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观的维度看道德价值的本质

作者简介:
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基 础理论,应用伦理学. 李建华、龚卫国、蒋直平,中南大学文法学院,长沙,410083

原文出处: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从历史观的角度与从价值观本身的角度看道德价值的本质存在层次上的差异,后者只说明 善 与恶的分界,前者是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进一步说明。判断善恶的历史标准又源 于所谓的“历史必然性”,而带有历史必然的东西不一定表现为“客观的善”,这需要正确 理解社会进步、道德进步、道德合理性等概念,以求对道德本质的科学理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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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价值不但表示着现象的合道德性或反道德性,而且还有相对于人类道德的客观必然性 进程而进步或反动、先进或落后、正确或错误的性质,还存在着与人类道德进步要求相比而 表现的进步之善或反动之恶的性质。

      一、历史必然性并非“客观真正善”

      马克思主义从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出发,科学地揭示了道德发展变化的客观历史必然 性,并根据这个必然趋势的标准,去确定各种分歧、对立的道德价值标准及评价历史进程中 的合理性、可取性,从而克服了伦理自然主义一直克服不了的伦理相对主义错误。但是,长 期以来,在伦理学界形成了这样一种比较简单、笼统的观点:只要是顺应历史必然性、推动 社会前进的行为,就是“真正的善”,反之则是“恶”。基于这种观点,就不难理解历史上 被剥削阶级判断为恶的某些行为,所以可能是真的善,就在于这种所谓“恶行”很可能是“ 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因此“在道德评价中,判断行为善恶应遵循的科学 标准,只能是由合乎历史必然性的社会或阶级的整体利益中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1]“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推动历史前进的阶级、集团、个人的行为便是善的,它的反面便 是恶。……从抽象道德上视为恶的东西,在具体历史上并不一定就如此,当新兴地主阶级或 资产阶级及其代表人物追求权势利欲以取得统治时,也常常被人们从抽象道德上视为恶,其 实却推动着历史的进步。”[2]可见,这种看法包含着伦理绝对主义者的错误。首先,这里 正是把代表主体客观利益和主体价值标准视为“随意加以主观规定”的“主观标准”,于是 相应地确立了一个历史必然性,作为各民族各阶级道德主体之外的所谓真正客观的善恶事实 标准。其次,一定现象在各民族、各阶级的道德要求的具体关系中具有的真实善恶质却不一 定是“真正的善或恶”,只有在这个历史必然性标准比较中的,才是“真正客观的善或恶” 。 而各民族、各阶级的道德判断,哪怕是真实反映着自身利益和对象的真正客观的善恶价 值关系,也还有“真伪之分”。这就难免有些费解,其实已经曲解了道德价值及价值判断的 本质和特点。第三,这种观点似乎也是从形式逻辑思维律出发,认为不同的人们对一个对象 发生善恶判断时,只能有一方是真正认识了“真正客观善恶事实”的真判断,而不能承认矛 盾两方面同时为真。否则便是“不作真伪之分”的相对主义谬误。

      从伦理学理论科学的最普遍抽象上规定,善与恶并不是什么符合或违背历史必然性的性质 。 当一定现象符合代表道德进步必然性的人们的要求,对他们具有善性质,同时违背反动的道 德主体的要求,对其具有恶性质,这个现象本身就包含了真正的客观的善恶两重属性。我们 不 应说这个现象本身就是“真正的善而非恶”,也不能说这两种道德主体中,只是前者才“科 学地看到了对象中真正善的事实”,而后者是非科学的错判了这个只善非恶的客观性质。在 诸如幸福、人的价值等等类似的价值判断上都是一样。比如,个人主义者认为行为应以追求 个人享乐为最高目的、最大幸福和最好(善)价值。这种行为便在个人主义道德主体中具有善 性质,而对集体主义道德主体却具有恶的特性。但不应以为这仅是种客观事实上真正的恶而 不是真正的善。不应断言个人主义者在这种行为中认为幸福、感到幸福时是“不科学的认为 ”,是没有感到幸福或是真正的幸福,这是说不通的。我们很难说他们这种幸福观、幸福感 受是什么“不科学的感觉误差”,没有科学地认识到客观上的那个真正幸福事实。价值本身 就是一个历史发展变化的事实,并不是所谓符合历史必然性、推动社会发展的,才有真正的 人的价值。

      总之,对于什么是“真正的”善、恶、幸福、人的价值、良心、光荣、正义、平等这类道 德现象问题,如果以所谓顺应历史必然性的性质来作为答案,似乎在这些问题上只有这么一 个超具体特性的惟一真正的绝对真理,那就错了。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谈了许多关于 善恶、良心、荣誉、人的价值、正义、平等的问题,可是他们从来没有告诉我们,有什么真 正的善恶、良心、光荣、人的价值、正义、平等的绝对模式,没有说顺应历史必然的才是真 正的善、良心、光荣、人的价值、正义、平等。相反,他们反对这种“绝对真理”式的规定 ,并且指出,这些范畴在不同时代、不同人们的价值关系中有着不同的、真实客观的具体历 史内容。

      尽管在道德价值的分歧中不适用科学认识意义上的“科学真理与谬误”的评价,但是,既 然道德意识反映客观现实,因而在道德意识的意义上,仍然存在价值判断在现实面前“真与 假”“正确与错误”“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这种区别不是科学认识意义上的,因此需要 给予专门的研究。这里,我们需把道德意识的“真”“正确”“合理”等的含义作两个层 次的规定。第一,作为道德意识,任何道德标准及判断如果准确地反映了主体自身的客观利 益,能切实起到维护其利益基础的作用,达到主体预期的客观效果,那么证明它符合主体的 现实存在而成为真的、正确的、合理的。反之则为伪的、错误的和不合理的。例如人民曾信 奉过极左道德价值观,但它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民的客观利益,因此是错误的 、不合理的。在这个层次上,不论是反动的或进步的道德主体,其道德意识只要是合乎自身 客观的利益基础,都可以具有道德意义上的真理性、正确性、合理性和善性,相应的行为便 也相对地是对的、正确的、合理的和善的。第二,利益相互对立的主体的道德标准及判断, 尽管各有其存在的现实客观利益基础及与此基础相对的真理性、合理性,但是,它们之中真 正符合人类道德进步客观必然性的一方,则具有历史进程这个范围内的真实、正确和合理的 性质。而相反的违背这个进步趋势的一方,则是错误的、不合时宜的、不合理的谬误。这样 ,就有一个更高层次的道德真理标准。又可以说,那些顺应道德进步必然性的道德主体的道 德要求、标准及相应行为,是一种更高的道德真理性、正确性和最大范围的道德善,而相反 的对人类道德进步起危害作用的东西,则是在狭隘集团利益范围内的道德真理和道德善,同 时是在更大范围内的道德错误和道德恶。这两个层次的性质,在一些道德主体那里得到统一 ,而在一些道德主体身上则表现出矛盾的形式。当然,那些进步的道德要求,在实现两个层 次的正确性和善性统一时,自身仍然在第一层次的意义上,对退步的道德主体具有消极的破 坏作用,从而相对于这种主体的利益和道德标准具有“错误”“不对”“不应当”“可恶” 的性质。然而,这也只是一种最小范围、最低限度的恶,同时却是最大范围、最大程度的善 。阿尔汉格尔斯基认为:“各阶级赋予善恶不同含义,其实,最大限度的善是历史的要求, 这一要求来源于社会的必然性,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一致,同劳动人民摆脱剥削、肉体和 精神压迫的束缚紧密相关。”[3]这个看法是比较正确的。符合历史规律的不是客观惟一真 正的善,而是最大限度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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