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传统道德理念的等级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忠世(1954—),男,山东青岛人,青岛大学《东方论坛》编辑部编审。 刘忠世,青岛大学《东方论坛》编辑部,山东 青岛 266071

原文出处:
齐鲁学刊

内容提要:

等级性是中国传统道德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在这一等级性的道德形态中,伦理规范的基 本功能和根本目的,是明尊卑、别贵贱,道德资源归优势地位者垄断,道德标准是双重的甚 至是不确定的。等级性伦理由“五伦”特别是“三纲”集中体现出来,而且是在最温和、最 理想的设计中体现出来。由等级理念和相应的社会、文化所制约,传统伦理道德中某些非等 级性因素,也跳不出等级框架,反而处处带上等级性色彩。改造旧理念,是传统伦理道德走 向 现代形态的关键。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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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伴随着社会转型正发生着从传统到现代的总体性形态转换。 要把握这一转型及其相关问题,剖析和把握传统道德理念的性质特征,乃是具有前提性意义 的工作。

      一、所谓道德理念

      道德,这里是在广义上说的,既包括人格、行为、观念方面的含义(道德),也包括规范方 面 的含义(伦理),因而也就是道德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所谓道德理念,指的是某一社会的道德生活中所蕴涵的那种核心原则或基本精神。作为 一 种核心原则,道德理念的存在形式与具体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是不同的。它不作为一具体 的道德条目而单独存在,它存在于或者说包含在具体的伦理规范、道德观念之中,并在具体 的道德实践行为、道德人格中得到现实的体现。它是各条具体的道德规范中共通的、一般性 的 东西,是其中的“精神”或“灵魂”,用古人的语词说,就是“道”。对于道德生活的各个 具体方面来说,道德理念就像马克思所说的“普照的光”一样,它使各个具体方面都带有它 的色彩,它将道德生活的各个具体方面贯通、统摄起来,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总体。作为同一 形态中的伦理道德的各部分,也必须与该形态的基本理念相协调,能够实现这种理念, 才能与整个道德体系相容。因此,某个道德条目的具体含义,也在整个体系中为道德理念所 规定,离开道德理念所赋予的规定性,其含义即无法确定,甚至根本没有什么意义。这种 关系表明,与具体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相比,道德理念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更具一般性的 价值尺度,在特定的形态内,它甚至是一种终极尺度。当然,道德理念也像“普照的光”一 样,通过伦理规范与道德人格、行为、观念等具体方面“映照”出来。因此,对道德理念的 把握,需要对各个具体方面加以分析、抽象、概括才能实现。当然,这种把握不是面面俱到 地描述经验现象,而应是逻辑地抽象。

      道德理念作为一种精神性存在,并非是黑格尔式的“绝对理念”的自我展现,它是在人们 长 期的共同生活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以实际生活为基础并对实际生活方式的一种凝结 、固化。自然,道德理念会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只有以理念转换为基础的道德演变 ,才是人们所说的“转型”的真正含义。具体的规范、准则等方面的变化,具体的道德状况 的好或坏,如果不是理念转化的体现,是不能简单的视之为“转型”的。

      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等级性,维新派已开始批评,到“五四”新文化运动,已成为新派 人物批判的焦点。早在1916年,陈独秀就称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之觉悟”,并指出:“ 儒者三纲之说,为吾伦理政治之大原,共贯同条莫可偏废。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 所谓名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制度者也。”[1]然而,到了20世纪末,“ 五四”一代突然又一次成了“礼教罪人”,甚至更严重地成了毁弃或断裂传统文化的罪人, 传统伦理道德被推崇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五伦”也被视之为平等伦理。出现这种情形 ,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在方法上只抓住某些具体方面(如仁爱、孝)并与总体相剥离,停留于 表象而缺乏对内在实质的深入探查,也是重要原因。

      从总体上看,传统道德理念的基本特征就是等级性以及与之相伴生的奴役性。作为理念, 等级性不是传统伦理道德的某些方面的特征,而是一整套传统伦理道德的核心原则,是各方 面、各层次“共贯同条”的“精神”、“灵魂”,是无处不在的“以太”。

      二、尊卑有序:伦理道德的根本目标

      中国古代伦理道德内容繁多,笼统言之,可概括为“礼”、“义”。礼是各种各样的规范 ,义则是合乎这些规范的行为。无论是在古人的理解中,还是在实际的应用中,礼的功能性 目标就是维护等级制,即别尊卑、明贵贱。《礼记·乐记》:“礼辨异。”《礼记·曲礼上 》:“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管子·五辅》:“上下有义,贵 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左传》隐公十年说:礼“序民人 ”。《荀子·荣辱》:“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 , 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春秋繁露·奉本》:礼者“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 内、远近、新故之级者也”,“制度文采玄黄之饰,所以明尊卑,异贵贱,而劝有德也”; 《白虎通·礼乐》:礼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汉书·公孙弘传》载公孙弘语曰:“ 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以上所引,多为儒家,但在维护等级制方面,其他各家可 谓“百虑而一致”。譬如法家,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 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似乎有平等主义意味,但司马谈又说,法家虽“严而少恩” ,然其致思的目标及其法治的核心仍在“正君臣上下之分”,且认为这正是法家的精华所在 , 应该肯定和认同:“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事实上,法家的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过是将全体臣民控制在同等的奴隶水平,而只强调 君主个人的权威,避免君主之外的亲贵者对皇权的分扰,与儒家相比,无非是减少了等级中 的一些中间级次罢了。因而法家伦理更适合于个人独裁专制。

      值得一提的是墨家思想。墨家主张“兼爱”、“尚同”,与儒家相比,等级性似乎淡化得 很 。孟子斥其“无父无君”,司马谈也说“使天下若法此,则尊卑无别也”,今人也多主张墨 家代表劳动人民利益,有平等观念。其阶级属性暂可不论,而其平等观念,不可估计过高。 墨家认为,当时世间是一人一义、千人千义,且人与人“相交非”,由此导致“天下之乱也 ,至如禽兽焉。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解决的办法,就是 最终由天子来“一同天下之义”[2]。由此可见,墨家仍在等级结构的框架内考虑问题,并 以维护君臣、上下、长幼、父子、兄弟之间的秩序为目的。而且,当“天下之义”全部同于 天子一人时,尽管有可能避免“乱”,但其结果肯定是天子个人的极端专制独裁。这与法家 貌虽异而神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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