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道德价值,首先需对哲学意义上的一般的价值概念及其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价值与价值判断 从哲学角度讲,“价值”表达的是客体中所具有的价值对象性与主体需要的一种属人的关 系,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和一致 。客体的价值对象性及其功能满足了主体的需要,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具有肯定的意义,就 表现为正价值,反之就表现为负价值。价值关系是一种属人的关系,即现实世界对当作目的 本身的人的发展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作为实践主体的特有的存在方式。可以说,价值既 表达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同时更表达主体在对象化实践中,对自己本质的一种实现和占 有 。不注意强调这一点,就容易把价值简单地理解为客体仅仅对粗陋的直接需要和狭隘片面的 拥有感、占有欲的满足,从而削弱甚至抹杀了人的元本的价值地位。 在西方哲学史上,苏格拉底以前的早期希腊哲学家以宇宙自然为讨论的中心,他们对人的 品行、人与人的相互关系、生活意义等人生价值问题的看法,是包含在他们对宇宙自然的统 一理解中的。也就是说,他们大多都认为善统一于真,认为应“按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认为人世间的善恶、美丑都是世界本身的内在秩序所规定了的,是宇宙规律在人世间的 投射。 苏格拉底的特殊贡献就在于把伦理价值引入了哲学,从而使哲学从研究自然转向研究人生 价 值和人的“应当”。他所谓的“认识你自己”、“回到人自身”的思想,指的就是在人自 身的理性中寻求“应当”的根据和标准。可以看出,在苏格拉底那里,真是统一于善的。 亚里士多德已经比较明确地看到了人的理性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区别和功能区别。这从他关 于知识的分类观点中就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知识分为了三类,第一类是知识性科学,是 关 于数学、物理学、形而上学的知识;第二类是实践的科学,包括伦理学、政治学;第三类是 创见性科学,包括诗学、修辞学等。可以说,这种看法已大体上把知识分作真、善、美三大 类。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近现代人们讨论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别问题”,在亚里士 多德思想中就已初步展开了。 但是,把价值“应当”的特殊性问题明确提出来,在西方哲学史上休谟则是第一次。是他 明确地论述了从“是”与“不是”中不能推论出“应该”和“不应该”的观点。 20世纪初以来,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始终是西方哲学探讨的重要而又颇有争议 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主要在于,价值判断的性质是什么?价值判断的正确性、普遍有效 性的根据和标准是什么?围绕上述问题,当代西方学术界众说纷坛,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 情感主义和自然主义两派。 情感主义者认为价值判断不具有真理性意义。其主要根据在于,认为真正的命题、概念, 必须是一种客观陈述,一种普遍事实的表达,而善、美等价值概念不是表达客观普遍陈述的 概念,它们不过是人们主观情感和欲望、需要的符号和标志,因而不可能有正确与错误、真 与假的区别。也就是说,情感主义者把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割裂开来,认为“应当”和“是 ”表达的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判断,从“是”的事实判断中是引不出“应当”的价值判断 来的。 自然主义既包括自然主义传统学派,也包括伦理直觉主义思潮。穆尔是直觉主义的一个重 要代表,他认为价值判断具有普遍性。在穆尔看来,有三类不同的事物:具有内在价值的事 物、本质上是恶的事物、无足轻重的事物。不论人怎样给事物以意义,如果这个事物本身没 有价值,那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有价值的事物。由此可见,在穆尔那里,事实和价值不是截 然分开的。 自然主义者过分强调了对事物客观性质的依赖,同时,对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也未做应有 的 区分,这自然是有局限性的。但价值情感主义和主观主义者却又把“价值”和“事实”简 单地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领域,这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并使价值理论的研究走入了另一 个死胡同。 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真正解决了价值和事实、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关系问题。 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类实践的两个“尺度”的思想,人——主体同自然界——客体发生对象 化关系时,会有两种性质的尺度发生作用,一种是真理的尺度,另一种是价值的尺度。这一 点,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比较集中地论述过,他指出,人的劳动与动物的 活 动不同,“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 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世界的。[1]概言之,即人们 能够按“真理的尺度”和“价值的尺度”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真理的尺度”即由“对象的性质”所规定的尺度。主体在认识实践中必须事实地反映它 ,符合它,以不断向客体接近,走向同客体本性和规律的一致。真理范畴能够比较恰当地反 映 出该尺度的内容。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真理都是“客观真理”,是对客体对象的真实 反映。真理研究解决的中心是世界“是什么”的问题,而世界到底“是什么”,这是由客体 世界所决定的。 真理尺度要求主体的认识和实践都要高度符合客体对象自身的本性和规律,即按照客体对 象本身和尺度来规定主体的活动。真理尺度规定了主客体关系中客体一方的绝对地位,即在 真理、事实关系中客体是第一性的,而主体是第二性的,客体规律是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主体必须使自己的认识、实践服从客体的规律。在真理(事实的)范畴中,主体的自 由及对客体自然的支配,只能从自觉地认识服从客观规律来界定。这是真理尺度下事实范畴 中主客体关系的一个特征,也是哲学意义的主体自由的特性,它以客体的尺度为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