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目的论与道德工具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泽应(1965—),男,湖南祁东人,哲学博士,现任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教授、博 士研究生导师。 王泽应,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道德目的论与道德工具论是两种关于道德性质、功能、作用等的伦理学说和道德价值理论 。道德目的论以道德为目的,认为道德本身即具有内在价值和目的善,道德工具论以道德为 某种更高目的的手段,认为道德只具有外在价值和手段善。二者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但都未 能科学地解决人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犯了割裂目的与手段的错误。新道德应当超越道德目的 论与道德工具论的对立,实现道德目的与道德手段的辩证统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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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目的论与道德工具论是伦理思想史上两种最主要的道德价值理论和伦理学说。它们根 源 于人对道德性质、功能、作用和价值的思考,反映着人们的道德立场、道德觉悟和道德思维 趋向,是道德观中两种彼此颉颃互相对垒且有一定联系的伦理学理论。二者各有所长亦各有 所短,但都未能科学地解决人与道德的关系问题,犯了割裂道德目的与道德手段的错误。笔 者认为,新世纪的道德建设应当超越道德目的论与道德工具论的二元对立,把道德目的与道 德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建构起一种新的道德目的工具合一论。

      一、道德目的论和道德工具论的界说

      人的活动总是充满着目的性并指向一定的目的,目的性是人高于并优于动物的本质属性之 所在。人从对目的的追求和确立中发现了适合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工具或手段的认定与运用 强化并推动着目的的实现。人不能没有目的,人也不能没有工具或手段,目的和手段建构起 了完整的人生。因此,对人来说,目的是有价值的,工具或手段也是有价值的,而且人世间 的一切价值大略地看无非是作为目的的价值和作为工具或手段的价值。一般地说,目的的价 值在目的自身,而手段或工具的价值则取决于一定的目的。有鉴于此,人们常常把目的价值 称之为内在价值,把工具价值称之为外在价值。

      道德作为人类实践精神地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人的本质力量,既具有目的的意 义和价值,亦具有工具的意义和价值。德国著名伦理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把合理性区分为工 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将伦理区分为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他所谓的信念伦 理实质上是以行为者内在的信念包括目的为内在善的伦理,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目的论;他所 谓的责任伦理强调人对行为后果的责任,认为善本质上是一种对他人和社会有利的行为,故 是一种道德工具论。英国伦理学家乔治·爱德华·摩尔在自己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认为 , 伦理学以善为研究对象,而善又具有目的善与手段善或内在善与外在善两大类,目的善是自 身具有善性质的事物,即“善事物本身”,它自身就是内在地善的;手段善是指本身并不具 有善性质然与善事物本身具有某种因果联系的事物,它可以作为达到善事物的工具或手段。 如果说目的善是事物之内在本性的展现,它即使孤立地存在,其善的性质也不会消解,那么 手段善则依赖于它同善事物的联系,自身不能单独地存在,一旦单独地存在,它在道德上就 成为“中立”的或非道德的。根据韦伯和摩尔的道德类型说,我们可以为道德目的论和道德 工具论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道德目的论是指一种以道德为目的,认为道德本身即具有内在 价值和目的善的道德理论;所谓道德工具论是指一种以道德为某种更高目的的手段,认为道 德只具有外在价值和手段善的道德理论。

      道德目的论和道德工具论作为两种既有一定联系又彼此颉颃互相斗争的道德观和伦理学说 ,各有自己的理论特质和价值取向。第一,道德目的论肯定道德自身即具有无上的价值和至 高的价值,是人必须孜孜不倦地追求、信守并躬行践履的,人是道德的动物,道德是人之所 以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人的价值和人生的意义就在于遵循并讲求道德。为道德而生,生得有 意义;为道德而死,死得有价值。道德工具论并不认为道德自身具有最高或终极的价值,它 认为人生最高或终极的价值在道德之外或道德之上,道德是人达到某种更高或至高目的的工 具或手段,人生并不是为道德而活着的,道德只具有工具或手段的价值;第二,道德目的论 肯定道德的内在价值和目的价值,往往主张为道德而道德,要求纯化道德动机,端正道德意 向,拓展出一种绝对主义和严肃主义的伦理精神。道德工具论只承认道德的外在价值和手段 价值,主张“为某个更高或至高的目的而讲道德”,蕴涵有“实现某个更高或至高目的不需 要讲道德时,则可以不讲道德”的因素,彰显出的是一种实用主义和相对主义的伦理精神; 第三,道德目的论主张从人的内在道德理性去寻找判断道德行为的价值标准,看重人对道德 本 身的态度和意向,在道德评价上往往与动机论合一或持动机论的立场。道德工具论主张以 外在的非道德价值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价值,是故特别看重行为的效果或功用,在道德评价 上持 效果论的立场;第四,道德目的论只承认道德自身的内在价值和至上价值,而其他一切价值 相对道德价值来说都是从属的、派生的,本质上是道德价值的产物和表现,因此道德目的论 可以说是一种价值一元论。道德工具论眼中的价值无疑是多元的,道德在多元的价值结构体 系中不仅不具有至高或终极的意义,相反还是从属于其他目的价值的。

      道德目的论不同于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人们在论及道德类型时所说的目的论。目的论是相对 于义务论或道义论而言的一种道德理论,它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为达到一定目的、取得一定效 果而为的,因此道德责任、应该、正当等均来自行为的效果或功用,评价道德行为正当与否 的标准是它可否造成最大可能的好结果。目的论以善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关注着人类幸 福总量的增加,在道德评价上往往持效果论的立场。功利主义和利己主义是目的论的两种主 要派别或类型。与目的论相吻合成相一致的是道德工具论。也许可以说,道德工具论与目的 论有一种内在的相关性,它们都主张以外在的非道德价值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价值标准,特 别看重行为的效果或功用,都坚持效果论的基本立场,总是提出关于达到最大善和最小恶的 聚集性标准,把一物善超过恶的盈余视之为有道德价值的,总是把道德视为达到幸福或功利 目的的手段,赋予道德以手段的意义。如果说道德工具论与目的论有一种内在的相关性,那 么 与道德目的论相吻合或相一致的无疑则为义务论或道义论。事实上,道德目的论可谓一种真 正的义务论或道义论,真正的义务论或道义论在对待道德的态度上也总是持道德目的论的立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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