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 人类对正义的追寻过程就是人类社会由落后到发达、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无限发展过程,正义 的实现是人类的理想之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常常说到正义,强调依正义原则行 事,但究竟什么是正义、正义原则,它包括哪些内容,根据什么规定它,正义与非正义的区 分标准是什么等,并未得到清楚的说明。本文试图从分析正义的含义开始,进而探讨正义原 则的内涵、要求及其实现机制,以及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就如何确定完整 的正义原则,实现更大程度的正义等问题发表管见。 一、正义是什么 “正义”是一个与公平、公正、平等、正当等概念密切相关的、跨学科(至少是伦理学、政 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学科关注的重点问题)范畴。一般认为,公平(fairness)是一个经济 学范畴,它为财富的分配提供了基本原则,公平分配的依据在于每位劳动者有差别的实际贡 献 及其努力程度。公正(justice)主要限于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其要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罪刑相当,即无任何偏见、偏私地对待所有人,而不管其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出身 、性别、年龄等。平等(equality)则强调被比较的二者在量上相等,不多也不少,即所得不 能比应得多,也不能比应得少,而应得对于所有人在量上经常又要求是一样的。正当(right )是对人的行为和行动方针是否合乎法规和情理所作的评价,正当是对一个人行为最起码的 要求。在我们看来,正义是一个标志合法性、合情性、合理性的最高范畴,其核心意思或者 说进行正义评价所依据的根本标准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实际上,在当前的学术界, 很多人把正义等同于平等或公正或公平,甚至将之完全等同于正当。这种概念界定的混乱对 学术研究是相当不利的。我们认为应由一个最高的范畴将这些内涵相近的范畴统一起来,而 这个范畴就是正义。 在思想史上,人们对正义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在古希腊哲学中,正义的最初含义是依法行 事。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一种人类美德的道德原则,体现为各占其位,各取其份。亚里士多 德发展了正义概念,并将法律和正义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 民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1](P.346)。此后的思想家都将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 优劣的标准。伊壁鸠鲁、霍布斯、斯密等人将履信守约看作正义行为的准则。在这里,正义 就成了一种互惠型的做人原则。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 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与此相类似,西塞罗也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 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2](P.351~352)。这两个定义强调了正义的主观方面。但是,显而 易见,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习惯若仅限于个人的领域,是不足以使正义处于公共的统治地 位的。所以公平对待的善意,必须被设计成实际的措施付诸实施才能实现正义社会的目标。 于是庞德认为,正义是一种制度,它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制度的安排,它能使“生 活物资和满足生活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的人们各种要求和愿望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 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地给人以满足[3]。所以,正义就在于给予每人应得的东西。 二、正义原则的内涵 正义原则是整个社会生活领域的行为准则,它与自由原则、平等原则一起构成指导人们行 为的三大准则,但正义原则是最高的,它同时对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的施行起指导、补充和 裁 决作用。我们对正义原则的界说如下: 1.正义原则是秩序原则 正义状态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可以说人类发展史是正义实现的程度和范围不断 提高与扩大的过程。本来,世界在人类出现之前处于一种自在的和谐与平衡之中,自从有了 人,特别是有贫富差距和阶级分化以后,这种和谐便被人类日益发展的实践活动和实践 能力打破,被人对人的不公正对待方式及其结果打破,但与此同时,人类又在对正义的追寻 过程 中,自觉不自觉地造就着一种自为的、有人类活动参与的相对和谐。因此,正义原则的实行 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使现实的社会有一个更为良好的秩序。人类所真正需求的是 一个处于正义状态的社会。所谓“正义状态”就是社会处于稳定、有序、不断发展的过程里 ,处于一种合理的、符合每个人愿望(即合乎人性)的状态。这个社会营造和保持着一个有利 于每个人各尽所能、各尽其才的环境,从而使每个人不平等的才能得以最有效、最充分地发 挥,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人类追求的真正目标是人性的完善和各方面潜 能的充分现实化。所以正义原则是一个追求秩序的原则,亦即一种目的原则。 2.正义原则是合乎两类法规的原则 正义原则是合乎自然道德法规和社会实证法规的原则,对这两种法规的符合是确定正义原 则的重要理由,也是正义原则的基本内涵。 在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伦理思想史上,有影响的正义理论有三种[4]。 其一,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其基本思想体现在《正义论》一书中。在罗尔斯那里,为 了保护或照顾弱势群体(即处于社会最底层的“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主张正义优先于效率 ,企图超越“按贡献分配”、“按努力分配”和“按需要分配”等三种模式而建立一种程序 性的分配正义即“差别原则”,也就是说通过再分配,将社会上处境较好者的一部分利益通 过合法的途径(主要是税收)转让给处境较差者。 其二,是诺齐克(和哈耶克)的程序正义论,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无政府主义、国家和乌托 邦》一书中。诺齐克以“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为出发点,主张一个人对其持有的东西,只 要来路正当,无论通过合法劳动获取的或是通过继承得到的,还是通过机遇(比如说中了“ 乐透”)获得的,只要程序上合法,就享有所有权,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都无权夺走他的财 产,即使是通过税收等合法的途径,财产的处置权在所有者。由此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 差别原则”实质是通过税收从一些人手中强行夺走某些东西,然后将它们给予另一些人,实 际 上是强迫一些人为另一些人劳动,是对前者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