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机会,买到一本托马斯·A·香农(Thomas A.Shannon)的《生命伦理学导论》(A n Introduction to Bioethics)。托马斯是美国伍斯特理工研究院人文艺术系的宗教和社会 伦理学教授,专门从事健康教育、新技术对社会的影响、伦理学问题、宗教和生命伦理学的 研究。他的这本代表著1979年出第一版,1987年出第二版,我手里的这本是1997年修订的第 三版。 这本书概念简洁,条理和脉络清晰,像一张简要的地图带人走进丰富多彩的生命伦理学世 界。它非常适合于教学,联想到将要给硕士生开设的《生命伦理学》课程,很想把它译成中 文。于是便联系了今年4月在杭州“生命伦理与生物技术及生物安全”研讨会上结识的德国 生物伦理委员会的奥勒教授,本想请他鉴定一下翻译的价值,但他似乎并不赞成这种翻译, 他强调中国的同仁应当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几年前在我国翻译出版的美国哲学家恩格 尔哈特的《生命伦理学基础》并不为中国人理解,因为作者讲的东西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 奥勒教授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还是认为,在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方兴未艾之际,西方 已有的成果会给我们许多启示,使我们在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时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恩 格 尔哈特是一位思想大师,启发人们进行诸多形而上的思考,而托马斯更像是一位教师,对生 命伦理学学科作出了通俗易懂的总结,虽然两人都是美国哲学家,但在治学和观点上还是有 所区别的。 同恩格尔哈特相比,托马斯算是一个现代性的哲学家,恩格尔哈特自己承认说,《生命伦 理学基础》是一部后现代的著作,因为它接受了后现代的特征:“总叙述已经丧失了可靠性 ,不论它使用何种形式的统一性,也不论它是思辨式的还是关于解放式的叙述。”它让人们 看到,发现一种唯一正确的、俗世的、标准的、充满内容的伦理学是不可能的,理性没有能 力提供一个确定的道德基础来解决道德争端,启蒙运动的道德工程要借理性来证明一种正确 道德观的希望注定是要落空的。而托马斯则继续按照古老的航线来航行,他虽然没有指定哪 一种道德价值观最有权威性,但却给出通常人们作出关于生命伦理学道德决定的两种主要方 法:第一种方法是义务论(Deontologism),在古希腊词语中,Deon意味责任、义务和原则。 义务论方法始于这样的问题:“我的责任是什么?”或者“我的义务是什么?”正确的做法是 遵循原则。第二个方法是结果论(Consequentialism),这一方法要求对比一个行为可能产生 的 各种结果。 托马斯似不怀疑人的理性能力,认为伦理学理论的作用是证明某种道德决定是正确的,组 织复杂的信息和相互对立的价值观,对“我应当做什么”形成一种回答,理论的主要目的是 为人们的决定提供一致性和内在逻辑性。“如果我们有了理论,在遇到新问题时,人们就不 必每次都从头开始。”他为人们大致地划出一个理论范围,当人们思考作出关于生命伦理学 的决定时,可以根据这些已有的理论甄别应当如何行为,尽管每一种理论也都有其局限性。 结果论的优势是看到特定决定的现实影响,能够协调生活中的细微差异,寻求对它们作出反 应,但主要问题是没有提出一个人们用以衡量各种结果的标准,当结果很微妙时,使人们没 有选择的基础。义务论以义务和责任来回答“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行为本身的目的是满 足和实现责任和义务。道德义务胜于个人利益,这一理论的长处在于仁慈和有固定的出发点 ,一旦责任被认识、原则被决定,便可以看出什么是道德的,但倘若人们只注重义务,便有 可能忽视问题的其它方面。权利伦理学首先考虑伦理学问题包括哪些道德权利,道德困境的 解 决依据权利的等级。这种理论的优势在于强调了个人的道德核心性,以及冲突中的道德权利 ,但它没有告诉我们如何解决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和潜在的道德冲突。直觉主义求助于人 的直觉解决伦理学困境,用道德直觉把握正当与否,但却没有为我们提供信任他人直觉的途 径。 麦金太尔曾说过,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个道德行为者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结 论,而并非认同人们开始推理时前提的正确性和适当性。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赞成论证的有 效形式和结构,但却不能赞成出发点的恰当性。其实,道德争论是一种不同的道德前提、不 同的道德价值观的争论。托马斯热忱地提出不同的道德前提和价值观,恩格尔哈特则强调这 些前提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每一个前提实际上已经构成一种标准,在本质上都是事先预设的 ,即事先预设了本来需要由理性证明的东西。这样一来,与其说人们是用理性来发现道德的 标准,不如说是用理性来解说这些事先的预设。由于这些预设都是一些具体的道德感,理性 最终难以承担起为其证明的使命。如同休谟发现的事实与价值的鸿沟一样,我们如何能从“ 趋乐避苦”的感觉事实演绎出应当“趋乐避苦”的道德原则呢?托马斯相信人们终究可以运 用一个道德前提证明自己的选择,相信理性的可靠性,并把它作为归宿,而恩格尔哈特却在 理性的家园里迷失。 由于托马斯与恩格尔哈特对待理性态度上的冲突,由于他们各自徘徊于现代与后现代的不 同疆域,在思考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时,看法也不尽相同。托马斯超越不同的伦理价值观,提 出几个常用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其一是自主性原则。它是一种个人自由行为的形式,要求个 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来决定行为的过程。自主性有两个要素:要求人们有能力思考行为 的计划,并有能力把计划付诸于现实。其二是不作恶原则。它是一种方法论,强调人们有义 务不伤害别人,这是从希波克拉底誓言演绎而来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不能使他人受益, 至少也不应当伤害他们。其三是仁慈原则。这是不作恶原则的积极体现,强调在对自身不构 成危险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帮助他人,促进他人的利益。其四为公正原则。这关系到资源 的分配,托马斯认为通常有两种公正形式,相对公正和非相对公正。前者强调个人与个人、 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在竞争同一种资源情况下,对个人需要的权衡。后者意味 着依据一种标准,而不是其他人的权利主张进行资源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