前提的,个人正义的确立必须以社会建构起正义 的价值规范即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为前提。社会正义问题关注社会体系是否合乎人性的基本 要求,旨趣在于变革、建构社会合作体系,为人的幸福生活提供条件和保证。社会正义问题 的提出激发了人创造历史的主动性、能动性,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与个人正义问 题相比,社会正义问题更能体现人的主体性。

      二

      在正义问题上,中西伦理学传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西方伦理学传统不但关注个人的道德 完 善,而且尤其关注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正如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正义论 》一书中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而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正义 ”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的道德修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结构和秩序。儒家思想 更是在很大程度上被用来为论证封建制度的“合乎天道”服务,而不容人们探求社会正义问 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今人们在探寻正义问题时,更多地注重对个人存在及行为方 式的价值评价,而忽视对社会所确立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基本结构的价值评价,而且对社会正 义的核心要求不甚了了,甚至产生严重曲解。

      建国以来,我们在理解与确立社会正义这个问题上,是有过深刻的经验教训的。正义意味 着平等,而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平等的理解表现为粗陋的平均主义。在相当大程度上, 将平均主义当作了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并且将平均主义这种虚幻的公平观念全面地付诸社 会实践。如:农业方面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工业方面的“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 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分配方面甚至把“按劳分配”也视为“资产阶级法权”来批判, 以追求分配结果上的绝对平等。平均主义在上层建筑领域也有体现,如:“论资排辈”的干 部 人事管理制度就产生了一种平均效应,不论德才优劣,实绩大小,只要熬到一定年头,就不 分彼此提职、晋级、加薪;“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就使领导职务变成了“铁交椅”,一旦 坐上去,就进了“保险箱”,自己的生活和某些特权就有了终身保障,而且惠及子孙。 “论资排辈”和“终身制”使所有的领导干部之间没有了差别,产生了前途平均、责任平均 、风险平均、利益平均、工作平均的严重后果。又如:在文化发展方面,更是从迅速消除体 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的急迫心情出发,通过贬低知识的价值和降低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 ,来使这两类劳动者一致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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