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正义

作 者:
江山 

作者简介:
作者江山,1958年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根据和法上之法,正义也是弥久常新的人类精神现象。当今世,人与自 然、生态、环境的冲突已危机四伏,必得有全新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形态为之救济,而正义理 念 的再诠释,则是这种法律和观念所必不可少的根据。本文认为,旧有的正义理念的核心是 “分”,具体有分构的正义、分配的正义、交易的正义、合作有效性的正义,它们只能满足 人城内部的秩序和公正需求;新兴的正义理念将缔造“人际”秩序的公平、合理,其核心是 “合”,包括摄取的正义、多样性与复杂化的正义、同构守衡的正义、互养循环的正义。法 律的进化取决于正义精神的进化,故弘扬一种“人在”与“自在”共享的正义理念,将是这 个世界的福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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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良法皆以正义为其价值核心。其中契约法(注:本文所说的契约法是广义的,包括私法契约和公法契约。

      )之于正义的尊宠尤为特别。对许多法学家 言 ,正义是无需赘言的论题——从古希腊至今,人们已论说了几千年,其充分、完满的程度 ,令人不便再予言说。

      然而在今天,人际(注:本文所言之人,主要指人类之人而非个人。这样,“人在”(作为存在的人,故称人在) 与“他在”(人以外的其他存在)之间的关系、秩序、规则以及正义、公平、正当、公正的原 则诸事宜就成了本文的适当论域。当我们以人在和他在为论题的相对方来讨论时,必须有一 个十分简约的概念足以覆盖其上。就若通常说及国与国为“国际”一样,我以为可用“在际 ”、“人际”来表达人在与他在的关系。“人际”是个旧词,原指个人和个人、人群与人群 之间,其基义指个人。现在把它借用过来,指代人在与他在关系,其基义是人类。“际”在 中国语文中,不仅有“之间”义,也有相接、相交、边际义,如《易大传·泰·象》有“天 地际也”,陈亮《上孝宗皇帝第一书》“天人之际,岂不甚可畏哉!”之类。“人际”即“ 天人之际”的省称,意指人与自然之间及其相接、相交关系。根据时下的学理逻辑,非人的 他者若得享有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得成为“法律上的人”不可。故若以他在为法律认可的 人,则“人际”是一法律用语,意“法律人之间”。它不专指生物人,也包括非人的他在。

      )冲突已演成为世界的主要现象,与传统的人域冲突相比,其影响之深 远,范围之广泛,实不能同日而语。人际冲突是人与被摄养对象及其利益、资源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有两层涵义,其一是被摄食者本身的存在权利(注:“权利”原本是一个人们假设的概念,它只有效于人域内部,即此人对彼人或个体对社 会、弱者对强者才可能出现的现象,“天赋人权”是思想家们假以支持此种诉求的一种学说 ,其实在自在的世界中并无所谓权利。然而,这个假设的概念自它产生以来,却发散出特定 的 有效性,尤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它已成为一个不可置疑的真概念,且支撑着人类文明、人类 社会、法律制度等多维复合的体系,因而是不可放弃、变更的概念。为了这种文化的承续性 和学理的自治性,我们也只有将此概念向人际方向延伸。这显然是一个人类中心主义的模式 ,实不得已而为之。

      )与我们之需求的冲突;其二是自 在环境本身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和谐性与我们的破坏、分离、肢解等强加方式 之间的冲突。我们已有的人在法(与自在法相对应,是人类自创并作用于自己的法现象)及其 内在的正义精神、正义观念均无力协调、解决这样的冲突。是以,必须再说正义为何。否则 ,法之为法的精义就无从辩明。

      正义为何:从法的立场看正义

      过去5000年以来的法,主要是人类自创且作用于人域内部事务的规则,与此前的神性的法 相比较,似应被称为人性的法或人在法、人域法。人在法,人类为自己创设的有序规则。其 动机本意是人域内养资源分配冲突的解释及社群的和谐与秩序。这一动机决定了这个法形态 的基本价值:人域社会的秩序、安全,权利的保护或养资源分配的合理、有序,交往、交易 的公平、正当。

      人域秩序是人在法的主要价值目标。然而,人在法的动机本意却是由不同性的规则体系的 同构作用方得实现的。这种不同可从法之构成处获得理解。我们已知,实在法只是法之构成 的一部分,这部分的核心内涵是利用恶去平衡恶、限制恶;此外,另一种法则反其道而行之 ,以善制恶,是为伦理法。这样的构成关系使人在法被区分为崇善的法和崇恶的法。毫无疑 问 ,实践中,崇恶的法(实在法)是一种比崇善的法更有效的秩序规则,特别是它对恶行本身具 有控制效力。可是,实在法,不论它是契约法还是人身法都不能自己评判自己。它要依赖伦 理之善的背景支持,才能有合理、正义的内涵。或即说,实在法是由伦理法评判的法现象。 伦理作为善的规则体系,是人类意志自觉的呈显,其善意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人类意识自 觉的自足、迁升、复杂化,它亦同态地自足、复杂化。此即善的无限性的表征。善之自足、 迁升、进化、复杂化的无限性,最终都将决定和支持实在法超越其原初的本意,进化为更高 级的秩序形态。

      人在法由实在法、伦理法或自然法等不同层次的规则和理念原则所组成,它们共同追求、 实现人类社会的秩序需求和正义向往。不过,鉴于本文所欲求的目的,我们需要对实在法和 伦理法的正义理念做出分别的理解。

      (一)分:实在法的正义核心

      实在法有两个基本类型,一为人身法或身分法,一为契约法。前者主要见诸社会结构单一 ,农业为主导产业,对外交往具有封闭性的社会。在人为政治推力相对不发达(如较原始的 土著状态)的前提下,其法的人身性是由它的天然基础——血缘和年龄——决定的,故其内 涵和形态极为单一和简略,是为简单人身法。与之相对应,在一个已高度组织化、地域化、 人为政治权威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社会中,法的简单人身性的基础已让位于政治上的得势和 宗法成例的结合,其人身法是复杂形态的,也是政治化的,是为复杂人身法。

      契约法的存在空间通常比较复杂,这种复杂性在于,社会结构或成员的成分和身分趋于多 维、多元化,农业是居于主导生存方式——商业、手工业、海盗——抢掠——的附属产业, 对 外交往发达,统一的社会实体及其权力处于不稳定或边缘状态。生存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多元 化亦决定了政治方式的多元化。由于缺乏绝对的世俗权威,契约的秩序方式便成了主要的救 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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