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 言 我们日常使用的“职业”概念与本文略有不同。本文是在“职业”(profession)这一概念 的西方传统意义上使用它,是指受到社会尊敬的某些职业领域,如法律、医疗、教会及教育 等,这些职业领域里的职业位置,只有受过文化教育和某些专门知识训练的人才有可能获得 ,如律师、医生、牧师、教师等。 就职业的一般意义而言,当代哲学家埃米特是这样描述的:“一种职业……伴随它的是对 其履行的标准的观念,它不仅是构成生活的一个方面,而且是这样一种东西,实践者处于这 种职业中,对于维持一定的标准,就有一种信用上的真诚。部分地有着资质的标准,或者是 履行一定的社会所重视的职责的技术能力。但不仅仅是如此,一个职业工作者在与他人(他 们也同样处于相对于他的特定角色关系中)的关系中履行他的职责。这种关系伴有特定的义 务,它既与纯粹的私人性道德相区分,同时又与对于人类的一般性义务相区分。”(注:埃米特:《规则、角色与关系》,(Boston:Beacon Press,1966)P.159。)职业是 与责任、义务相伴随的。一定的职业有着一定的特殊的职责与义务。这种职责与义务是一种 服务性的职责与义务,它需要一种特别的技能,一种由于服务对象的利益需要但不是服务对 象占有的技能。或者说,职业技能是服务性的技能,是一种有益于人类的技能。这种技能的 获得需要知识与专门训练,同时,职业的服务性(义务性)决定了需要职业角色的伦理支持。 牧师、教师、医生和律师为了人类公众的利益各运用一种特别的技能。运用一种有益于人类 的技能而将职业置于一种与他或她的顾客的特别的道德关系之中。而且,这种服务性知识主 要是一种社会(规范)知识而不是自然知识。即使是自然知识,也是用来服务于他人(如医生) 。中国传统社会的职业领域,与西方的没有完全一致的对应性。中国的寺庙并不等同于西方 的教会。中国没有行政体系之外的法官,更没有律师。不过,我们可以在“职业”(profess ion)这一概念的一般意义上讨论相应的中国传统社会的职业及其伦理问题。 在中国传统社会,具有社会规范性知识的人统称为“士”。传统社会中有四民:士、农、 工、商。农圃百工所拥有的是自然知识和技艺性知识。自然知识和技艺性知识是生存性知识 ,而社会规范性知识则是社会共同生活的知识。孔子所教的也就是道德礼仪知识。《论语· 述而》载:“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忠、信是道德,那么行呢?孔子说:“弟子入 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士握 有规范性知识,也就有了对于社会共同生活的指导与解释的威权。孟子说:“劳心者治人, 劳力者治于人”。这里的“治人”,以现代的意义来解释,也就是对于民众的治理与管理。 这种治理与管理,是通过不同的服务性职业体现出来的。 士不仅握有规范性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士通过对社会规范性知识的掌握,而具有一种价 值理性或信念伦理。在儒家看来,对士的培养,不仅是要在知识论的意义上掌握规范性知识 ,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一种人,一种具有仁的信念的君子。也就是说,在儒家看来,社会规 范性知识,不仅是为人之学,更重要的是“为己之学”,是为了造就自我的道德心性。对于 这一点,孟子说得很清楚。他说:“学问之道无它,求其放心而已矣。”(《孟子·告子上 》)所谓“求放心”,也就是把失去的道德之心找回来。因此,士不仅看重学习文化知识的 意义,更看重道德心性的培育以及行为实践的价值。强调通过道德的行为实践,培养道德的 自我。在儒家看来,士的价值中心是“仁义”。仁是对待他人、对待社会的一种价值关怀, 从积极意义上看,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从消极方面看,是“己所不欲,勿 施于人”。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是怀抱爱人的态度来待人,是“泛爱众”,是对朋友和主人 应当忠诚,而对他人的过错,则取一种宽恕的态度。义则为道德原则,儒家强调道德原则的 价值高于功利的价值。在儒家看来,践行仁义,是“人道”的要求。道就在百姓日用之间, 因此,儒家的价值理性,实际上是一种世俗性的价值理性。但同时,儒家把这种价值理性看 成是人的生命的本性,认为这种生命本性具有形上的意义,是与宇宙的本性内在一致的。因 此,人道与天道,实际上是一个道。在这个意义上,儒家的价值信念实质上是一种终极关怀 。儒家把坚守这种士所行的道并使它不断光大,看成是士的使命,认为是士的“任重而道远 ”的责任。在中国传统社会,任何一个将来要担任一定职业职责的人,都要经过这种儒家价 值理性和信念伦理的学习和训练。 儒家的家族伦理和政治伦理是职业伦理的重要因素。家族伦理是士的仁爱价值的一个基本 体现。在儒家伦理中,中心性范畴的“仁”的一个主要的意义蕴含就是家族伦理。在古代中 国社会,儒家伦理主要围绕着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和朋友这五伦关系展开的。在五伦关 系,家庭关系占了三种,其中,朋友关系又类比于兄弟关系,而君臣关系又类比于父子关 系。因此,家族伦理是儒家伦理的重心,也是士的伦理的重心所在。在传统社会,宗法家族 结 构与国家政治结构具有同一性。在家庭中,是家长的意志支配一切;在国家中,是君王或皇 帝的意志决定一切。这种家族的伦理关系决定了孝伦理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家族与国家政体 的同构性决定了孝与忠的同质性。所以,士伦理有着一个移孝作忠的从家庭向社会政治推移 的过程。这种家族伦理及其政治伦理的社会性质是:它承认和维护不平等的家族关系和政治 关系在道德上的合理性。由此看来,儒家的伦理意识具有这样两个层面,一是在道德上论证 既存的宗法家族制度和专制政治制度,二是超越的泛爱众的仁爱意识。这样两种意识结合 在一起,也就是儒家所说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