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仅仅属于个人私人性的良知决断,还是具有某种公共的、普遍的性质;或者说,“道 德共识”是否可能以及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事关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些最为基本的重大理论问 题,并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对它的思考和讨论已成为当代哲学和伦 理学领域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国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大多停留于观念层面,而缺乏从现代 社会结构变迁的角度来对之加以把握。本文拟从“道德共识”在现代社会的命运入手,揭示 这一问题得以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实质,以推动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一、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道德分化” 我们认为,“道德共识”的难题,是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变迁过程中的产物;所谓“道 德共识”困境,完全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现象”。这里所谓“社会结构”,特指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从社会基本构成要素的角度,指政治、经济和文化这三个基本社会生活领域之间的 结构关系;二是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指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的“公共生 活领域”这两大领域之间的结构关系。道德作为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总是存在于这两种社 会结构关系之中,并深受这种结构及其变迁的影响。 对于传统社会结构,经典社会理论家们一致认为,“同质性”或“未分化性”是其最根本 的 特征。所谓“同质性”或“未分化性”,主要指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功能和需要上缺乏 自主性和互补性,没有形成以充分分工和自主发展为基础的、开放的自愿联合,社会的整合 主要依赖于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政治权威来实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处于一种无差别、无 个性的机械统一状况之中。具体而言,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活动领域之中,政治拥有首 要的地位,经济和文化领域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均从属于政治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政治 领域为中心的、经济和文化领域均被动依附于它的“机械团结”(迪尔凯姆语)状态;同样, 在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关系上,公共的政治权力对于个人“ 私人生活”拥有着绝对的统治权力,“私人生活”完全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而只能被动 接受“公共生活”的主宰。 受制于这种社会结构,道德必然会具有如下特点:(1)一致性。同质的、未分化的社会结构 内在地需要一种把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粘合剂”,需要一种统一的精神力量来协助 政治力量实现社会整合,而道德正承担着这样的使命。(2)唯一性。为了有效维持整个社会 的机械整合,传统社会只能允许一种道德是“合法”的,因此,它严禁任何别的道德存在并 向主流道德提出挑战,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无论是社会的公共生活还是个人的私人生活,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唯一的道德价值和 道德规范。(3)强制性。为了实现道德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总是利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道 德得到普遍的遵守,如果有谁违背,将作为“越轨”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上述特点表明,在传统社会结构条件下,“道德共识”的困境是根本不存在的,恰恰相反 ,强有力的“道德共识”正构成了整个传统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构成了传统社 会共同体用以规范人们行为、调节人们关系、从而进行社会整合以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道德共识”是整个传统社会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 只有在现代社会结构当中,“道德共识”才真正作为一个问题而凸显出来。与传统社会结 构完全相反,现代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恰恰是“异质性”和“分化性”。这种“异质性”和 “分化性”充分表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从原 来的以政治领域为绝对核心逐渐转向各领域的相对独立和自主,从而实现了从“领域合一” 向“领域分离”的转向;二是个人的“私人生活”从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分离出来,获得 了独立自主的存在空间。 第一个分离意味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基本领域已从政治领域的强制性统合中分离出来,具 有了“自成目的”和“自成体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社会整合主要通过各领域彼此的分化 和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来实现,而不再依赖对某种共同道德信仰和情感的皈依。第 二个分离则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个人的私人生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承认,并真正成为了一 个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思想和行为的领域。 社会结构的上述分化必然给人们的道德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道德 分化”,即统一性道德的瓦解以及道德存在样式的多元化。 “道德分化”首先表现为道德的“领域分化”,即社会生活的诸领域不再束缚于某种统一 的、强制性的道德价值,而是逐渐形成了“领域性”的道德。如前所述,现代社会主要通过 各领域功能的分殊和协作来实现社会的有机整合,各个领域都拥有自己的特殊目标和追求, 与此相适应,社会生活各领域再也毋需、亦不可能接受某种一致性、唯一性和强制性的道德 规范来外在地为自己立法,而是要求从自身中内生出与各自领域相适应的独立的道德价值和 规范。例如,政治领域所要求的道德价值是“正义”,经济领域所要求的是“公平”和“效 率”,文化领域所要求的则是“自由”和“个性”,等等。 “道德分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以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 “公私不分”的社会状况决定了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脱离“公德”的“私德”,但在现代社 会,随着“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相对分离,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自由”便作为正 式的要求被提出并获得了承认。现代人相信,个人在“公共生活”中作为“公民”必须接受 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不应该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 坚持何种道德信念,诚信何种道德价值,执着于何种道德追求,完全属于他个人的私人事务 ;更进一步,关于人生意义、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问题都完全属于私人的信仰,人生的终 极意义完全属于个人的良知决断,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治权”,他是自己的“立法者 ”,社会不应该用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要求人们拥有某种人生价值。