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德德性的哲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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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一个经济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时代,重视公平规范的制定是其内在要求。但规范毕竟是外在 的,它需要人的德性与之相适应。德性有其存在论的基础,其根本特征就是人的情感能获得 “任何一个可能的他人的立场”,不再局促于己,而是相通于人。德性是心灵的广阔而深厚 的品质。这就是人要进行自我道德教化的基本理由之所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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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西方伦理学界的关注点集中于社会伦理规范、正义原理、道德计算以及对制度 的 道德论证等论题上,而德性问题则处于一种受忽视的地位。但是,现在已经有人意识到了这 一问题,比如麦金太尔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向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吸取智慧。德性伦 理的复兴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伦理学本性的回归,因为,道德规范不管制订得多么合理, 也需要培养人们相应的情感气质和意志品质,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同时,德性是一种养成 过程,是人精神的整体塑造。所以,有德之人能对道德规范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作出敏感、 合宜的道德心的判断,而不是僵硬地拿道德规范来裁制行为。在任何时代,德性都是力量。 所以,从哲学上对道德德性进行彻底的分析就是十分必要的。

      一 德性的存在论结构

      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探讨德性是什么,不是为了知,而是为了成为善良的人。若不然, 这种辛劳就全无益处了。”(注: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那么,德性为什么有善良的价值呢?如果我们从自己的特定利 益和偏好出发来评价有德与否,那么,德性的基础就是相对主义、主观主义的。我们认为, 如果德性是纯粹主观的,那就不值得研究。因此,德性一定是植根于存在的地基上。也就是 说,德性是人的最深存在发生了变化的标志,是对人的自然存在取得了距离,并对精神空间 加以开拓、涵厚和化通的结果。所以,它有着客观的特征和内涵,有德就是有德,无德就是 无德,这一点是有着绝对标准的,而精神空间被开拓、涵厚和化通的程度高低则是其相对标 准。崇高的德性能激起他人的倾慕和向往之情,能直接参与到对方的存在之中,它有力量、 有尊严、宽宏地存在着,唤起人的比较之心,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焉。它像艺术品 那样向所有人开放着自身,使人人深受其赐。但是,它永远不能转手,化为价格,因为它是 人心之品格,是努力自我教化的结果。

      德是对道之自得、自适,逐步涵厚其心,与道俱化,这也是道德教化的最根本含义,它是 一种上进、上升的过程。《说文解字》释“德”为“升也”,最得其意。其特点是人对自然 本能取得距离,从而使人心获得一个可以无穷发展的空间,故而可以不从属于物欲,而是超 出一步,离物而自主,能主动地安排欲望的秩序。在这一过程中,逐渐获得对人情、理义的 普遍尺度的恰当感觉,从而使自己的心灵得以涵容和化通。它是对己德的自证、积累、提升 ,习于同一类行为就能成为有某类德性之人。

      我们看到,情感是德性的根本,理智则是德性的灵魂。理智在它单独起作用时,确实取得 了一个静观的立场,但却是把主客体对置起来,从事于对客体的认识。对人来说,理智能力 的发挥,就证明人有了认识主体意识,有了普遍的观念,可以在观念内部进行推演,从一个 观念过渡到另一个观念。理智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理论性教化的成果。这种理智世界的独 立化,对理智脱离本能而使人获得智力发展的一个无穷空间,有着关键性的意义。在理智成 就的指导下,人类改造自然客体的能力日新月异地发展着。

      然而,当理智的静观及其普遍观念所面对的是人时,它发现它的对象是与自己性质相同的 东西,于是,它的世界是人伦世界,即有理智者的共处,它可以从对方中发现自身,而且也 要从对方身上来认识自己。因此,理智不能像把握客体那样把握另一个理智主体。正是由于 这种情形,才产生了人际的情理联结。有了这种对这种情理的自觉,就证明人产生了理性。 理智认相别,理性主相通。但正是理智的卓然独立,才促进了理性的觉醒。无理智,则人不 能取得与本能的距离;无理性,则人伦世界成为动物王国。一味用智,也就是企图把他人当 作一个可利用的对象,就会阴谋窥视,伺机出击,相互算计,演成对抗之局。而只有相互尊 重,求得情感的沟通,才能达到和谐。从德性论上讲,人也只有在与别人产生同情之时,才 能 使自己的情感获得普遍性。所谓“同情”,就是能产生与他人相同的情感,获得“人同此心 ,心同此理”的精神感受。总而言之,就是把人当人看,把他人当作和自己同样的人来看待 (注:麦金太尔这样总结康德等人的道德学说:“未注入道德的人际关系与注入了道德的人际 关系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把他人主要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还是作为目的本身。把别人当 作目的,也就是把自己所认为的以这种方式而不以其它方式行为的好理由提供给他们,但对 这种理由的评价则留待他们自己去进行。而那些理由若不被他人判断为好理由,自己就决不 愿意影响他人。但每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必须自己判断什么是好理由,而且这种判断只能诉 诸于非个人标准的有效性。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把他人当作手段,也就是通过在不同场合中 施加有效影响或进行谋算,力图把他人作为达到自身目的的手段。”(见麦金太尔著:《德 性之后》中译本,第31—32页。)这里似乎既“有道得以分人”又“人所不欲即不勉强”。 但真正的德性是这样的一种普遍性,那就是他的行为和情感都能持存,而且他的经验能为他 人所分享,并参与他人的存在(若他人不想分享,当然也不勉强)。)。我们认为,在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中,这是真正难以实行的。但是,正是在古代社会, 在各民族的道德精神的原创时期,对德性的这种普遍主义的特征作出了明确的界说。不管 是孔子的“智仁勇”三达德,还是古希腊的“节制、勇敢、智慧、正义”四主德,都是如此 。这表明,古代德性论对德性是人的精神空间的获得、开拓、涵厚和化通有着清醒的认识。 也就是说,德性自古以来,就有着存在论上的规定性,它甚至可以不为伦理等级秩序所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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