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21世纪中国经济伦理的重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新文(1967—),男,复旦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应用伦理学和西方哲 学方面的研究。 吴新文,复旦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经济全球化同样意味着伦理的全球化。中国加入WTO并参与经济全球化,一定程度上表明 了中国对全球伦理的认同和承诺。这种全球伦理以契约伦理为典型特征,因而对以德性伦理 为 特征的中国传统儒家伦理构成了冲击和挑战。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基础带来的变革 ,21世纪的中国经济伦理必须以契约伦理为基础,进而吸收儒家德性伦理的合理方面。在中 国经济伦理重建的过程中,企业界、政府界和学术界都应发挥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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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即将加入WTO表明中国将正式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表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正向我们 扑面而来。由于这一浪潮刚刚形成,还存在着很多模棱两可乃至无法预测的方面,所以对于 其意义特别是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目前作出论断尚为时过早,我们对其也不必急于作出价 值判断。但无论如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中国要实行改革开放, 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学会在世界经济的大海中游泳,因而也就不能游离于经济全球化 的进程之外。而参与经济全球化就要带来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 伦理产生相应的变化并与之相适应。这意味着,中国的经济伦理在21世纪将面临着十分艰巨 而紧迫的重建任务。

      一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兰·罗伯森在谈到全球化时曾指出:“作为一个概念,全球化既指世 界的压缩,又指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的意识的增强。”[1](P11)根据这个经典定义,经济全 球化一方面是指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空间和时间的压缩,通过反应灵敏的国际市场、全球 贸易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劳动力的流动、各种便捷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以及发达的大众传媒, 整个世界正在逐渐变成一个“地球村”,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由此 可能会带来比以前更加激烈的商业竞争和利益冲突;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地球上的 不同国家、民族和企业成了一个经济共同体,他们之间在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共同的利益,在 很多经济发展问题上存在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就拿中国和国际经济的关系来 说,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对于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克服1997年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困 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进而为世界经济的稳定作出了贡献;而反过来,国际股市的动荡会导 致中国股市的不稳定,世界石油价格的波动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美国经济的 衰退也可能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对美出口,进而影响中国的外汇储备,而中国经济的衰退又会 波及周边地区直至整个世界。这就是全球化时代经济发展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毫无疑问,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必然要求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建立起最基本的、对经济活动参 与者都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而这单靠市场和法律的力量是无法达到的,伦理道德在这方 面 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宗教思想家、“全球伦理”的积极倡导者孔汉 思才断言:“经济全球化这一现象表明,必须也有一个伦理的全球化。”[2](P11)在一个经 济全球化的时代,使不同的地区、国家、民族、企业以及阶级、阶层能够走到一起并进行合 作的最终保证是一种伦理认同或“全球伦理”,这种全球伦理为人类在地球上生活和工作规 定了最起码的共同伦理价值观、关系准则和行为标准。它是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伦理平 台”。

      如果说使经济全球化得以顺利进行的最终保证是全球伦理,那么全球伦理所要保证的又是 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基本利益以及全球经济秩序的公正、合理。在一个利益共同体内部 ,各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各方认可的平等的契约关系,其中 每一个关系方既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各种明确 的或隐含的“契约”所规定的,它们是确保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协调、平衡与兼顾不同关系 方的利益并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基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和全球经济共同体的形成,契 约伦理将成为全球经济伦理的主流。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在进行经贸交往时都强调,要强 化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意识,公正对待自己的合作与竞争伙伴,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标 准,培养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保证司法体系的透明和公正,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契约伦理的 基本精神。

      近年来,为保证国际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WTO制定并强化了许多原则,主要包括:公平贸 易原则,它要求在成员国之间做到非歧视、反倾销、反补贴;互利互惠并尊重贸易伙伴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进出口配额、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等方面考 虑伙伴的正当要求;透明度原则,它要求成员国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 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一成员国与另一成员国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 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对第三方造成歧视。在某种意义上,这些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经济 伦理上的“国际惯例”,每一个成员国对这些原则的贯彻都没有理由敷衍塞责、讨价还价甚 至拒绝执行,中国也不例外。

      二

      中国具有悠久的经济伦理传统,早在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对经济活动的性质与伦理目标、 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就有明确论述。在西汉之后,儒家逐渐成为中国伦理思想的主 流,并发展出了一套从理论层面、实践层面直到操作层面的经济伦理体系。在理论层面,儒 家主张经国济民、富国强民、重义轻利;在实践层面,儒家重视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修身养性 和道德自律,倡导以德化人、和气生财;在操作层面,儒家强调在经济活动中要诚实守信、 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勤劳节俭、热心为公。毋庸置疑,儒家的这种经济伦理传统在经济全 球 化的时代仍然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应该看到,由于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儒家伦理的内在缺陷, 儒家经济伦理已经不可能成为21世纪中国经济伦理的基础。

      首先,儒家经济伦理是建立在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宗族为基本社会单位、以自给自足 的自然经济为主的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的,然而自20世纪初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现代 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社会结构和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经济全球化又将对中 国人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产生新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历史上曾经非常合理的儒家经济 伦理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对现实不适应的方面。例如,在一个人的利益关系简单、人口流动 缓慢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儒家要求人们“罕言利”,这对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是无可厚非的,但在一个经济市场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每一个经济活动主体都把追求 自己的利益作为“铁则”,利益关系已成为国家间关系的最重要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儒家 对“利”的贬低和轻视就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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